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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蔡立东教授谈用益物权变迁中的中国智慧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7-22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19日下午,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八讲通过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用益物权变迁中的中国智慧”,由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蔡立东教授主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党委副书记顾馨江、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蒲莉、经济法学科教师管斌、李貌等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汪习根教授主持,由华进律师事务所赞助。

论坛伊始,汪习根对蔡立东教授百忙之中出席本次论坛表示由衷的感谢,并详细介绍了蔡立东教授在我国民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与突出贡献。汪习根表示,蔡立东教授长期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科研成果,蔡立东教授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法学问题的研究中也处于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丰硕,成果影响广泛。



蔡立东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及汪院长的介绍表示感谢。随后,蔡立东教授分别从农地制度的现实问题与改革方案、农地三权分置制度遵循的原则、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枢轴、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具体构造、用益物权变迁中凝聚的中国智慧五个方面进行了讲授。


首先,蔡立东教授分析了当前农地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他表示,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回应时代问题的法典。民法典通过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适应了我国土地公有的国情与土地资源市场化的需求,破解了我国土地制度断供的难题,为解决中国土地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随后,蔡立东教授回顾了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历史,并指出“从政治中心到效率主导”是我国农地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他强调,当前农地制度改革面临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农地碎片化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第二,农地权利转让受限,阻碍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农地权利抵押被禁止,难以实现融资功能。

其次,蔡立东教授阐释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基本原则。他谈到,三权分置政策是党中央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框架,在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政策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以坚持、发展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前提。第二,以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第三,以党和政府践行执政为民的自主性追求为根本动力。


随后,蔡立东教授指出了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的关键内容。他表示,新型农地权利财产化是维护农民对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的根本渠道,是推行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制度中枢。蔡立东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财产化新型农地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的是权利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财产权。


在谈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的具体构造时,蔡立东教授表示,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逻辑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分离于所有权的思维。用益物权生成于母权的行使而非对母权的分割,这种解释能满足现代社会日益增长的财产利用需求。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蔡立东教授还分析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以及土地经营权法律制度设计中的具体问题。


最后,蔡立东教授总结了用益物权生成机制所体现出的中国智慧。他谈到,在现代社会交易证券化、土地资产化背景下,权利分离理论将会导致所有权僵化、权利资源愈加稀缺、权利残缺及救济困难等问题。而这种“权力分离”思维向“权利行使”思维的转变彰显了用益物权制度设计的中国智慧。随后,蔡立东教授结合居住权制度分析了民法典中中国智慧的来源以及我们探寻民法典中国智慧的具体路径。


与谈环节,姜战军老师围绕公有土地制度对个人生活的保障功能、个人理性有限性难以适应土地私有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何平衡土地权利的流动性与农民基本权益保障的问题,与蔡立东教授交流。裴丽萍老师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合同风险等问题,与蔡立东教授进行讨论。张定军老师表示,蔡立东教授体系性、系统性的分析方法极具启发性,并就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土地问题与蔡立东教授互动交流。王天习老师对蔡立东教授的讲座内容表示感谢,并就居住权设立的社会背景,人格权制度与商法制度的衔接问题与蔡立东教授深入讨论。


蔡立东教授谈到,制定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完善土地经营权中止制度设计,进一步推广农业保险制度,对于减弱农民土地权利转让时的经营风险,加强农民基本权利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他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按照三权分置的思路推进,但具体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还并不成熟。蔡立东教授还谈到,居住权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以房养老的需求,强化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民法典第11条为接纳与包容商法特殊规范提供了依据。


最后,汪习根总结说到,蔡立东教授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分析与讲授,展现了民法典用益物权制度所凝聚的中国智慧,体现了中国民法学者在制度断供背景下的创新精神。蔡立东教授的讲座结合了中国国情与人权保障公理,融合了抽象的法理与具体的民法规范,高屋建瓴,极具创新思维与中国特色,使得在场师生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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