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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l 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六讲顺利举行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7-21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15日晚,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六讲通过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创新与适用”,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召集人之一龙卫球教授主讲。本次论坛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汪习根教授、党委副书记顾馨江、副院长盛媛,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蒲莉,经济法学科教师管斌、李貌等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华进律师事务所支持举办。


龙卫球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及汪习根教授的致辞表示感谢。龙卫球教授表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在汪习根教授的带领下快速发展,在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突出。他还表示,在科技与法律融合的学科发展趋势之下,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具有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与发展前景,北航法学院也将继续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不断加强合作与交流,携手推进我国新文科、新法学的建设。

讲座中,龙卫球教授分别从民法典合同编的意义与编纂、合同编的基本定位、合同编的创新内容、合同编的风险治理规则、合同编的适用难题五个方面对民法典合同编进行了解读。


首先,龙卫球教授分析合同编的编纂意义与编纂结构。龙卫球教授认为,合同编的编纂意义不仅体现在合同编条文数量的占比以及条文质量的纯粹性,还体现在合同编所具有的协调交易效率与安全、增强民商融贯、提升我国合同法国际化等功能。他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市场经济基础、相对成熟的立法与司法素材、合同交易的现实发展需求促进了合同编立法的形成。龙卫球教授认为,合同编的编纂特点与逻辑安排,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思维,这种思维通过合同编与民法总则的结合关系、民商合一理念的贯彻、合同编与侵权编的分离、典型合同的编排顺序等内容加以体现。


龙卫球教授表示,合同编的基本定位是以合同自由为中心的再现代化。依据此种价值定位,合同编的规则可以分成“1+3”的规范类型。其中的“1”指的是合同编中最为基本的合同自由规范,“3”指的是作为合同自由规范的例外规范,主要有以诚信、公平、公序良俗为代表的平衡规范,以其他积极社会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为原则的平衡规范,以及针对合同交易风险的风险规制规范。


在谈到合同编的创新内容时,龙卫球教授表示,合同编的创新内容可以分为四类。第一,基于合同编自身体系创新的修补。例如合同编确立的“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架构,以及为代行债总功能所添加和补全的债务履行等规定。第二,基于体系完善的修补。例如增加悬赏广告规定,并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保全、合同变更与转让等规则加以吸纳。第三,明显或重大的制度修改,例如第526条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修改。第四,基于时代发展的规则创制。例如信息化时代下缔约方式的扩展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保理合同的引入。

龙卫球教授表示,合同风险治理的制度是合同编立法中的重要创新,也是他参与合同编立法时坚持主张加以考虑与增设的内容。他谈到,现代合同交易的时空距离不断拉大,交易规模持续增加,交易形态日益丰富,交易主体国际化、平台化趋势加强,交易形式的电子化趋势明显,而这些变化使得现代合同交易面临与传统合同交易截然不同的风险。这其中最为显著的风险是合同不确定性风险。龙卫球教授进一步指出,合同编在处理合同不确定风险时,需要从合同通则、具体合同类型、合同价值理念的协调出发,动态处理合同中的风险平衡问题。接着,他结合无名合同的规范适用问题,合同解释规则、预约合同制度、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等内容,对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中的风险治理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最后,龙卫球教授对合同编适用时的稳定法则需求与不确定规则的矛盾问题进行了阐释。他谈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合同编应当成为稳定度最高的法则,但针对合同不确定性的治理机制对合同编的稳定性形成了巨大挑战。同时,现代合同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对当事人也提出了积极合作的特别义务要求。这使得我们在面对这种合作义务体系时,需要对法律适用的方法论进行更新,并强化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动态指引作用。

在与谈环节中,姜战军教授表示,龙卫球教授对民法典合同编的结构、内容与价值脉络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梳理,让人深受启发。随后,姜战军教授就合同编交易习惯的适用问题,特殊民事主体对合同编具体规则适用的影响问题和龙卫球教授交流。龙卫球教授分析了交易习惯在合同编的地位,并指出交易习惯适用时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分配交易习惯的证明责任,以及如何明确、统一交易习惯的标准。他还表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的演变对于合同交易规则的影响并未完全在合同编中加以表现。对于这些特殊主体带来的影响,目前主要借助经济法中的规则加以解决。

裴丽萍教授对龙卫球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她表示,龙卫球教授关于合同编再现代化、合同编对交易风险治理的观点让自己深受启发。裴丽萍教授还就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第551与第552条关于债务承担的生效规则问题与龙卫球教授讨论。龙卫球教授认为,情势变更条款一般被认为是强制性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可能无法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排除。他还表示,债务承担条款同样也涉及商业风险的规制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规则加以处理。


 


论坛最后,主持人熊琦教授对龙卫球院长全面而又深刻的讲座表示感谢,并对华进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以及通过腾讯会议室和直播平台参与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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