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2022年“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承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本次国际研讨会包括校长、院长论坛和三大分会场的主题报告。为了提携后学,本次会议在扩大去年专家阵容的基础上,给予了青年学者更多机会,以鼓励更多青年学者积极投身于人工智能与计算法学研究。本期特推送分会场即中文会场(一)论坛概况。中文会场(一)包括6个分论坛,共有30位专家作了主题分享。
分论坛一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士青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教授以“智慧司法与数字正义”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智慧司法是数字应用的产物,数字司法也可翻译成数字正义,数字司法是将各种信息通过硬件、软件等形式转化为数字形式,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都是数字技术发展到一定形态的产物。智慧司法有利于我们接近正义,比如疫情期间在地域上远程审判、非同步审理机制消除了双方时间不同步的障碍、智能庭审辅助系统等。一方面,智慧司法对程序正义带来了挑战,司法转移到网络上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同时也使得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正义观念受到挑战;另一方面,智慧司法也对实体正义带来挑战,司法大数据分析是在海量的裁判文书中发现相关性,但相关性因素明确并不一定具有因果关系,价值取向也受到质疑。基于以上的问题,他提出了几点建议,比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数字正义的目标;不应当以技术的应用模糊司法责任的认定;梳理和更新数字司法背景下的正义观念、诉讼制度和私法伦理准则等。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以“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的‘准三段论’实现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本次介绍的三段论主要涉及到对三个点位的处理。首先,他认为在司法人工智能中嵌入传统三段论逻辑是不可行的,司法人工智能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请求权竞合,这对于人工智能而言难以解决。因此他提出了民商事司法人工智能推理辅助“准三段论”的新路径,建议以判决书中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issue,用i表示)替换作为结论(p)的判决结果,因此新三段论是:大前提(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代结论)——小前提(基本事实),同时他还介绍了案例对该新三段论做出了推论。同时,准三段论标注的意义在于把裁判文书中符合法律思维的重点内容标注出来,这符合法律人思维的三段论思考模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虹教授以“人工智能辅助的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探索”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介绍了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具体问题。人工智能适用于司法裁判确实有伦理问题,因此她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应用于非讼问题以检验公众的接受度。一方面,薛虹教授认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仲裁程序有很大不同,它是一个公开程序,而仲裁不公开。平台有当事人的验证系统,可以判断域名注册人的有关信息,未来在程序管理方面有可能完全由人工智能运行该程序,成为争议解决专家,避免法官裁判的偏颇性。另一方面她介绍了人工智能辅助应用于裁判,采用了书面审理的方式,可能没有有效的质证,但AI系统正在有效地实现相关信息的检索、发掘、比对,最终形成类似小前提的信息呈现给争议解决专家,由专家进行判断。最主要的是系统可以让争议解决专家了解互联网信息的时间戳、当事人的行为模式,但必须由专家自行判断。
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以“服务于统一法律适用的司法数据库之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他主要想强调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需要构建一个数据库。现有的案例数据库没有办法满足我们的实际需要,都是以促进公正司法为目的,但其具体路径是司法公开,受多种因素影响,案例数据库都存在质量良莠不齐、数据库数量庞大、检索信息量大等问题,实践中争议大的案件,法官为避免争议不上传网络,这些问题难以解决。二是如何构建典型案例库。要专门建立一个统一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首先,这是个庞大的工程,需要有法院予以协助,其次,要搞好顶层设计,弄清定位以及解决好对接问题,最后要有充分的保障,对案例去粗取精,还应当摸清实践中典型的法律适用争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现一批就培育一批案例库,逐步推进司法数据库的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教授以“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大规模微型侵权如何破解”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主要讨论司法如何应对智慧社会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是个人信息的司法诉讼问题。因此丁教授引用了大规模的微型侵权概念,这比个人信息侵权的传统概念更加突出,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危害很可能也是微型的,法律后果微型但人数众多,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构造是双重结构,个人信息权利之诉并不是纯粹的公法或私法问题,也并不是绝对权,这其中涉及到很多其他权利。因此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补偿要转换成合理的威慑,最终推动个人起诉,形成类似于赏金机制,但金额太高会导致起诉的人过多,太低没有人愿意起诉,因此要充分衡量赔偿金额。个人信息侵权未来会面临很大挑战,丁教授介绍的是从个人救济到公共治理的思路。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对上述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评议。
周学峰教授从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什么是计算机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出发,重点分析了智慧司法如何实现数字正义的方式,一方面强调了智慧司法有助于接近正义的一面,另一方面周教授更多地提到了智慧司法对数字正义带来的挑战,强调了如何解决智慧司法给数字正义带来的挑战,坚持以人为本,追求数字正义为目标等,文章很充分地表达了智慧司法与数字正义的关联性,尤其是智慧司法对数字正义问题的解决方式。王竹教授以三段论嵌入人工智能的不可行为切入点,介绍重点在于如何把所有案件的具体情形(小前提)转化为代码,也就是小前提,而文字不可行的原因是很多事实通过文字表达很可能会歪曲,再将文字转化为代码又会发生二次歪曲。同时,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代码如何与具体案件相连接,是最关键的。薛虹教授认为难题在于互联网域名系统非常网络化、具体化,人工智能在解决这个问题中发挥重大作用,再结合大前提,就可以解决众多问题。罗昆教授认为现有的数据库服务于司法公开,统一司法裁判应当摸清典型案例适用的法律争议,与王竹教授在不同的角度对人工智能促进司法裁判统一的方式进行了阐述。丁晓东教授这篇论文提到了如何解决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的问题,个人信息重点是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很少分析个人信息的财产保护问题,但忽略不计对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从个人信息权利的特殊性、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救济措施等对个人信息的微型侵权进行了详细地论证和展开。冉克平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并非支配权,也不是绝对权,就大规模微型侵权如何破解而言,个人信息具有特殊性。
分论坛二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高华副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以“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以民法典1024条首次将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这一立法变化引出发言主题。首先,数字化时代个人信用权发生法律变迁,传统信用权是对个人偿债能力的评价,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从各银行获取信息后进行整合并形成征信报告。信用权与征信结合,虽然在名誉权范围内,但与名誉权存在很大不同。具体而言,名誉权是社会评价且具有很大程度不特定性,而“信用”是由专门的国家机构进行评价,如今更是加入很多市场主体对偿债能力、借贷能力的评价。一方面,过去和现在个人信用评价主体、评价方式、服务对象、征信报告应用范围的对比,体现了制度信息向数字信用的转变特点。另一方面,关于如何理解个人信用权,他提出要区分商业利用和社会利用。强调社会利用背后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约束惩罚措施,避免社会体系对个人信用权利的更多压缩。
中山大学法学院高秦伟教授以“基于司法大数据的人工智能科技对法院工作产生的价值及影响”为题进行发言。他基于对国内外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应用考察,发现我国法院已经全面进入人工智能系统中,实现司法服务管理便捷化等诸多益处。同时也带来司法歧视、技术黑箱、需要数据训练等问题。面对数据量不够,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不够的问题,需要通过法治视角规范。重新反思司法公正价值的内涵及对人工智能科技应用的要求和回应,法院最高的价值在于司法公正,其中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程序公正是重要保障。总体上,虽然二者关系模糊,但是逐案式的,人工智能应用与法院审判虽然能提高效益、增加统一性,但可能带来同理心减弱,未必能实现公正。此外,法官本身也是人工智能可研究的对象,企业可以利用法官画像、统计、排名等预测胜诉率。但同时也要思考法官画像带来的问题。总之,要追求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法院司法公正价值的协调平衡。
四川大学计算机学院人工智能系蒲亦非教授以“计算法学中司法纸质卷宗文件的分数阶隐写防伪”为题进行发言。他主要从技术层面介绍了计算法学中司法纸质卷宗文件的分数阶隐写防伪,将分数阶微积分应用于信号分析处理。近年来文件泄密间谍事件、最高法院卷宗丢失事件等暴露文件防伪问题的重要性,现有技术如电话查询防伪、激光防伪标签等都存在防伪性能差的危险,而RFID成本高且不能抗电子复制。结合对抗性视觉模型的讲解,展现了司法纸质卷宗文件的分数阶隐写防伪技术具有光学不可见、使用专用分数阶图像处理算法提取隐纹信息、复制/复印隐纹信息即丢失的特点,防伪性能高。
东南大学法学院王禄生教授以“情感计算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及其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谈到,近几年情感计算在刑事侦查中逐渐得以应用,欧盟、美国、中国等国执法系统中均有试点。情感计算是通过各种方式计算、识别情感并加以运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其技术逻辑从情感状态的感知、识别到情感交互,实现直接或间接“影响”自然人情感状态的闭环。情感计算在刑事侦查中的三类应用分别是线索监控类应用、供述甄别类应用和情感干预类应用,三类应用在对象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也存在隐蔽性、侵入性的共有特性。情绪计算与刑事司法的价值冲突体现为基本情感理论批判外在表达与内在情感的关联具有不确定性、差异性、结果不可靠性。情感计算本质上是基于风险的差异规制,具有歧视性潜在风险、误报攻击行为等技术瓶颈,与立案制度、询问制度、证据制度存在冲突。情感计算为刑事侦查带来新的可能,但也面临显著的技术瓶颈,要审慎推进情感计算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盈科全国网络数据安全合规中心、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张宾以“从司法案例大数据看个人信息的保护”为题进行了发言。他结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案例,从实务角度分析了国内涉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例情况。检索发现,涉及个人信息案件的地域布局与常识一致,法院级别方面与实务基本一致,相关案例大部分集中于基层法院。2018至2022年这一时期相关案例大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由于过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18年左右存在大量商业主体数据不规范、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况。而2021年作为分界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国家也加强相关领域监管,相关案件大幅下降。民事案由细分后发现,虽然人格权纠纷与个人信息保护更相关,但最多的是合同、准合同纠纷。刑事案由则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最后,他分享了一本专著:《企业数据合规:基础实务与专题指南》,帮助企业合规官、企业法务处理相关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李婷对上述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评议。
冉克平教授阐述了制度信息到数字信息的转变,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从规范构造层面进行了诠释。冉教授对于信用权规范构造、具体权能的分析诠释,为未来司法实务界统一信用权的司法保护尺度、保护模式、保护力度提供了坚实有力的理论支撑。高秦伟教授谈到,我国在司法数据的体量和数据公开制度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生成了海量司法数据。现有的司法数据资源、大数据与司法审判的融合应用在新型的、社会舆论争议大、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领域尚未取得较好成效。但大数据与司法审判深度融合应用只有进入疑难案件应用领域,才能实现司法人工智能技术从“弱人工智能时代”向“强人工智能时代”转变。蒲亦非教授提到,司法卷宗的防伪机制建立和技术运用,不仅仅需要考虑技术的安全性问题,还需要考虑技术运用的成本和效率问题。蒲教授提到的分数阶隐写防伪计算,使用普通打印机就可以打印,但不支持复印,复印之后复制件是无效的,该项技术具有较高的普适性,易操作性,具有普及应用的可能性。纸质卷宗如何防伪是一个较少有法学方面学者研究涉足的话题。蒲教授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王禄生教授近年来的许多成果都是基于司法事务应用的务实的研究视角。计算法学的类型化研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我个人粗浅地认为,从技术与法律场景结合的视角来看,计算法学的研究热点也可以区分为:法律的认知计算、法律的隐私计算、法律的价值计算、法律的情感计算。其中,法律的隐私计算也逐渐成为热点问题,价值计算和情感计算一直是计算法学的难点问题。尤其是情感计算,现有的法学领域研究成果非常少。张宾副主任,从司法案例大数据的视角,对17万多件个人信息保护案例进行了一个全景化数据要素分析,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为个人信息的司法路径选择,以及个人信息司法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可以帮助从已有的个人信息纠纷裁判中,归纳总结司法应用上的实践经验与共性争议焦点,提取纠纷化解的公因式;并在理论基础上设计出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更契合的司法评价方案,回应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关切。
分论坛三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王星译老师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郑曦教授以“刑事司法领域数据安全保护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推进,大数据应用与刑事司法日益融合,刑事司法样态发生巨大变化,证据电子化、数据收集常态化、数据使用不加区分等问题亟待解决。数据共享、互联互通之下的数据泄露风险加剧,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问题应当被提上议程。郑曦教授强调,当下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该问题总体关注度不够,相关规定原则化,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对此,他提出了两点解决思路。第一,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强调国家义务。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就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问题承担相应的积极、消极义务;第二,从公民的角度出发,他强调在对数据进行分类的前提下,参考数据法领域相关规定,重视公民数据权利保障。
武汉大学法学院崔凯副教授以“侦查数据收集使用中的隐私平衡”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随着刑事司法领域技术革命的不断推进,侦查措施和侦查对象正在发生巨变,信息技术手段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由此所引发的当事人隐私权保护受到忽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混用与脱节、信息处置失衡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在轻罪、小微案件的处理中,“侦查措施”与“寻找线索”存在混同,执法机构多以此规避相关监管。对此他认为,必须重视新兴立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契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分离,重视立案程序改造及行政执法证据转化,加强隐私性刑事诉讼行为的惩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申诉等救济途径,实现侦查数据收集使用中效率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同济大学法学院罗恬漩副教授以“人工智能法官在司法伦理中的挑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以人工智能活动应该遵循的六大伦理规范为出发点,她着重探讨了人工智能法官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可能存在的程序正义不足、隐私安全隐忧、缺乏人文关怀、可问责性难题这四大问题。指出人工智能法官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的算法歧视与偏见、“算法黑箱”消解司法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缺乏人文情理考量、大数据挖掘侵犯当事人知情权与同意权、错误裁判问责困难等问题。对此她认为,应当合理限缩人工智能法官使用范围,将其运用于事实与法律适用清楚、不需要人类价值判断等可标准化案件中。同时,必须重视理论重塑与制度调整,保障人工智能法官在人类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老师以“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为主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认为,捍卫诉讼主体的信息自决利益,遏制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的不当扩张、弥补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疏漏势在必行。他通过系统地对比分析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方式等方面的异同,指出在刑事诉讼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中,可将二者并列作为权利基础,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逻辑关系,达到补益利弊,逻辑融洽之效。同时,王仲羊老师从权利客体的区分、权利内容、保护方式三个方面,强调了制度构建的重要性,指出需准确区分一般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明晰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层级建构、引入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利。
腾讯公司安全法律部副总监王斌以“大数据背景下司法证明的新问题探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以信息网络犯罪指数呈增高趋势为现实背景,他从程序与证明两方面出发,重点探讨了法庭质证环节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如何在诉讼实践中解释实体法概念两大问题。在法庭质证问题上,他以结构化数据为例,倡议就大数据类证据的展示进行庭前证据事前沟通,维系控辩双方的权利平衡;同时强调,应当加强阅卷权保障,提早材料提供时间、丰富辩方原始数据审查材料。在诉讼程序中解释实体法问题上,他指出,应当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专业性阐释,明确其具体定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主任陈实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作出评议。他指出,步入大数据时代,新兴侦查模式对数据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刑事司法领域的数据保护至关重要。陈实教授强调,刑事司法不应当仅服务于惩罚犯罪,更要体现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宗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民个人隐私权利受侵害、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较高,加强公民相关权利保障势在必行。对此,必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类型和范围,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类型和范围进行清单化列举。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混同问题,可借鉴初查程序控制机制,进行诉讼化、程序化监管,并视目的、用途、类型层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监管方式,从而有效防止司法机关规避监管。针对算法裁量问题,他认为必须明确其可解释性、可重复性、可公开性的具体标准,并区分应用场景和证明对象。
分论坛四
主持人:盈科全国网络数据安全合规中心、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张宾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以“论数据产权即著作权”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在对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后,他指出具有一定稀缺性的数据应当予以私有财产权保护。他认为,当数据的编排选择满足了私权化的要求时,就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并不是只有数据成为汇编作品的时候,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太过文学化、浪漫化地理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是认为数据不是“创作”的根源。评判独创性应当看其稀缺性程度,对于数据的编排、整理只要不是常规的,并且有市场价值,就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他最后强调,著作权对于所有数据集合的产出和利用都提供了非常周延而精细的平衡之道,无需再创设新型数据产权。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敖海静老师以“论国际数据保护软法的兴起和实施——以对OECD和APEC相关实践的分析为中心”为主题进行发言。数据自由流动与本地化存储以及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社会在数字时代共同面临的治理难题,国际软法成为在国际层面加强数据保护的较优选择,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制定的软法规则构成当前国际数据保护软法实践的基础框架。他将该框架提炼为一种“外部-内部”双层实施机制,因为该实施机制要么是国际数据保护软法自身确立的,或是借助了成员方的制度和力量。这种实施机制不仅沟通了国际软法与成员方内部硬法,还有效地促进了数据的跨境流动和自由贸易,对我国数据保护规则体系的构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法院产品线总经理解斐以“人工智能助力智慧法院数字化建设”为主题进行发言。他分享了讯飞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绩。在感知智能方面,讯飞的技术已达到能够媲美人类的水平。在司法领域,讯飞的感知智能应用逐步成熟,司法感知模型识别率正逐步提升,在此基础上,讯飞针对全国四级法院,已建成了支撑四级法院的专属语音云,智能语音庭审也得到了极大的应用,这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在认知智能方面,讯飞的技术正在快速进步,目前已能够实现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他指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仍存在一些困境,需要各界法律人士提供一些经验的输出,帮助司法人工智能建设达到新的高度。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年以“在线诉讼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随着在线诉讼的蓬勃发展,一些数据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在线技术叠加审判直播导致数据泄露、在线诉讼平台违法处理数据、在线诉讼平台建设混乱复杂、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缺失等。在线诉讼程序的安全性、在线诉讼数据的公开性、在线诉讼数据处理行为的不可诉性等特性要求必须对在线诉讼中数据安全问题进行规制。他提出,对于在线诉讼中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对数据主体进行赋权保护、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确立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的监管职能。最后他强调,数据安全不仅是保障在线诉讼顺利展开的前提,更关乎诉讼过程中数据相关利益主体的人身、财产利益,应认真对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鹏文以“数字化时代刑事程序正义理论的反思——以人工智能司法为核心”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用广泛,这在犯罪控制方面产生极大作用,但也与正当程序产生激烈冲突,大数据和算法本身存在的风险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四大原则均产生着技术性冲击。程序正义理论是规制刑事司法中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核心理念,这需要以弱人工智能为现实语境。在坚守正当程序的同时也要兼容发展技术理性,要排除算法偏见和算法透明原则,构建以算法审计为核心的过程控制机制并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建立算法问责机制。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徐明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做出评议。她表示,各位发言人的发言涉及到理论和实践、构建和反思、国际和国内以及立法和司法上的探讨,覆盖面之广、信息量之大使人受益良多。她指出,数据的安全也有公法的内容,私法只是数据保护中重要的一部分,公法和私法的保护都不可或缺、不可偏颇。在数据保护上,对于软法层面的关注是很有意义的,对于完善法律体系具有极大的作用。人工智能的助力使我们看到了数字法院的美好图景,为学术研究提供了诸多帮助和实践基础。目前很多法院都在推动线上诉讼,对于线上诉讼数据安全进行规制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有关人工智能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产生技术性冲击的思考具有现实意义。
分论坛五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敖海静老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丛林以“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路径”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宪法保障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察权越来越向作为“法律守护者”或是“公共利益代言人”的定位转变。由于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要求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领域的日益广泛,未成年人检察领域“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靠路径。各地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检察数字化建设工作开展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综合分析类、辅助办案类、社会支持类等智慧化“未检”监督应用,但也暴露出了大数据分析能力欠缺、数据通道尚未打通等问题。在理清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的逻辑定位的前提下,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应该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着手建立符合未检特点的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式。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和平以“人工智能下劳动争议在线化解机制的构建”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面对数量庞大却快速增长的劳动争议纠纷和随之带来的“案多人少”问题,传统的“一调一裁二审”的争议化解机制由于成本过高和程序繁琐难以应对,而从纠纷预防、纠纷控制以及纠纷解决三个层次构建的“漏斗型”劳动争议在线化解机制却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数量,降低纠纷化解的成本,提升纠纷化解质效。劳动争议化解机制由在线评估、在线协商、在线裁决三个模块组成,三个模块相互配合,逐层递进,促进劳动纠纷化解的高效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对于劳动争议在线化解机制面临的“算法黑箱”、非互联网用户权利受损等问题,要从信息技术辅助服务的专门组织的建立、特定的在线机制运行规则的构建等方面着手解决。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陶明以“人工智能视野下刑事速裁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现有的基层法院认罪认罚案件呈现出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低、案由相对固定和结案期限相对较长的特点,刑事速裁程序目前并未发挥出简案快审,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理想效果。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可以围绕刑事速裁案件犯罪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四个方面进行可要素式化认定,将人工智能运用到刑事速裁案件中具备了可行性。面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工智能在助力刑事速裁案件刑事文书送达、审理、判决文书自动生成和卷宗材料自动生成及归档自动化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当然,人工智能在刑事速裁案件审理中的定位只是智能辅助,无法取代法官自动办案,案件最终决策权仍在法官手里。
北京海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饶旻以“司法裁判数据智能挖掘及应用实践——基于知识图谱技术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谈到,在当前法院审判中,存在着“案多人少”并且仍在加重的问题、简单案件花费大量精力、审理周期长,群众满意度不高、裁判标准难统一,同案同判缺少标尺等问题,如何提升效率,实现智能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技术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提升审判效率的关键。知识图谱+机器学习是解决司法裁判数据智能挖掘的重要手段,将该算法运用于法律诉讼案件等数据,从中完成知识获取、知识构建、知识计算、知识应用四个阶段,在审判过程中,面对大量的庭审笔录,通过知识图谱技术,自动提取关键要素,帮助法官快速抓住重点内容。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计算法学硕士研究生邹人杰以“众包立法可行性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数字技术将深刻改变国家治理方式和法治建设。目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立法领域的应用价值已经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智能立法平台也已经在我国江苏、上海、河北等多地得到应用。通过对比国内的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和国外的众包立法,我们可以看到众包立法在经济、民主等方面有巨大的优势和价值。众包立法虽然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其本身也有许多需要注意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众包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应以明确数字技术可能给法治建设带来的重要价值为前提,通过特定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为我国在数字时代的立法工作提供一种可能性探索,最终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众包立法道路。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锐副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表示,各位法学界精英大拿的发言,深刻阐述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在不同领域的发展现状和未来改革路径,针对不同领域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给出了自己的独特的解决方案,而且大家的发言并没有陷入“从技术到技术”的误区,都充满了对大数据时代的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这些话题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启发我们思考如何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建设法治中国和法治社会。
分论坛六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滕锐副教授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部主任余晓龙副教授以“人民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议题与实践——以优化诉前调解工作机制为视角”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面对日益庞大的诉讼案件增量和随之带来的“案多人少”矛盾、审判压力加大、纠纷化解受限等问题,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纠纷化解质效,诉前调解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仍然存在诉前调解形式规范和实体效力不足、诉前调解工作考核缺乏体系性考量、诉调对接程序和机制尚需优化、诉前调解精准分流和科学处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挖掘诉前调解作用空间,促进纠纷化解的高效性、科学性和稳定性,有必要立足纠纷化解实践分析影响诉前调解工作开展的各类因素,针对性提出解决办法,重点从规范诉前调解形式、保障诉前调解效力,加大诉前调解分流、提升调解的精准度,优化诉前调解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等方面优化完善。
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副研究员祁之力以“华夏电通智慧法院建设经验介绍”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到,法律人工智能应更专注于复杂案件的思考。他向我们介绍了华夏电通迄今为止取得的丰硕成果:智慧庭审系统,具备多种审理模式,能够当庭生成裁判文书;电子卷宗2.0及单套制系统,能够做到案件的随归随办、随归随查;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对案件排期、音视频质量、庭审行为、笔录、诉服窗口等做到全方位巡查,纠正不规范行为;四要式审判系统,具备全链条要素提取、全过程渐进式生成裁判文书、智慧庭审系统数据共享、充分保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一张要素表实现全流程审判的特点。同时,他也指出当前推进建设智慧法院存在一些困惑,诸如概念不统一、管理模式单一、成本高、缺少法律人工智能的复合型人才等问题,仍然有待解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程睿以“在线诉讼同意规则的法理阐释”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传统仲裁、调解、和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虽然形式灵活并大幅度简化程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其仍广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其理论和实践经验开始被应用于传统诉讼领域,在线诉讼应运而生。在线诉讼实践的快速发展亟需得到法律的规范和法理的阐释,以在线诉讼同意规则为切入点,有助于理解和规范在线诉讼制度,更好地将在线诉讼制度纳入现行法律体系。在线诉讼毫无疑问为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在线诉讼绝不能仅仅以效率为唯一标准,而应当切实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根本基础。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冰洋以“博弈论视角下个人信息同意规则的有效实现”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使用的同意规则,数据企业必须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但是在理论上不断有学者对统一规则提出质疑。法律的运行机理从根本上是主体的行动,不同主体在法律规则之下采取的行动策略决定了法律的社会实效。现有的研究停留在规范层面,视角局限于规范本身,对实践的影响作用有限。他提出将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引入到同意规则的探究之中,通过推导分析实现信息主体——数据企业最大化收益以及帕累托最优的博弈论策略,揭示出规则理想的、有效的运行状态,进而对达成均衡的具体条件进行规范研究,探讨促进统一规则有效实现的激励措施。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有成以“元宇宙社会:内在逻辑与法律治理”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元宇宙并非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平行世界,它是与现实社会之间高度嵌套、相互构造的数字虚拟社会。元宇宙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虚拟世界,而在于人类的现实社会,在于人类基于现实社会构建虚拟世界的意志及行为。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是虚实交互、人机互融、纯粹化的游戏范式和用户共创内容。元宇宙的基本主体是虚拟数字人,一切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均基于数字人主体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尽管伴随着元宇宙的提出和构建,人类获得了数字人这一全新的存在形态,但对元宇宙的治理仍没有必要构建单独的法律秩序,我们更多要做的是借助代码技术实现法律的代码化预嵌和算法化运行,探索出一种从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法律治理机制之转型的路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徐明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评议。她指出,几位发言人分别来自不同的领域,有司法领域的实务工作者、人工智能领域技术人员以及学者,他们的发言从不同的视角讨论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在当下与司法相融合的过程中的成就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紧贴实践,切中要害。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并非某一单独领域的问题,各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应当进一步加深交流,促进法学理论、科技创新与法律实践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