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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孟勤国教授谈中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7-13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8日晚,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四讲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主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主持论坛,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顾馨江、法学院副院长盛媛、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等参加了论坛。

论坛伊始,熊琦教授对孟勤国教授参与本次论坛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孟勤国教授对中国民法学界的学术贡献。孟勤国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以及熊琦教授的介绍表示感谢。

讲座中,孟勤国教授用生动幽默的语言,分别从民法典价值理念的意义、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关系、中国民法典现代化的表现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首先,孟勤国教授结合自己对民法典编纂的态度的变化历程,强调了民法典历史价值的意义。孟勤国教授谈到,2007年《物权法》中所体现出的本土特色,打消了他对中国民法典将成为德国民法典翻版的顾虑,也改变了他在2007年之前对民法典编纂的否定态度。在后续的民法典立法活动中,孟勤国教授积极参与其中,提出了大量的立法建议,并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发表了系列学术论文,为民法典的颁布做出了重要贡献。孟勤国教授对当前的民法典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以物权与债权关系为例,深入阐释了理解民法典核心价值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

其次,孟勤国教授分析了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关系。孟勤国教授认为,第一,我国民法典独立德国民法典,不是德国民法典的“再版”或“翻版”。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者就秉持博采众长、立足本土的理念,广泛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有益经验,而不是对德国民法典亦步亦趋。第二,德国民法典不能成为判断我国民法典科学化、体系化的唯一标准。相反,在评判我国民法典科学化、体系化的实现程度时,我们需要从民法典自身的价值目标出发,从民法典对民事权益保护是否全面、及时的角度进行评判。第三,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的影响集中于技术层面而不是价值层面。孟勤国教授结合民法典第1条所规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家庭美德”以及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的价值内涵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谈到中国民法典现代化的表现时,孟勤国教授表示,民法典的现代化主要集中体现在物权编与人格权编。孟勤国教授认为,人格权编的现代化有以下几点:第一,民法典人格权编是世界上第一个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立法。第二,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体例回应了现代社会对人格权保护规范的现实需求,例如实践中关于隐私权、个人信息、肖像权、声音的保护规则日益复杂。第三,我国人格权编确立的“人格+人格权”的保护模式可以适应现代社会中人格要素、人格利益不断发展的需求,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于人格权编存在的条文数量有待充实、规范性条文较少等问题,孟勤国教授认为需要结合人格权立法的历史背景加以理解和包容。在物权编的现代化方面,孟勤国教授指出其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物权编调整对象的现代化。物权编由有体物法变成财产基本法,提升了非实体财产的地位,满足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第二,物权编调整关系的现代化。物权编规范的核心从财产归属关系转变为财产利用关系,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分工的规律。第三,物权编实现了动产利用规则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将动产纳入用益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并在动产担保制度上进行一系列的创新。此外,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改进、居住权的增设等内容也体现了物权编的中国化。

最后,孟勤国教授强调坚持正确价值理念对民法立法与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他谈到,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提出完善现行法律的对策,始终是中国民法学的根本任务。而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对于正确评价民法典,不断推进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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