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5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积极老龄化战略下社会法的功能与应对”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八号楼求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承办,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协办。研讨会以“积极老龄化战略下社会法的功能与应对”为主题,围绕养老服务、高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来自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经济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郑州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多所高校和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120余名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参与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大会开幕式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敏主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军华教授、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刘茂林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喻术红教授分别致辞。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军华教授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致欢迎辞。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本次年会围绕“积极老龄化战略下社会法的功能与应对”这一主题,对积极老龄化战略实施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度探讨,是对总书记关于推进积极老龄化战略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在此背景下,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能够有幸承办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是华中科技大学紧跟时代命题学习先进经验的宝贵机会。
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警官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刘茂林教授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近年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法学会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法学研究、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法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失能老人长期照顾服务和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和权益保障以及老龄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本次年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他代表湖北省法学会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强化对社会法功能等议题的研究,同时也应重视其他部门法的作用,并实现社会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协同配合;二是研究会成员要立足于社会法学学术前沿,继续发扬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彰显研究会的担当作为,助力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三是积极打造研究会活动品牌,努力健全常态化活动机制。通过学习沙龙、学习研讨、主题年会等活动,更大范围地团结引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聚合理论和实务人才,争取多出好成果,打造精品与特色;四是加强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构建社会法基础理论体系;五是要加强社会法学人才的培养,服务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
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喻术红教授在致辞中指出,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的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提出了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方案。社会法是民生之法,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上应当积极参与。她提出,社会法学者应当从四个方面来做深入研究:一是高龄劳动者的发展权与参与权;二是在医疗保障法领域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三是通过研究就业权特别是平等就业权、反歧视等问题反思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四是可进一步研究智慧老龄化的解决方案以及数字鸿沟对老年人的影响。
专家论坛
专家论坛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智华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荣芳教授、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政策法规处处长余毅、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翔、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斌分别做专题报告。
张荣芳教授做了题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状况及问题”的报告,从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三个方面介绍了长期照护保险的试点现状。2012年青岛等地开始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16年人社部办公厅在总结青岛、上海、长春、南通等四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了第一批试点城市。2020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长期护理保险确定为独立险种,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问题,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筹资责任,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参保者经诊疗属于失能持续6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待遇。从试点运行的情况来看,目前尚存一些问题:一是覆盖范围较窄,49个试点地区中26个地区只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群体;二是筹资上严重依赖医保基金,待遇给付条件也与医保缴费挂钩,待遇内容与医保待遇之间界限不清;三是待遇偏低,无论是给付标准还是提供的条件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内容上,应扩大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其作为独立险种并保证具有独立资金来源,并且要明确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同时,在形式上也应当使其逐步规范化。
余毅处长介绍了长护险和姑息治疗的湖北实践。湖北省荆门市是全国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经过6年多的探索,荆门市已经基本形成了长护险的政策框架体系和经办服务体系。截止到今年9月份,全市参保人数244.30万,累计享受待遇18,536例,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占比是86.7%。总体上来看,试点工作的进展比较顺利,保障功能日益凸显,社会总体评价较好。姑息治疗主要用于晚期肿瘤患者,2021年国家医保局委托我省开展晚期肿瘤患者的医养结合模式研究,2022年9月,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湖北省本级晚期肿瘤患者姑息治疗医保支付暂行办法(试行)》 (鄂医保发〔2022〕58号)。从姑息治疗在湖北的落地情况来看,试点效果不够理想,在信息平台开发、理念宣传、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等方面还需改善。
高翔教授做了关于认知症老人生活质量研究的分享。从“老年痴呆”到“阿尔茨海默症”再到“失智老人”、“认知症老人”,概念的变化体现的是我们对这种病理的合理表达以及对这个群体的尊重。预计到2050年,全球约有1.3亿认知症患者,中国认知症人数占到全球认知症人数的1/5,且认知症的患病概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65岁以上人群的患病概率为5%,85岁以上人群的患病概率为20%,每5个高龄老人中就有一个患有认知症。目前关于认知症老人生活质量的描述型和解释型研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对生活质量的研究关注普通大众或一般老年群体,忽视了认知症老人群体及其家庭;二是对生活质量的测量缺乏本土化的特殊生活质量测量体系;三是缺乏理论框架指导;四是对照料认知症老人的个体和家庭生活质量的社会支持研究亟待加强。国内对认知症老人自身生活质量的干预型研究起步较晚,对认知症老人照护者的干预也应当引起重视。未来从社会工作角度应当推动认知症老人友好型社区的建设,完善认知症老人和照护者的干预服务体系。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应当关注认知症照护模式、长期护理保险、照料假、喘息服务补贴以及家庭照料立法等问题。
陈斌教授以“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的现状、问题与优化路径”为题, 介绍了在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失能、半失能和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吸纳政府公共投入和利用市场配套资源,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公益力量等措施介入养老服务供给。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慈善组织也逐渐从直接提供款物救助转向直接提供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发展,但慈善组织介入养老服务目前面临着筹资难、融资难、并轨难、运营难、用人难五个方面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的优化路径,主要是强调款物捐献和服务供给并重;同时加强顶层的设计,创新相应的体制机制;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大资金的投入;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税费优惠。
与谈环节,武汉科技大学问清泓教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主任、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王德强教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院长何平教授分别就四位专家的报告进行了讨论。
问清泓教授首先针对张荣芳教授和余毅处长报告中涉及的长期护理保险问题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依靠医保资金,因此医疗体制改革问题仍然重要。第二,应如何合理使用现有的结余医保资金。第三,医保改革为何从作为一个地级市的荆门开始,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具体应如何操作。针对高翔教授和陈斌教授的报告,他提出:第一,两位报告人从社会学的角度解读“失智老人”以及“慈善组织”很有新意。第二,肯定了用“认知症老人”替代“老年痴呆”的表述。第三,将老年友好型社区再扩大到认知症老龄友好型社区的可行性是值得学者们从理论和实践中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胜利针对余毅处长的报告谈了几点感悟:第一,医疗保障领域有很多值得社会法研究的问题。第二,姑息治疗不仅是一个医学的理念、思路、方法的问题,还涉及到很多医学伦理和法律问题。姑息治疗不同于积极治疗,是在减轻癌症患者晚期的痛苦、提高患者晚年生活质量的基础上延长其生命周期,这就涉及知情权、选择权等法律问题。另外,患者的晚年生活是否愉悦是一种主观感受,对姑息治疗效果的衡量标准也涉及法律问题,易发生医疗纠纷。从姑息治疗的内容来看,其无限接近于安乐死,而安乐死本身存在很大的伦理问题,所以姑息治疗也涉及到医学伦理的问题,这些都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德强针对陈斌教授报告中提出的慈善事业有从捐钱捐物转移到提供服务的趋势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第一,慈善资金如何支持服务养老。志愿服务养老要解决人力的问题,但人力是有成本的,在政府应该承担一部分志愿养老服务的成本外,希望慈善资金能够介入,以分担政府财政压力。第二,慈善产业的发展。在国外通过慈善产业带动慈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地支持慈善养老服务,但我国慈善产业的发展尚需引导。第三,发展养老行业需要有情怀。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院长何平教授首先肯定了本次会议的主题、举办形式以及四位专家报告人的观点。然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第一,会议讨论的“养老法律问题”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理论,正是在不断重视“老年人”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更大的研究空间。第二,关于养老的资金来源问题,我们需要制定一部基本法,来解决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法律相关福利的筹资问题,但这个过程需要逐步推进。第三,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所涉及到的善终权的问题,如何在制度执行中完善善终权的法律制度构建任重道远。第四,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所涉及到的养老责任问题,到底是个人、家庭还是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实务对话
下午的实务对话单元由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合伙人段璀浩律师主持,来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杨丰菀法官、陈祥法官,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徐倩法官,北京大成(武汉)事务所劳专委主任杨翠琼律师,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丽琼律师,围绕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老年就业歧视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展开对话。
几位律师从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就业歧视、工伤认定等层面提出各自办案过程中的困惑。周丽琼律师首先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关于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各地个法院裁判结果不一。是不是只要退休人员没有领取养老金的,法院就可能认定为工伤?在建筑施工领域,因为集体购买了工伤保险,所以无论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工伤认定。二是退休后的老年人在招聘过程中返聘人员同工不同酬,并且没有晋升机会。三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很全面,但在落实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
关于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陈祥法官从一线法官的角度指出,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大难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法上主体资格?目前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2005年出台的12号文,层级较低。期盼出台劳动法典,来解决劳动关系认定依据的问题。针对杨翠琼律师提出的,实践中企业为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在裁判中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徐倩法官介绍了武昌区法院的判断指标,即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合意。陈祥法官指出,法院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会从持续时间、双方合意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劳务关系要求劳动者做好事情,劳动者要承担风险;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好好做事,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关于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问题,杨翠琼律师指出,超龄劳动者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进入司法救济程序,但工伤的伤残认定与民事人身损害的伤残认定标准不同,这会导致超龄劳动者权利保障上存在差异。陈祥法官认为,2011年开始最高院和人社部出现了“用工主体责任”这样一个新概念,适用于矿山井下、建筑、运输行业,这是解决不认定劳动关系之下工伤赔偿问题的权宜之计。杨丰菀法官指出,工伤认定案件在一审阶段主要是审理事实,二审阶段主要是确定法律适用,但目前很多工伤案件到了二审还在讨论事实。
关于超龄劳动者就业歧视的问题,杨翠琼律师认为应当从老年人就业的现实需求以及企业管理自主权两方面考量,有就业意愿的涉及劳动保护,但老年人就业是发挥余热,并非谋求更长远的职业发展,因此晋升是否涉及就业歧视,法院一般不应审查。
关于超龄劳动者就业权的问题,杨丰菀法官以出租车司机的从业资格年限案为例提出,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且延迟退休年龄不仅需要宏观政策,还需有法律依据。
青年论坛
青年论坛由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黎大有主持,来自郑州大学法学院的讲师苏炜杰、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健康财富规划师刘翠、重庆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金雷、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余意、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宁美玉分别作了主题发言。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房海军、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姜小卉、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李梦云、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伊黎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章程参与与谈。
苏炜杰老师以《我国人工智能养老服务:运行现状、法治保障和完善举措》为题,介绍了我国发展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的主要背景以及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的具体应用现状和法治保障情况。提出可以从发展模式、发展理念、供给体系、筹资渠道、治理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体系。
与谈人房海军老师指出,该报告从研究背景到国外经验再到我国制度完善,思路清晰,但对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的基本概念界定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围绕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给传统养老服务模式带来的挑战、人工智能养老服务模式下老年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以及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基础和责任实现的保障机制等问题展开进一步深入的拓展研究。
刘翠以《养老筹资与服务》为题,从老龄社会财富管理需求的角度,介绍了为缓解传统养老机构筹资难、融资难、盈利难等问题;此外,介绍了泰康在改革筹资模式、将支付与服务结合、提供整合型养老和医疗服务等层面的探索,以及泰康促进老年人消费、生产、创新,从需求端到供给端持续贡献于经济活动的运营理念。
与谈人伊黎明指出,老龄社会可能出现因为健康风险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泰康的养老筹资与服务,建立在非常具有前瞻性与科学性的投资管理之上。也正因如此,在资源配置方面,其他养老机构所共有的筹资困难、人力短缺与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泰康得到了尤为显著的改善。在养老服务方面,泰康也展现出了非常明显的专业性优势,失智、失能老人在泰康也能得到非常科学的照料与服务。可以说泰康的经验在应对长寿时代的风险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的是,泰康的客户群体在资产与收入方面较高,国内更多老年人群体可能无法享受到泰康的养老服务。同时,部分地区泰康之家甚至需要排队半年之久。因此,泰康经验能否复制,以及高质量的养老服务如何惠及更多老年人,这是发言人未来应当关注的内容。
金雷以《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其法治回应》为题,指出我国存在养老机构发展促进力度不足的制度难题,同时机构养老服务中存在注意义务与老年人隐私权保护的边界模糊等实践难题。
与谈人姜小卉老师肯定了金雷的选题意义,她指出:第一,报告中提及的代金券制度很新颖,希望能看到关于代金券制度相关功能和制度运行的后续研究;第二,机构养老可能涉及诈骗、非法集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第三,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余意以《基本养老服务“央地”财政事权的划分基准》为题,指出目前我国基本养老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具有不稳定性和动态性,且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财政事权划分时常存在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问题。要解决基本养老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存在的央地关系、地方实践与法定权利不符问题,应当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基准的应然标准,以事务性质为基础,以基本养老服务目的为主导原则,以事权划分的三维原则为指引原则,来搭建基本养老服务财政事权完善路径。
针对余意同学的报告,与谈人李梦云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内涵,指出当前基本养老服务央地财政事权的划分状况、问题及原因,围绕“基本养老服务”这一事项的特殊性,深入探讨如何实现央地财政事权的合理划分。其中,基本养老服务的财政事权属性界定,应当坚持系统性原则,与现有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相联系,需要考量基本养老服务与市场养老服务的关系,注意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性、普惠性。此外,文章中的观点、论据和表达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完善。
宁美玉以《高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研究》为题,在综合考量就业等因素之后将“高龄劳动者”的范围界定为“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她提出平等就业权应当及于就业前和就业后两个阶段,即高龄劳动者除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外,在进入就业岗位后应当享有同工同酬、平等晋升、公平解雇以及获得法律救济等权利。
与谈人章程指出,发言人的报告选题略大,本次年会高龄劳动者的选题较多,但宏观性的选题在论证上需要更加严谨。并非所有高龄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要对高龄劳动者的具体类型作一个细化。同时,可以先穷尽解释论的手段后,再尝试立法论的方法,因为立法的成本很高。如果决定采用立法论,可以选择具体的法条作为研究对象。
闭幕式
本次年会闭幕式由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林红珍副教授主持。学会副秘书长房海军代表学会宣读了青年优秀论文评价规则及结果。
本次年会共收到64篇参评论文,最终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12名。颁奖嘉宾为获奖人员颁发了获奖证书。
我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宁美玉的论文“高龄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研究”获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2023级硕士研究生李乐琪的论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2023级硕士研究生张文霞的论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问题研究综述”、2022级硕士研究生杨少开的论文“积极老龄化理念下养老代际公正的法理分析”获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2023级硕士研究生周颜玉的论文“试论超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困境及救济”、2023级硕士研究生黄艳丽的论文“超龄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研究综述”获青年优秀论文优秀奖。
最后,喻术红会长作大会总结发言。她指出,本次会议体现了三个特色:一是增加了实务对话环节,加强了实务部门与实务部门、实务部门与学界的沟通;二是专家论坛环节有两位社会学专业的专家,逐步增强了学科交叉研究;三是青年论坛环节有几位发言人来自省外,说明大家对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越来越重视。本次年会主题聚焦于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养老照护服务问题,今后的研究还可进一步加强学科之间的合作,加强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不局限于本学科领域,还可以上升至宪法层面思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