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士青,曽迁
摘要:传媒自由、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相辅相成,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核心,促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司法公正,以实现司法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司法公正不会天然形成,它需要一系列条件,传媒自由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传媒自由;司法公正;社会和谐
构建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是充分有效地发挥媒体监督司法的功能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是实现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核心
在现代社会,司法与公正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它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公平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地位与权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裁判。对于社会和谐来说,司法公正是事关宏旨的。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使受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营造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性保障。概言之,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和核心。
首先,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诸多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和动态的运行过程。在法治中,司法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缺乏司法环节的法律运行过程是不完整的,缺乏司法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在现代社会,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社会秩序的功能,是最具权威的调整社会的准则,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方式。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实施既有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果司法不公,那么无论法律多么公正也是毫无意义的,社会矛盾依然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受侵害的权利依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司法不公背离了法治的精神,不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其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表现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是不可分割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将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而法律通过“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的作用需要司法公正来保证。社会和谐要求和平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和平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有赖于司法公正,罪恶得到应有的惩治,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的真实信仰,才能通过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当代中国正处在由权利社会走向能力社会、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由人情社会走向理性社会、由依附社会走向自立社会、由身份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由注重先天给定社会走向注重后天实力社会、由一元化社会走向多元化社会、由人的依赖社会走向物的依赖社会、由静态社会走向流动社会、由“国家”社会走向“市民”社会的社会转型时期[2]。在这个时期,一方面,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结构的逐渐调整、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和分化等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多年来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民众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司法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最有效机制,其公正与否将直接影响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的形成。如果司法不公正,社会矛盾不仅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反而可能越演越烈。只有公正地司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才能避免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二、传媒自由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
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关键与核心,然而,司法公正不会天然形成,司法权与要接受监督,而大众传媒监督是司法体系外监督的常规的、基本的形式,防止司法权滥用必须尊重和保障传媒的言论自由权利,以充分地、有效地发挥传媒监督司法的功能。
传媒是以电视、电影、广播、报刊和书籍等为载体并以技术性、组织性为特征的传播方式,它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传播性能上的新闻性;二是传播功能上的综合性;三是传播范围上的开放性;四是传播方式上的双向性。在我国,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传媒对司法监督的效能也逐渐显现出来,传媒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有学者指出:目前传媒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良性作用:一是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二是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得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三是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公之于众,有助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从而使得司法活动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纯粹”法制条件下展开。
传媒对司法公正的良性作用要求尊重和保障传媒的言论自由权(包括采访自由、报道自由、评论自由等)。事实上,言论自由是传媒的生活和活力所在,也是有效监督司法的前提条件。只有享有言论自由权,传媒才能对司法活动进行自由地报道和评论,从而敦促司法机关和法官遏止司法腐败,更好地惩恶扬善、实现法律正义。传媒自由对于司法公正主要有如下价值功能:(1)传媒契合司法公正。尽管传媒与司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但两者的终极价值是一致性,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2)传媒是实现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而,对司法的监督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然而,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要从法律权利转变为实在权利,就要有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传媒是公民表达要求和主张的重要工具,是公民监督司法的基本方式,因而必须以言论自由为其本质特征。(3)传媒自由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司法公正要求要求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司法需要具有开放性、透明性的传媒的介入,要求承认和保障传媒的言论自由权利。只有这样,传媒才能自由地报道、自由地评论,畅所欲言,既对公正的司法予以报道,也将不公正的司法予以曝光,从而防止司法机构内部猖狂的黑箱操作以及司法人员肆意的枉法裁判。
传媒自由不仅通过促进司法公正而实现社会和谐,而且对社会和谐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1)传媒自由推进民主政治。通过传媒,公民一方面能够获得政府执政的信息,从而对政府是否做到了执政为民作出评价,进而决定现任政府是否继续执政;另一方面获得自由表达自己要求和主张的渠道,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进而实现公民的间接政治参与。(2)传媒自由推进法治建设。传媒对法律的宣传、对法律事件的报道和评价,使立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立法现状,从而加强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执法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依法行政的现状,从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使司法机关更好地了解司法状况、倾听民众的呼声,从而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使公民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3)传媒自由营造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大众传媒为公民自由平等地表达和交流、为公民获取有关信息提供途径,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众传媒是公民宣泄不满情绪的重要渠道,能够防止因不满情绪的压抑而导致的社会危机;大众传播是沟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能够促使政府与公民达成谅解而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大众传媒是政府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能够使政府集思广益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找到合理而为民众接受的解决方法。
三、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对社会和谐的影响
由于传媒与司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它们各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前者讲究新闻的时效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后者追求公正,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结果的正确性;前者偏爱按照社会关注的热点并利用民众蕴涵的激情去创造轰动效应;后者需要独立冷静的理性思考来体现法律的精神。因此,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来自传媒和司法各自的特征、性质和价值诉求,一是来源于司法公正对媒体自由的制约。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独立对传媒自由的制约。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宪法都对司法独立有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活动有相对封闭的环境,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排斥来自社会力量以及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对的干涉,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地真正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媒体自由要求司法活动公开透明,要求司法机关尊重大众传媒的新闻自由,允许大众传媒把各种经过其筛选和加工的信息以不同方式传递给民众。这样,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一定情况下就可能发生矛盾。二是来源于不公开的审判活动对媒体自由的制约。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内容,然而司法公开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案件对公开审判有不同的要求,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传媒自由必须受到限制。三是来源于媒体自由可能妨害司法公正。有时候,传媒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制造轰动效应,其语言表达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这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力并带给法官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司法机关为排除干扰而在在诉讼过程中为新闻采访设置某些限制,对一些记者采访进行“封杀”时,媒体自由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
由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终极价值诉求以及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共同服务方向,因而传媒和司法基本上处于和谐状态,传媒对于司法的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但是,毋容讳言,两者的关系也存在不和谐的方面。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不利于传媒发挥监督司法的功能,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地不公正影响。
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对于社会和谐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使司法难以受到有效监督,使司法不公存在的可能性增大。其次,它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再次,传媒自由与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中的基本价值。传媒自由是民众监督政府和行使自治权的有效手段,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效机制,二者不仅在各自的领域内起着支配性的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中的其他基本价值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比如民主、自由、公平等等。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消极影响着这些价值,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个价值体系,危害社会和谐。
四、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
媒体和司法是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基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基于司法权作为公权力所具有的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基于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应该以保障和实现传媒自由为首要方面。一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包括利害原则、优位原则等。利害原则即“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轻”,它要求确认和保障大众传媒自由。因为大众传媒的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是主要的,负面影响是次要的,“报刊是把善与恶混在一起的一种奇特的力量,没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维持⋯⋯为了能够享受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它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优位原则即司法面对价值冲突时应该选择优先保护的利益。这一原则要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新闻传媒应该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在保护人格权和舆论监督之间,法律应向后者倾斜”。二要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传媒法治建设,将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纳入法治轨道。司法对媒体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并不意味着将传媒置于司法机关之上、随意对司法审裁的专业问题指手画脚。传媒对公正司法的监督,必须在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三要引导媒体人员和司法人员树立正确的理念,司法机关要全面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勇于面对传媒监督,积极吸纳传媒的监督。同理,传媒也不能以新闻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而是应当认真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这一科学理念下开展监督,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保障和实现传媒自由,从微观上说,需要媒体和司法双方作出努力。就媒体而言,应该注意:(1)报道从客观实际出发。大众传媒是沟通司法机关与公众的桥梁,是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它的报道和评价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整个社会的印象和看法。因此,大众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让公众自己根据所获取的信息在不受媒体干扰的情况下对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进行评价。(2)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司法独立不仅表现为司法独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独立于“第四种权力”的媒体监督全。大众传媒应该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对案件及相关司法活动进行报道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3)传媒从业人员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质,以便在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时能够准确的判断哪些是内容可以报道,哪些是暂时不可以报道的。另外,要加强对将要刊发文章的法律审查,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造成的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正,进而从源头上防止侵害司法的报道。
保障和实现传媒自由,就司法机关而言,一要尊重和保障新闻自由。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思想和政治自由,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正就难以得到维护。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新闻自由,对传媒的介入要采取支持理解的态度,不要消极的排斥抵触,应该为传媒的监督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和氛围,确保新闻自由落到实处;二要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司法机关应准予媒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司法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制度并与媒体的对话和沟通,司法机关应允许媒体查阅依法应予公开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司法文节,司法机关应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对裁判结果进行理由阐述,并在裁判文书上予以公开。三对于审理“媒体之诉”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媒体侵犯名誉权之诉,二是新闻媒体随意评论法院审判活动之诉。对于这两类诉讼,司法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原则适用于第一类诉讼:“第一,客观的报道不构成侵权;第二,中立的评论不构成侵权;第三,公司、官员、机关,不应该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名誉权;⋯⋯第四,转载的作品不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类诉讼,在目前尚缺乏调整两者冲突的合适法律规范条件下,可考虑建立党委主持下的平衡协调制度。如媒体与司法机关产生冲突,他们共同的上级党委宣传主管部门应该担负起平衡协调、分清是非、公布事实真相之责任,避免媒体、司法两支力量互相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