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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校长(院长)论坛回顾|十三位资深专家畅谈人工智能与司法建设

发布人:刘禹璐 发表时间:2022-10-01 来源: 浏览次数:

9月24日,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2022年“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包括校长、院长论坛和分论坛报告环节。校长、院长论坛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汪习根教授、陈起行教授共同主持,十三位资深专家作了主题分享。

汪习根首先对论坛报告专家以及各位与会人员的参会表示热烈欢迎,向各位专家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学科和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建设长期持久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他特别提到,本次校长、院长论坛的主题报告人都是来自全国重点高校和有关研发机构的著名专家,都是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研究方面的权威学者和实务界的领军人物。各位专家聚焦数字时代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这一全新议题,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探讨司法人工智能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及其破解之道,将理论与实践融于一体,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见解,深受启发,对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研究、纵深发展和实践推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专家发言摘要如下

梁新: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院长梁新作了以“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主题的发言。他首先总结回顾了智慧法院发展现状,并对“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安排作了简要介绍,指出智慧法院建设已经成为了人民法院在世界的靓丽名片。在谈到建设进展时,他指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总体框架总体框架是基于数据、基于引擎、基于知识服务平台、基于区块链的。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初步建成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其中重点加强了数据智能推荐、数据融合以及数据分析,在基于数联网的卷宗音频视频调阅、基础AI能力以及司法知识库等方面取得了进展。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将有助于实时感知司法运行态势,持续释放数据价值,快速推进智能化进程并建设安全可信业务底座。下一步建设的重点,将集中于增强服务能力、推动全国服务、构建服务机制等方面。

时建中:数据基础制度与人工智能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数据基础制度与人工智能司法”为主题作分享。他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关于数据基础制度的讲话谈起,认为数据基础制度需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主要包括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的立法。他指出会议描绘了数据基础制度的主要框架,提出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三种数据类别,并进一步强调需要厘清三种数据之间的关系,对数据进行科学的分类。他认为,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一定是为了实现数据赋能的价值,需要推进数据的要素化,需要推进要素的市场化。其中,数据的要素化要解决赋能的问题,数据的市场化要解决数字资源高效配置的问题。因此,在此基础的立法必须完善“制度+技术”两种重要机制,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

王轶:数据权益的归属: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延续了去年在论坛上所探讨的话题,以“数据权益的归属:理论与实践”为主题作了发言。他以2020年《人民法院报》所报道的一个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的案件为引,提出数据权益归属的最核心涉及“何种数据、何类权益、归谁享有、享有什么以及如何称谓”等四个问题,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在理论和实践中间有最大争议是企业数据这类数据,权益保护的主要意见分歧则集中于数据所承载的财产权益。他认为“归谁享有、享有什么”是一个典型的民法问题中价值判断问题,并且今天人们所分享的价值共识,更多是容忍和接受。对于第四个问题,他认为当下的讨论事实上是一个纯粹民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认为对数据权益进行概念上的描述,找到最大公约数是关键。

蔡立东: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限度

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围绕着“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的限度”,探讨了司法人工智能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及其破解之道。他认为在充分肯定司法人工智能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司法人工智能赋能风险。基于调研成果,他认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蕴含着制度宰制、参差赋能、司法参与者对数据技术占用使用基础不同以及技术伦理等方面的风险。他强调需要保持对司法人工智能的高度清醒,坚持司法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他认为现阶段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四个方面大有作为,并且应当限制在这四个方面:首先,司法审判中重复性、机械化、可替代的工作可以委托司法人工智能;其次,司法人工智能在证据校验、辅助审判等实现程序正义的方面具有核心优势;并且,运用数字技术,以程序性、公式化计算来优化诉讼程序可以处理简单案件;最后,利用司法人工智能可以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余翔:人工智能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湖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欧洲科学院院士余翔教授分享的主题是“人工智能对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他首先分析了人工智能对现行专利法的挑战,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及其创造的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归属以及侵权判定与责任归属等问题。对于人工智能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挑战,他认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AI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著作权归属以及侵权判定与侵权责任等。基于上述分析,他探讨了潜在解决方案与对策。他认为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将AI生成物或者发明创造作为公共财产保护不利于进一步创新创造,也没有必要为人工智能的发明物或者创造物提供新的专有权利,但是在未来的强人工智能时代,将其作为公共财产保护可以成为一种解决方案,并且应当研究考虑可能会设立特别的专有权利。

申卫星: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思考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作了以“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思考”为主题的发言。他谈及到人工智能立法本身可能的复杂性,还可能涉及到科技、伦理和法制如何来平衡,以及在各方当事人都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多元共治,人工智能企业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如何开展国际合作。他认为研究路径应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如何考虑行业共识的伦理准则转化为法律。二是人工智能的立法不仅仅是外在规则,还有靠通过内在技术设计的方法来消除一些风险。三是尊重实践中的应用,对实践的凝练形成一个保障的历练。四是如何通过立法的方式实现国家的干预。谈及未来立法,他认为要考虑四个问题,第一个是综合立法还是分散立法,第二个是制定管制性的规制法还是产业发展的促进法。第三个是要倾向伦理为主的软法还是明确规则的立法。第四个是人工智能立法和数字经济立法的关系。最后,他认为应该积极落实人工智能立法,使人的尊严得到保障。

孙佑海:类案检索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优化路径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类案检索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优化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当前案件检索系统多样但效果不佳,破解“类案不同判”的问题刻不容缓。首先他指出了五种类案检索系统应用质效发挥存在的瓶颈,例如:类案检索的精准度不够,全面性不足,智能化不足,推送的有序性不足等。其次他认为局部地区类案检索推送质效受限的综合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类案检索系统开发的需求定位失准;相关源头数据提炼不纯;技术水平不高且有关系统应用的推广亟待加强。最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类案检索推送的水平,他提出了几点优化建议,第一要做到源头数据的减噪清洗;第二对海量数据进行要素式拆解标注;第三促进类案结果分析的系统更加全面;第四有关推送效果要做到智能增效;第五是体验升级用户需求。

王锡锌:数字行政与司法审查的技术应对

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主编王锡锌教授围绕“数字行政与司法审查的技术应对”一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到,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进行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思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带来的挑战与改变。现如今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到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层级,产生了一种跟传统的行政权利深度结合的数字权利,简称“数治”,其往往落实在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等现实场景中。在推进今后的数字政府建设时,首先要注意在算法逻辑的相关方向上不断自我强化,其次也要关注数治带来的权利结构的释放对传统的行政法治带来的挑战,再者强调所有的权利要有责任。数字在行政过程中的广泛应用其实是对行政提出了一个系统性的挑战,最核心是回归传统法治——法院。在有关司法方面,他提出了今后需要额外关注的问题在于法官和人工智能的关系以及法官和算法或者机器之间该如何平衡。

杨建军:司法大数据之法治的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主编杨建军教授围绕“司法大数据之于法治的意义”作了主题发言。司法大数据显著的特点是敏感性强,保密性强,隐私性更强。他认为司法大数据促进法治要做到:一是要引导社会预期,树立行为准则;二是要提高案例检索质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三是要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公正。四是要服务国家管理,强调法律监督;五是要推动立法完善,促进国家治理;六是要促进法律文化传播,促进法治文明互鉴。谈及司法大数据运用中的法治陷阱,他认为司法数据在内的数据公开是大势所趋,必然要求,但要适度。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被遗忘权,对司法大数据公开要进行适当限制。

左卫民:AI法官的时代到来了吗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AI法官的时代到来了吗”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以中央政法活动等领域AI技术兴起为引,以域外AI法官的已实际运用于决策为对比。指出了中国AI法官的运用背景和现状,即:我国在人工智能方面呈现出官方政策、学术研究“热”,但司法实践效果“冷”。同时探讨了目前AI法官的运用障碍主要表现在社会认同障碍、技术发展障碍以及司法伦理障碍这三个方面。他认为AI法官难以得到普遍化运用,但却可以在有限的简单案件范围内运用。并从合理预期、多层面推动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应对建议。最后他总结道:我国AI法官未来可能的运用前景尚不确定,在实际运用中我们需要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让未来告诉未来,是他对“AI法官时代到来了吗”最好的回答。

于俊清:网络治理与数据安全

华中科技大学智能媒体计算与网络安全研究团队负责人于俊清教授围绕“网络治理与数据安全”发言,首先表达了他对法学领域中可以应用到人工智能的兴奋之情。从科技革命和互联网谈起,指出了当前网络安全的严峻形势和问题的根源,目前网络威胁与政治政权、社会稳定、恐怖组织息息相关,无论是网络攻击的来源、意图、目标、手段或者对象也都在不断变化升级。关于司法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他提到了五好保障体系,要有好体制、好规划、好制度、好队伍和好预算;同时也要做到精准防控,也就是说攻击能防护,问题能追溯;再者强调了统一的谋划、部署、推进、实施也非常重要;另外也需从数据、业务层面重视司法数据治理。最后他总结道,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永远在路上,人工智能重要,但人的智慧更重要,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可以让智能法官更智慧。

皮勇: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皮勇教授“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为题从人工智能刑事法治角度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他首先提出了总观点: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必须根据智慧交通的观点,发展交通刑法理论,构建以生产者全过程责任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详细来说,新刑事责任体系应贯彻科学防范风险、适度风险责任、生产者全过程防范风险三个主要原则;同时新刑事责任体系应以生产者全过程刑事责任为中心,促使生产者自觉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的安全管理义务,而驾驶位人员的刑事责任则与自动驾驶汽车的类型有关。最后他谈到,从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趋势和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局限性看,警觉接管义务立法不是科学、公正的制度安排,了解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类型的应用应适用于不同的方向。

丛立先:算法推荐作品的平台方版权注意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算法推荐作品的平台版权注意义务”主题作了发言,从五个方面来介绍他的观点:其一是将算法与版权领域的算法的概念进行了梳理,他认为对于算法应客观中立,对于推荐算法应理性理解,对于算法推荐应据实分析。其二基于算法和推荐算法的使用和控制,产生算法推荐作品的行为。其三他将算法推荐作品的平台行为进行分类,即平台的内容提供行为、信息提供行为以及技术服务行为。他强调从版权法的意义上看,平台行为应着眼于“算法推荐版权作品中的平台具体行为的性质”。其四,他认为算法推荐作品的平台注意义务要分情况分析,即平台直接提供行为应具有直接责任、平台间接帮助应有事前的注意义务以及平台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行为应有事后的注意义务。其五,他从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分析算法推荐作品的平台版权责任。

“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是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联合发起,一年一届,至今已举办两届。该研讨会面向数字法治建设的需要,从计算法学领域出发,旨在为智慧司法建设、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提供一个研讨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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