虞崇胜 何士青
摘要: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创新,它实现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从阶级的特权到全体人民的人权、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从形式法治到良法统治的巨大变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高级形态,是人类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政治文明。
关键词: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有过朦胧、有过昏暗,但最终在人类的不断创新中迎来明媚的阳光。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伟大创新,它实现了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从人的个性解放到人的全面解放、从阶级的特权到全体人民的人权、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从形式法治到良法统治的巨大飞跃。由此,人类政治文明从初级形态进到高级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由于扬弃了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消极因素,吸收了它的合理成分而成为人类迄今为止最高级、最进步的政治文明。
一、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
以物为本,就是以物为基础、以物为依据、以物为目的,偏重人对物的需要,注重物的丰盛繁荣。这里的“物”是指商品、货币等物质财富。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源,以人为主体、以人为目的、以人为动力,一切从人出发,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这里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人。以物为本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特有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是政治的乳母”;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突出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是政治生活的目的。
资本主义社会是“社会关系的物化”的社会,“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与此相应,资产阶级政治文明以物为本。(1)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开始,财产权就备受推崇。在早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中,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财产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根本性,因而保护财产权是成立国家、建立政府、颁布法律的缘由和目的。这些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的渊源,使得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政治法律观点纷呈、政治法律流派众多,但归根到底都强调发展商品经济、保护私有财产。(2)资产阶级在制度设计上特别重视保护私有财产,不仅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通过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从历史上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少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尽管所有权“神圣”的观念有所弱化,但政治法律制度以保护所有权为根本的思想并没有改变。(3)在资产阶级政治活动中,财产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财产使商人和工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并且,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
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以物为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政治上的要求和反映。就此,恩格斯指出,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劳动产品按照这个价值尺度在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这些就是现代资产阶级全部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意识形态建立于其上的现实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以物为本是一种进步,因为它否定了中世纪的神权政治,使人们将人类政治生活的视角从虚幻的天国移到现实的世界,使政治生活有了现实的基础和依据;它将“物”与人联系起来,将其转化为人的财产权,并与人的其他权利保障联系在一起,这对于人的解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与以神为本一样,以物为本具有偶像崇拜的性质,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在政治领域的反映,它导致政治与经济、人与财产等关系的本末倒置,最终的结果是使人受制于物并丧失其本质。显然,这不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本意,也不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应有立场。因此,克服以物为本现象,实现以人为本是人类政治文明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课题。
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使人类政治文明进到一个崭新阶段,以物为本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让位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人为本有多方面的表现,最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居于主体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基本保证;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原则、听证制度等既保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表达意愿、自由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也有利于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真实反映大多数政治主体共同意志的政治主张。二是人权是政治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通过宪法确立了基本人权原则,而且构建了包括物质保障、政治法律保障等在内的人权保障体系;不仅保障个人人权,而且保障集体人权;不仅全面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而且从国情出发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加以保障。三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是衡量政治工作的标准,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标志着人类政治在文明程度上的跃进,它既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伟大成果,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置人于‘本’的地位,而且把人的理解建立在崭新的实践基础上”[4](p.11),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优越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当然,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时间不长,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从人的个性解放到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个性解放是指消除压抑人的个性、蔑视人的尊严、侵害人的权利的强制力量,使人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的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从而使人格独立、个性张扬。人的全面解放“不仅指人从自然力的控制和社会关系的压迫这两方面解放出来,同时也包括同这两方面相联系的思想解放”,人由此“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的个性解放首先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联系在一起,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人的全面解放首先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联系在一起,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在发生学的意义上,人的个性解放发源于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与宗教神学压抑和摧残人的个性的斗争。众所周知,在封建专制的夹缝中萌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要求打破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从“家国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重视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满足个人追求利益的需要。作为对这种要求的反应,资产阶级思想家高举科学、民主、人权的旗帜,反对神学、专制、神权,讴歌人的价值和尊严,宣扬人的个性自由和个性解放,要求确立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专制集权和宗教神学的冰山在资产阶级思想的冲击下冰蚀溶解,个人主义、现实主义、享乐主义获得人们的推崇。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人的个性解放成为资产阶级建设政权的指导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以个人为本位,明确规定个人权利不可侵犯,将个性解放、个性自由、个人独立作为构建政治法律制度的目的。虽然现代资本主义“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加以局部调整,并在民法中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或‘社会本位’原则,即在维护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和坚持过错责任的同时,根据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这些原则加以适当限制(不是取消!)”,然而,“这些调整和限制只是缓和资产阶级内外矛盾,维护资本主义长治久安的改良措施。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社会本位或个人—社会本位的”。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使人从封建专制和宗教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人格得到独立,个性得到张扬,价值得到肯定,智慧得到释放,是人的全面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对此,梅因指出:“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而产生的。”然而,“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的个性解放存在着明显缺陷:对个人价值的强调往往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并由此导致社会生产和组织的无序;对个性自由的偏重往往导致对其他自由的忽视,导致人的片面发展;对人性和理性的过度张扬往往导致人类中心主义以及唯科学主义,造成人的理想信仰的失落以及精神家园的荒芜。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不同人的个性解放的条件和机会不一样,有产者获得较多的发展机会,无产者却被引向“受奴役之路”。
人的个性解放只是人的解放的第一步,人的解放不会停留在此,它必然要发展为人的全面解放。但人的全面解放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它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以及发达的教育事业为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提供。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而使人的全面解放和全面发展成为可能。(1)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剥削阶级的消灭,既消除了阻滞生产力快速、健康发展的障碍,也消除了制约人类争取解放和追求自由的藩篱,使人们获得自由平等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人的全面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根基,马克思曾指出:“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10](p.112)(2)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人民民主制度的制定、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从根本上改变了在私有制社会里人们不平等的政治地位,使人民平等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获得制度保障,过去的政治客体翻身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3)“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方针的引导,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为人的全面解放和全面发展提供了精神和智力上的支持。(4)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落实,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并举,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注重对自然环境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从而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全面解放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从人的个性解放到人的全面解放,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也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马克思的下列论述中,可以看到从人的个性解放到人的全面解放的曙光:“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然而,人的全面解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就要以人的全面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
民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它与等级特权相对立,与平等、自由、权利相贯通;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拒绝集权专制,实行多数人的统治;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它排斥独裁专制,集中表现为公民参政议政”[11](p.106)。民主是这样美好,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的追求和向往,众多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将它作为研究课题,呕心沥血著书立说;众多的政治家和法律职业者将它作为奋斗目标,殚精竭虑奔走呼号。在现代社会,民主更加受到重视,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将它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然而,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有着重大区别,前者是少数人的民主,后者是多数人的民主。
资本主义民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一种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它对自由竞争与等价交换的要求反映在政治和法律上就表现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平等和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对这些要求进行概括和总结,提出了系统的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包括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制约、选举等内容,这些理论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反封建斗争胜利后,资产阶级建立了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制度,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承认一切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废除君主集权制,代之以权力分立制;废除终身制和世袭制,代之以普选制和任期制。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资本主义民主理论进一步发展,民主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出现了“精英民主”、“多元民主”、“参与民主”等民主理论和民主模式。
资本主义民主在民主的历史上是一大进步,它提升了人的政治地位,使人的政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然而,“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制、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也不能改变事情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民主是资本的特权、金钱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表面上,资本主义民主是“各路政治精英的竞技场”,实际上,“在这种民主政治的背后,不仅散发着浓烈的铜臭味,而且成为金钱、财产和权力兴风作浪的又一场所”。因为“精英”“大多出自富裕、受过良好教育、声望卓著、名流、白人⋯⋯等等社会集团。他们出身于上层阶级,即那些在工业、商业、金融、教育、军事、交通、市政机构、法律等社会团体中占有或控制着比其人数多得多的份量的阶级”。资本主义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在法律规定中,穷人和富人一样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但私有制所导致的经济上的不平等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而无法落到实处,资产阶级可以真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而绝大多数人无法真正行使他们依法所获得的权利,也无法在政治生活中成为主人。
为了克服资本主义民主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将民主与社会主义结合在一起,从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到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一脉相承。马克思、恩格斯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9](p.293)列宁言:“不实现民主,社会主义就不能实现⋯⋯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邓小平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宣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开始了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进程。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民主,一方面,它继承了资本主义民主中的积极因素,资本主义的“有些民主形式或做法,如普选、监督,经过改造之后,业已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它克服了资本主义民主的局限性,“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预国家管理。⋯⋯在实际上使被剥削的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
从资本主义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民主的质变,它使民主的主体从资产阶级转变为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组成的全体人民,由少数人转变为多数人;使民主的制度从三权分立制、代议制、选举制和多党制转变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以及其他相应的民主制度;使民主的内容从以政治民主为主转变为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等;使民主的实现从因私有制而流于形式转变为因公有制以及政治、法律和物质基础而具有的真实性。社会主义民主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进步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有一个建设和完善的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首先在落后国家建立,这些国家缺乏民主法治的传统,封建专制的因素较多,加上建国初期忽视民主法治建设,因而直至今日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依然处于较低水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课题。
四、从阶级的特权到全体人民的人权
人权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它对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一个人如果放弃人权,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人权的重要价值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区分政治文明与政治野蛮的标准。人权保障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但在不同性质的政治文明中人权保障呈现出不同特征,“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在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中,人权是阶级的特权,是少数人的人权;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人权是全体人民的人权,是大多数人的人权。
人权被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来使用并得到系统论证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这首先要归功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正是他们提出“天赋人权”理论,将人权界定为人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内容,将人权作为政治权力设立和运作的基础和前提,从而不仅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提供了思想武器,而且为资产阶级建设政权提供了价值理念。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通过政治宣言、在革命胜利后通过宪法将天赋人权理论规范化、制度化,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政府活动的出发点。随着资本主义由近代向现代的发展,资产阶级国家的人权立法也不断完善。如果说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初期的人权立法强调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的话,那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权立法的重点则是参政权。20世纪以来的人权立法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诸如劳动权、工作环境权、失业救济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规定。今天,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人权法体系。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是对“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的专制暴政的否定,既开拓了“人”的新时代,也推进了人类政治文明,“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然而,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资产阶级人权因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它决定的政治和文化制度相连而具有其局限性。对此,有学者写道:“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本主义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定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资本主义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资产阶级享有绝对支配社会资源和劳动成果的权利、绝对支配政治资源以及自由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优先继承和享有先进文化以及控制和引导文化发展方向的权利。
社会主义人权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结合当代国际人权实践的新形势、新特点,立足于以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界定其内容,形成比较完整的人权体系,并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平等性等特征。在人权主体上,社会主义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极少数公民也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权利。在人权内容上,社会主义人权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并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在人权的性质上,社会主义人权是全体人民的平等人权,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人权保障上,社会主义人权将制度保障、物质保障和社会保障并重。
社会主义人权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目前社会主义人权不仅在理论上、在法律规定中日益完善,而且在实践中、在现实生活里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形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文化权利。但是,社会主义人权还没有达到完美的状态,“家国本位”、“权力至上”的政治文化传统使人们的人权理念还比较淡薄,处于雏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足以萌生完整的人权体系,有待于完善的政治体制不能为人权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时常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使法治没有成为人权的根本保障。为了使社会主义人权不停留于纸面上而真正成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以人权保障为根本,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五、从形式法治到良法统治
虽然“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23](p.790),“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得到了古今思想家的一致认同。从近代开始,法治被理解为是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在现代,法治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共同采用的治国方略。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因私有制基础而具有形式意义,资本主义法治是一种形式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因公有制基础而具有实质意义,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具有实质内容的良法统治。
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特权的斗争中提出、在革命胜利后被宪法所确认的。出于反对君主专制集权的需要,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强调法治的形式方面,要求以法的权威取代君主的权威,树立法的至上地位,实现法的统治。经过后来众多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继承和发扬,重视法治形式的传统在资本主义社会逐渐形成。从洛克的“统治者应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到卢梭的“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再到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法治界定为“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无一不透射出资产阶级重视法治形式的思想光芒。以这种思想为指导,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法治形式建设,如,确立宪法的最高地位,要求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实现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彼此牵制;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并要求依法行使;司法独立,律师自由;等等。由此,资本主义法治在形式上逐步完善。
资产阶级对法治形式的重视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揭露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然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又使得资本主义法治仅仅具有形式意义:(1)“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只是形式上的,实际的情况是:“总统、法官、总理和国家的立法者所通过的大多数立法,所采取的大多数政府行动,都是在对大多数人的想法并不确切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而大多数人不管他们是否想参与,实际上根本没有机会来参与制定政策。”(2)法律平等只是“法律”上的。法律平等虽然具有“同样的情况应该同样对待”之内涵,但是它不考虑人的具体情况,将实际上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人变成抽象的人。这种不考虑“人”的社会实际情况的形式平等对减少社会不平等难以发挥有效作用。(3)程序公正只能具有形式的意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
资本主义的形式法治对于反对封建特权和君主专制,对于防止人治和集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由于缺乏实质内容而可能导致专制和虐政。德国法西斯势力以合法的形式上台执政及法西斯暴行表明,人类的法治不能停留于资本主义的形式法治阶段,必须发展到良法统治,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法治则实现了人类法治的这一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是反映由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规范性与科学性、人民自觉遵守与国家强制实施、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统一,是反映历史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的良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将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它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并努力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项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它坚持法律统治,推崇法律权威,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包括执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平等地受法律追究和制裁。
社会主义法治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具有开拓性的实践。目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形已经形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了提高,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朝依法执政方向转换,依法行政原则确立,司法改革在向前推进。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法治状况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法律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因此,要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在继续增加法律数量的同时,注意提高法律的质量和品位,立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情,赋予法律正义、公平、平等、自由、幸福等价值;要进行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