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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华:PHEIC情势下旅行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

发布人:吴帅 发表时间:2020-04-04 来源: 浏览次数:

徐军华副教授

2020年3月28日,由八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联合主办、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疫情防控中的人权保障”网上研讨会顺利召开。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徐军华研究员在本次会议第四单元“疫情防控中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平等”作了主题发言,其报告的题目是“PHEIC情势下旅行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

徐军华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势下,旅行限制措施的广泛适用反映了“传染病控制”与“国际旅行”关系的失衡,面临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诘问。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日益增长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规定了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它们都具有重要的公共卫生含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传染病控制。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传染病控制上的国际义务,通常也被视为评价各缔约国保障健康权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有关传染病控制的一项最为直接和最为重要的权利。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一项“克减条款”,即第4条第1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势下,权利的克减必须合法合理,其中《锡拉库扎原则》提供了适用的框架,包括正当程序、公共利益、必要性、相称性以及非歧视性。

根据上述国际人权法的法理,徐军华对PHEIC情势下旅行限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客观的评析。他认为:“在PHEIC情势下,尤其是在疫情暴发的早期以及传染病相关信息不确定的情况下,旅行限制措施作为一种额外的卫生措施可以起到减缓疫情传播的速度但不能彻底遏制疫情的蔓延;旅行限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在WHO发布的临时或长期建议、IHR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国际民航公约》、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基础上才具有合法性;旅行限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例跟踪、传染病国际控制、人权保护等方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徐军华对我国如何应对和适用旅行限制措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指出:“国际社会应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才能最终战胜‘新冠病毒’以及未来更为凶险的传染病疫情。瘟疫既是人类的大敌,又是历史的推手,全球国际合作以应对传染病跨国传播的过程也是助推‘人类命运共同体’从理念到融入国际法制度渐进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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