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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

发布人:何士青 发表时间:2004-12-25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论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

何士青

  在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己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今天,回顾和探讨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

  把中国建设成为政治上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政治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民主的内涵。董必武作为第一代领导集体中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人,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1、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人民。董必武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民主的形态主要有古代奴隶制民主、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民主、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和现代社会主义民主等。从奴隶制民主到资本主义民主,虽然都标榜为“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但由于阶级社会的局限性,它们的主体范围狭窄,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社会占绝大多数人的人民。他引用毛泽东的话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主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

  2、社会主义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董必武指出,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不仅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种自由,尤其是有反对帝国主义的自由,有反对剥削制度和压迫制度的自由,有反对侵略战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自由,有肃清社会前进道路上障碍物的自由,有随着生产发展改善物质文化生活的自由等等”。这些民主权利只有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并得以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主权利的最好的组织形式,“这个制度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形式,也是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最好办法”。这是由于人民代表“是由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表人物组成的,这些代表人物受人民群众的委托,能够高度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把国防、经济、政治、文教诸方面的建设工作做好。人民群众和他们的代表人物,也只有在人民民主政权机关领导下,才能把他们所蕴藏着的无限力量发挥出来,管理国家的事务和他们自己的事务”。

3、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民主与对敌专政的有机结合。董必武对机械地理解民主和专政关系的思想进行了批评:“有很多人对‘民主’与‘专政’这两个名词弄不清,以为有‘民主’即不能‘专政’,有‘专政’就不能‘民主’,他们不懂得专政与民主的关系,机械地理解民主,也机械地理解专政。”他指出:民主与专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就不是单纯的全民民主,而是人民民主与对敌专政的有机结合。对敌专政对于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推翻的和被剥夺的剥削阶级,不会甘心失败,他们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敌对分子;一些原本属于人民范畴的公民可能转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侵害人民民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只有对这些敌对分子和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在革命时期,反革命不镇压下去,革命秩序就建立不起来,就难以发扬人民民主”。

二、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基础

“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在国家是否享有民主权利及其享有的深度和广度。没有人民的政权,不会有人民的民主;人民政权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和基础。董必武从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

1、人民政权的建立是20世纪政治上的特色。在董必武看来,“政权是一部分人代表着特定的阶级,运用国家的权力,发号施令,叫人民做什么事情,或禁止人民不得做什么事情”。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也就没有政权。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变化而更替,在国家政权由落后走向进步、由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中,20世纪是一个分界线。在此之前,历史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到了苏联十月革命胜利,苏联劳动人民推翻了旧的统治,废除了剥削制度,人民才真正翻了身,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真正实现了人民的民主。以后各国人民受了苏联十月革命胜利的影响,纷纷起来革命,许多国家的人民夺取了政权,建立新的民主制度,“崭新的人民政权的建立,是20世纪政治上的特色”,“20世纪是人民的世纪”。

2、人民政权是人民民主的前提和基础。董必武认为,政权被哪一阶级掌握着,它就为哪一阶级服务,“革命者所以重视政权,因为他们只有夺取了政权,才能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开始实现出来”。在阶级社会,政权的共同点是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而有了前提和基础。他指出:“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这是我们的国家制度。因为我们有这种国家制度,所以我们说:‘我们的国家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这与号称‘民主’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有原则上的不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民主是很窄狭的;资产阶级制定出许多有形或无形的限制,使劳动人民不能竞选或当选为议员;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也不过是资产阶级喧嚣吵闹的场所。我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会议是最便利于广大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组织,是‘议行合一’,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工作机关。资产阶级国会议员候选人一经骗取当选,就与选民脱离关系;我们的选民对于不称职的代表,则可以随时把他撤换。”

3、加强人民政权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董必武告诫人们:为了更好地发扬和发展人民民主,一定要维护人民政权,巩固这个政权,发展和建设这个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头7年,国家在人民政权和发展人民民主生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机关,但是人民政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人民政权建设,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特别要正确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加强党的领导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人民革命就不可能胜利;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不可能建立;建立了,也不能维持和巩固起来”,但是,“不应把党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组织的职能”。“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正确关系应当是:(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给予确定的指示;(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和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

三、人民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制保障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与法制的关系表现出不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在专制国家,有法制而无民主;在共和制国家,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董必武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中少有的专修过法律和从事过律师职业的领导人,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人民民主的重要性。

l、人民民主需要社会主义法制保障。董必武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内容,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主张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与人民负担之间的关系,不许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国家法令之外征用人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张运用法律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今后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董必武特别强调制定宪法的重要性,他说:“我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就是要用法律手续把我国第一阶段胜利的成果巩固下来,同时表达我国人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前——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愿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的问题。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董必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头7年的法制建设进行了总结,认为: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工作有显著成绩,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制不完备,虽然有了宪法和其他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和其他各项法规,但是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二是干部法律意识不高,“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照法律办事……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三是司法质量有待于提高。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加上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在审判中存在着“错判案件和忽视法制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民主生活,又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3、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对这个问题,董必武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是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改变在废除旧法之后无法可依的局面,又要加强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当然,“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人员守法”。三是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必须把法制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党委定期讨论和定期检查法制工作,都是迫切需要的,党的检察委员会关心法制工作,认真对党员遵守国家法制进行监督,人民民主法制进一步加强是会更有保证的”。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对法制建设业务工作的包办。四是“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服从那些法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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