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玉鸿教授莅临我院讲学指导。
胡玉鸿教授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共享智慧法庭为120余名师生作了题为“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的学术讲座,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教授主持讲座。
讲座上,汪习根首先对胡教授抽出宝贵时间来我院讲学指导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敬意。他介绍了胡教授的大学任职和学术成就,并表示胡教授在法学理论方向上有着自己丰厚的独到见解,成果丰硕,为人权与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胡玉鸿教授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技术”为题,围绕法律技术的概念、法律技术的内容以及法律技术的正当性三方面展开讲座。
首先,胡教授详细介绍了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以及意义。从概念上看,法律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法律事实的发现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所采取的技术或手段。法律技术的特征体现了“三个统一”。一是知识与技术的统一。法律职业者将知识转化为技术,将法律的原理运用于解决具体的个案之中,使案件解决兼具理论依据与技术色彩。二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经验”与“理性”的相互交织,使得人类的法律技术延续了司法的传统智慧、获得了时代精神的滋养。三是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不以使用者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中立性、为人们所接受认同的正当性以及具有任何科学手段所必须的有用性彰显了法律技术的科学性。同时,胡教授引用“天价葡萄案”强调在技术适用的过程中要注重人文特色,以解决人类社会因欲求、愿望而出现的纷争。胡教授认为,法律技术有三方面意义,法律技术是司法活动科学化、合理化的标志;有利于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效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随后,胡玉鸿教授从文本分析技术、事实发现技术、法律适用技术三个维度细化法律技术的内容。其一,文本分析技术。通过类型化思维技术,来明确某一法律术语的核心意义;通过法律理解技术,对法律文本中字、词、句以及条文间的关系进行正确解读;通过法律原则适用技术,遵循“穷尽规则”、“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同时还包括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技术。其二,事实发现技术,“事实”的认定与发现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通过法律事实采证技术,以符合伦理准则的方式来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有效合法;通过法律事实判断技术,来确定所收集调查的证据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通过法律事实解释技术,再现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对当事人的外部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其三,法律适用技术,法官引用相关的规则来解决面临个案的技术问题。通过法律渊源识别技术,探析案件的处理适用何种法律依据;通过判例识别技术,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采用先例的判决规则与判决理由;通过法律解释技术,既要兼顾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纯法条解释方法技术,又要吸取哲学、社会学的解释规则;通过利益衡量技术,法院应该遵循两利相较取其重的一般利益衡量规则,在两种以上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合理取舍、利益保护;通过法律推理技术,运用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两种一般形式,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出发得出某种法律结论;通过法律漏洞补充技术,适用目的限缩、目的扩张以及类推的技术方法,弥补法律上的空白;通过判决说理技术,使说理具有明晰性、逻辑性、关联性。
最后,胡教授提到了法律技术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事物本质。合理的技术必须符合事物本质的要求,所有的法律技术都不能违背“事理”、“情理”。二是法律原理。法律存在的依据、表达法律的精神以及其进而为社会上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规范和道理。三是司法经验。法律技术是在司法过程中逐渐摸索而成的,是一代代法律职业者的智慧与经验。最后是社会常识。法律技术必须符合社会常识。司法活动也必须吸纳社会的观念,保持判决与社会合理态势的互动。
与谈环节,徐明教授表示讲座内容精彩,信息量丰富,获益匪浅。要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从法律科学的视角入手,法律技术是理所应当的概念。现代法治的发展,法律技术化具有必然性。技术是稳定的、可预期的保障,法律搭上技术的快车,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裁量的滥用,促进更加高效、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同时技术要合理地规范,不能迷失在技术之中,以多元化矛盾化解为例,坚持科学技术的引领作为标准,从多元机制挑选出最优的解决机制。法律技术将成为新的学术增长点。何苗副教授从“四个链接”分享了聆听讲座后的心得感悟。理论与实践的链接,讲座既有学理层面的思考,又有司法实践的实务面向。科技与人文的链接,胡教授既有科学家的精神,又融入了人文主义的关怀,为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探索和研究,法与科技、法与伦理等交叉学科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初心与技术的链接,胡教授运用法律技术科学合理权威的解读中国的实际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助力。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的链接,既有博大胸怀与宏大抱负,又有脚踏实地的技术。徐清飞副教授谈到,当前司法技术的研究广泛,但立法技术研究普遍不足,胡教授的专著为立法技术提供了指引。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问题上,对中央立法权限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地方立法更为复杂,地方立法具有内在局限性,存在各种利益的交织。要防止地方保护,可以通过胡教授所提到的参考事物的本质来在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进行技术划分。谭佐财老师表示,胡教授的讲授大气磅礴,旁征博引,受益良多。他提到了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以及法律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刘柳副教授以及我院实验中心刘佳老师,均表示聆听本次讲座获益颇丰,颇受启迪。
汪习根对胡玉鸿教授的莅临再次表示感谢,并谈到,胡教授对于法律技术的司法审判运用这一重大话题的讲解具有现实性、实用性、理论性、全面性、系统性。胡教授对价值法学、规范法学都有非常精深的研究。在本次讲座中,胡教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新的惊喜,从实证主义的视角、法理的高度进行了具有实践性、应用性的分析。
汪习根从“四个度”对讲座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第一个“度”是学理的高度,胡教授的讲座探讨了如何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得出一个公平正义的裁判结论的问题,非常务实。通过列举大量案例、事例,论证如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高超的法律技术;且不仅仅局限于技术来谈技术,而是站在整个法学理论的最高位法哲学、法理学的层面,让案例分析上台阶、上档次。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破解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所遭遇的困境苦恼,这是单纯的从规范到规范,从部门法到部门法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这是通过胡教授的讲座,作为法律学人所应该收获的“道”。第二个“度”是机理的深度。胡教授在讲座中提到的三个统一、三大技术具有深刻的机理性,同时又实在、接地气。内在的机制和运行的方式、模式、技巧、技艺,这是作为法律职业人应当具备的技术。要贯彻好从价值分析向规范分析的转向,从单纯的法条分析到法条与事实关联性的转向。第三个“度”是事理的广度。胡教授在讲座中提到了法律技术正当性的考量,就事物本身所潜藏的、非常深刻的法理、哲理、道理、情理、公理、定理进行了深度分析。要深度感悟法律技术正当性的四大基础,不能机械司法,要能动司法、合乎情理,穷尽事物内在的运行规律。要认识到事物本质不是单纯的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的概念,还应是法学的重要概念。同时,在司法审判的事实发现中,要把握事实探知、事实求证、事实转化,探析从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一般事实向法律证据的转化中的奥秘、技术与技巧。第四个“度”是情理的温度。胡教授的讲座中包含有大量理性主义与人文主义的精神,正当性的基础不仅仅来源于法律的条款,不仅仅需要事实与法理,还要有情理,相辅相成。四个法律技术正当性的考量既有价值的成分,也有人文的精神。胡教授的讲座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分析如何学好司法技艺的新窗口,将价值法理学、案例法理学、规范法理学三者有机结合,让人受启发、有收获。
最后,汪习根代表全体师生向胡教授对法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平台搭建、成果发表、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等方面的长期关心、关注与关怀表示衷心感谢。
讲座结束后,在场师生报以热烈掌声。同学们纷纷表示胡玉鸿教授的讲座引经据典,贯通古今,通过援引个案、法律现象、法学原理等多方面来契合主题。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备受启迪。
主讲人胡玉鸿简介
胡玉鸿,国家级高层次人才项目特聘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30余篇,出版及主编教材、专著2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成果两次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多次获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