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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梅夏英教授解读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7-22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17日晚,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七讲通过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与合同效力解读”,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梅夏英教授主讲。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顾馨江、副院长熊琦、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蒲莉,经济法学科教师管斌等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熊琦教授主持,由华进律师事务所支持举办。

论坛伊始,熊琦梅夏英教授莅临本次论坛表示衷心感谢,并介绍了梅夏英教授在构建我国特色财产法体系中所做出的贡献。熊琦表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梅夏英教授的带领下取得了快速发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共同之处使得两院具有深厚的合作基础,华中大法学院今后也将继续向梅夏英教授请教学习,不断加强两院间的交流。


梅夏英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及熊琦教授的介绍表示感谢。随后,梅夏英教授分别从法律行为体系价值的三种理解与评价、法律行为合法性的界定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区分语境下的无权处分、法律行为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1、首先,梅夏英教授分析了法律行为体系的价值。梅夏英教授认为,法律行为与其他私法工具不同,其不仅涉及意思自治理念的彰显,还涉及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与实定法规则。他认为,对法律行为体系的价值理解有三种模式:第一,法律行为是行为自由与意思自治的抽象表达。第二,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的理想模型,具有价值引导工具的特性。第三,法律行为是民法制度的体系核心,具有规则范本的属性。他谈到,法律行为制度从抽象精神价值表达进入具体的行为层面主要来源于萨维尼的理论贡献,但民法自由理念与行为体系的结合也导致了原则与规则关系的混乱。在对三种价值理解模型进行梳理与评价之后,梅夏英教授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定位于“理想模型”更有利于相应理论问题的解决。


在谈到法律行为合法性问题时,梅夏英教授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第一,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问题。合法性的否定理论主要是从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则范本”意义出发,这种角度将法律行为作为具体行为的上位概念,严重影响法律行为的自身价值。第二,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从“理想模型”的角度解释合法性问题时,法律行为只是为合同行为设定了一个可为领域,而非合同一定能达到的预期效果,法律行为与合同行为类似“整体与要素”的关系。第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问题。梅夏英教授表示,现今理论对于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分,将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纳入事实行为的做法并不科学。


2、随后,梅夏英教授分析了法律行为理论适用于无权处分的理论难题。他表示,第一,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并非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行为理论解释无权处分时存在一定问题。第二,从事实行为的角度出发,将无权处分作为事实行为,即符合生活经验,也符合侵权法的原理。第三,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强调事实行为能够合理的解释登记、交付行为的法律效果。


3、最后,梅夏英教授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并不具有现实经验基础。“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准抽象且粗糙,是深受意思表示理论影响的表现。梅夏英教授结合成立而未生效合同的拘束力问题,探讨了未生效合同的形式拘束力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并以审批作为生效要件的合同为例,论述了合同条款合法性判断对合同拘束力的影响。


4、与谈环节,裴丽萍教授对梅夏英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裴教授表示,梅夏英教授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的观点,对通说提出了质疑,也让自己深受启发。裴丽萍教授就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效力判断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无权处分中的物权行为得解释等问题与梅夏英教授讨论。张定军老师说,虽然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存有较大争议,但从法律行为角度对无权处分进行解释在现行法上也并非不能,梅夏英教授分析了法律行为价值的三种理解模式,对法律行为理论提出了质疑,让人受益匪浅。姜战军老师认为,法律行为概念符合德国人的抽象思维以及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但这种概念化、体系化建构结果解释现实生活的多彩情形时,难免会存在矛盾与瑕疵。梅夏英教授结合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审批合同效力等多方面内容,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反思内容全面而又深刻。


5、论坛最后,熊琦总结说到,法律行为制度与物权行为、合同效力等重要民法理论存在关联。梅夏英教授的讲授深入浅出,使人收益良多,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民法典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熊琦教授对梅夏英教授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华进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以及通过腾讯会议室和直播平台参与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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