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晚,由华中科技大学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三讲顺利举行。论坛在东四楼法学院106室设实体会场,并在腾讯会议直播间进行同步直播。
第三讲以“人格权编的编纂与理解”为主题,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侵权责任编起草研究召集人,《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主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主持讲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顾馨江、副院长熊琦、副院长盛媛、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等参加了讲座。
论坛伊始,汪习根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张新宝教授在民法典制定中所做的贡献,并对张新宝教授参与本次论坛表示热烈欢迎。张新宝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以及汪院长的介绍表示感谢。
讲座中,张新宝教授分别从人格权编的前世、人格权编的编纂过程、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人格权编的理解与实施四个方面进行讲解。
首先,张新宝教授以历史的视角,系统地梳理了人格权编制定前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张新宝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体系上搭建了人格权的基本架构,但也存在没有规定身体权、隐私权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益的保护,填补了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侵权责任法》在人格权保护的主要进步之处在于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隐私权的地位,其不足之处在于缺失了人身自由权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明确依据,并与之前其他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人格权编的主体内容。
在讲解人格权编编纂过程时,张新宝教授对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与2017年《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权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对个人信息的性质与保护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针对学界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大争议问题,张新宝教授对争议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发表了看法。张新宝教授指出,在2017年3月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并未明确地提及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但在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这一表述凸显了人格权的地位与进行人格权立法的政治决心。在这一背景下,张新宝教授曾就人格权编编纂时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具体问题向立法机关提交了建议,并被立法机关采纳。
在介绍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时,张新宝教授就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进行了说明,并结合王晨副委员长的立法报告对人格权编的结构与创新内容作了系统而全面的介绍。
最后,张新宝教授认为,人格权编的编纂体现了立法上的政治引领,强调了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了生物技术、网络新技术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需求,彰显了我国的文化自信与核心伦理价值,而这些内容正是人格权编中国特色的生动体现。张新宝教授对人格权保护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反性骚扰制度的内涵、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关系等重点问题进行讲解。张新宝教授表示,人格权编的规定具有明确人格权的保护对象、细化具体人格权内容的功能,但人格权编的法律规范适用时需要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与谈环节,姜战军教授向张新宝教授请教了《民法典》第1001条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应当如何理解名誉权侵权中的特殊抗辩事由,张新宝教授对这两个问题给以详细而全面的解答。熊琦教授表示,张新宝教授关于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如何协调的观点,关于人格权编立法历史及背后价值的梳理,使得自己获得很大的启发。裴丽萍教授也表示,张新宝教授的讲座让自己收获良多,并向张新宝教授请教了《民法典》第996条是否包括人格利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张新宝教授结合该条所调整的典型案件类型进行了解答。张定军副教授向张教授请教了我国个人信息制度与欧盟GDPR的差异问题,张新宝教授对欧盟、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介绍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论坛总结环节,汪习根表示,张新宝教授作为民法学大家,将自己对民法理论坚持不懈的学术思考与亲身参与中国《民法典》起草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从人格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出发,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人格权篇的前世与今生、体系与构造、文本与特色。张新宝教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全面回顾,非常有助于我们全方位地理解人格权编的立法初衷和内在要领,对我们厘清各种权利的边界,准确地适用法律,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