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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区隔:基于网络司法舆情的考辩

发布人:何士青 赵佳敏 发表时间:2019-06-30 来源: 浏览次数:

摘要:近几年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发展,网络司法舆情案件频繁发生,民众参与网络司法舆情案件与日俱增。通过研究我国网络司法舆情案件分析司法舆情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通过对策建议对消极因素进行加强。[方法/过程]从2018年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司法舆情案件“昆山龙哥”案司法舆情现状出发,具体从司法舆情案件的网络推手、价值评估、风险分析和革新路径等4个方面加以阐释。[结果/结论]研究分析发现自媒体是一个新兴事物,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规定,网络司法舆情案件易成为舆论暴力、干预司法独立,影响普法宣传的工具。参与网络司法舆情案件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络媒体、事件当事人、司法机关等,现代的社会治理,逻辑顺序是法(治)、理(性)、情(感) ,而不是情理法,因此,加强针对网络司法舆情相关主体的法律规制,教育民众理性参与网络司法舆情案件是促进网络司法舆情顺利发展的方向路径。检察机关、理论专家等第三方主体参与网络司法舆情案件可以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

网络司法舆情;自媒体;清醒与迷失;革新路径;

Concealed Interval: Based on Internet Justice of Public Opinion

He Shiqing Zhao Jiami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School

Abstract:

[Purpose/Significance]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era, online judicial grievance cases have occurred frequently, and the number of people participating in online judicial grievances has increased. Through the study of China's online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cases,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negative factors are strengthened through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Method/Process]Starting from the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situation of the "Kunshan Longge" case in the judicial grievance case that has a great influence in society in 2018, the network promoters, value assessment, risk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path of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cases are explained.[Result/Conclusion]The research and analysis found that since the media is a new thing, and there is no special law in China, the online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case can easily become a tool for public opinion violence, interfere with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nfluence the popularization of law. The main subjects of participation in online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cases include online media, event parties, judicial organs, etc. For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the logical order is law (governance) ,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 (feeling) , rather than rational law.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in view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ubject of Internet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and educating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network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case is the direction path to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The participation of third-party entities such as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oretical experts in online judicial grievance cases can strengthen people's trust in the law and better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word:

internet justice of public opinion; self-media; sober and lost; innovation path;

当今中国正在走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通过司法公正迈向社会公正是这个时代的重要课题。司法公正既植根于科学的司法体制,也有赖于正确的舆论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1]媒体建设的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司法的舆论监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司法的舆论监督面临新挑战,另一方面为司法的舆论监督提供新机遇。对网络司法舆情进行辩证分析、引导民众正确运用互联网监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也是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研究网络舆情的过程中发现,民众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做或者不敢言说的话会在网络上付诸于实践,比如对于网络司法案件的讨论,有些网民明知自己的观点不尽合理,但是仍会通过网络进行表达,并且呼吁其他网民支持他的观点;网民还会对未定性的司法案件或通过自己不当截取案件的某一细节而大肆宣传,而处在网络上的民众很少有人去调查分析事件或观点的正确性,一味的跟风,直至形成舆情效应。网民没有特权,他们不会因为在网络上的自己是匿名、传播也只是在虚拟世界中而与其他人不同,人们也不应该把他们区别对待,他们和现实生活中的民众一样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司法舆情的其他主体同样如此,追求公平和平等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默顿指出:“行为具有显功能和潜功能。前者是公开的,因其不证自明而不太可能成为反思的对象。如果仅仅分析一个既定动作的显功能,那只是在最肤浅的水平上考察它,社会学理解的端倪经常出现在对这个动作的潜功能的考察之中。”[2]本文就是要研究司法案件中潜功能的力量——网络司法舆情。

1网络推手:网络司法舆情的实证

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成为人们参与政治讨论、沟通交流的重要手段。习近平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视频讲话中指出:“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网络发展的新挑战之一就是网络司法舆情案件的发生。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因此,正确引导网络司法舆情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公正。本文从近些年发生影响较大的司法案件入手(见表1) ,力求探究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状况。

表1典型司法舆情案件

案件名称

案件发展情况

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名儿童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1500米的血路, 8月25日,《大河文化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也先后报道了此案的调查。接连的报道引发民众的强烈反应,张金柱案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报社和法院不断接到市民的电话,要求判处张金柱死刑。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下,张金柱被执行死刑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人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

李昌奎案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残忍。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爸是

李刚”案

2010年10月16日晚,在河北大学新区,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的儿子李启铭,醉酒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学生撞出数米, 1人死亡, 1人重伤。2011年1月30日,河北省都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事发当晚的百度贴吧内就有人留言:保安让李启铭下车,他说“我爸是李刚”。自此, “我爸是李刚”引起网民与社会舆论哗然

于欢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于欢因其母亲苏银霞在被高利贷债主进行长期侮辱后,拿水果刀刺伤4人,造成其中1人死亡。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随后《南方周末》发表文章《刺死辱母者》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网友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也是保护母亲的“义举”。2017年6月23日,于欢在二审中被判有期徒刑5年

“昆山龙

哥”案

2018年8月27日,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上,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车的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宝马车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却被骑电动车的男子夺刀并杀死。案件发生后迅速传播,获得人们的极大关注,网民对此愤慨不已,认为“昆山龙哥是死有余辜”,而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在互联网时代,我国民众参与网络司法案件越来越普遍,通过博客、微信、微博等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不断增多,使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案件频发。以“昆山龙哥”案为例,探讨网络司法舆情的传播媒体以及民众的讨论话题。

1.1“昆山龙哥”案的传播媒体

根据鹰眼速读网的数据分析了解到,在“昆山龙哥”案中,讨论量最多的平台是微博,占所有媒体的92.24%,其次是论坛、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客户端。在微博平台上,关于案件的现场监控视频得到大量的转发引发众多网民关注(图1)。新浪舆情通数据显示在“昆山龙哥”案全部信息中,“砍人”“目击”“砍人事件”“死者”“发生一起”“身亡”“刀砍”“冲突”“持刀”等词汇成为“昆山龙哥”案的高频词。8月27日“昆山龙哥”案发生后并未引起舆论的关注,但是当8月28日网上流传出“昆山龙哥”案相关视频时,引发网友的热议, 8月29日达到第一个舆情小高峰。随着案件持续被关注,在8月30日案件达到检测时段的舆情最高峰。通过新浪舆情通的数据了解到,在“昆山龙哥”案的传播过程中,微信和今日头条是传播的主要媒体,分别占所有传播媒体的66.15%和13.54% (图2)。“昆山龙哥”案的传播主要靠网民的大量转发,媒体和原创者的传播占据较小的比重。

图1“昆山龙哥”案讨论量平台分布

图2“昆山龙哥”案传播媒体

1.2“昆山龙哥”案的网民参与情况及讨论话题

网民的性别比例与地域分布也是舆情分析的重要部分,通过了解,在“昆山龙哥”案的舆论传播中,男性网民占比60.83%,女性占比39.17%。其中案件发生地江苏省是发布此案件信息量最高的省份,其次是浙江省、河北省、四川省、山西省。在对微博网友的情绪分析时发现,表情“爱哭”“doge”“费解”等成为网友在提及“昆山龙哥”案时经常使用的表情,由此看出舆论对“昆山龙哥”案的无奈与不解。网络对“昆山龙哥”案的传播过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话题量最高,占所有话题量的35% (图3)。其中包括组织专业人员对“昆山龙哥”案进行法律和刑事专业分析,对网民争论的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进行法理探讨;对案情结果进行解读,分析于海明被判正当防卫的法理依据等。

图3“昆山龙哥”案话题量

“昆山龙哥”案发生后,当地警方对“反杀者”于海明予以刑事强制措施,正当防卫能否成立一度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网友纷纷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一时间,“昆山龙哥”案舆论持续发酵。但最终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案释放。回顾“昆山龙哥”案的历程,从2018年8月27日“昆山龙哥”案发生到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正当防卫通报,仅仅5天的时间,在这短短的时间内,舆情发生较大的变动(图4) :8月28日,“昆山龙哥”案开始发生大规模的舆情,截止到30日左右,案件网络传播的敏感信息占比达到95.55%,并且在网络传播中,网民的负面情绪较高。接着,在“昆山龙哥”案持续发酵的过程中,案件的敏感信息随之下降,但仍持续在50%左右。这一结果表明舆论对“昆山龙哥”案产生较为负面的情绪,并且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产生较大的争议。到9月1日昆山警方和昆山检察院相继认定“昆山龙哥”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后,舆论的敏感信息占比降到最低点,仅为9.24%,表明此结果是符合舆论倾向的,昆山公检的处理结果也得到认可,舆情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图4“昆山龙哥”案舆情变化趋势

在自媒体时代的强大推动下,网络司法舆情越来越成为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网络的快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成为网民中的一员,网民在网络上关注和参与司法案件,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使得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案件越来越突出。

2价值评估:网络司法舆情的清醒

广义的舆情,就是指民众的全部生活状况、社会环境和民众的主观意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情民意”。舆情的变化反映了公众对和谐社会的态度。网络司法舆情的快速发展体现了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普通民众对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关注,也体现了网民的认同倾向和接受水平。分析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状况有利于国家政权维护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关于司法案件舆情传播的途径较为复杂,涉及到爆料人、新媒体、意见领袖、官方回应等多种主体,也关系到消息源、阅读、转发、舆论场等必要因素,网络司法舆情的具体传播路径如图5[3]所示。网络司法舆情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图5网络司法舆情的传播路径

2.1网络司法舆情的党性

新闻媒体工作的党性原则是网络司法舆情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就对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阐述,他们公开承认新闻事业的阶级性,认为不同阶级新闻媒体作为不同阶级喉舌的作用。毛泽东也指出:“务使我们的宣传增强党性。”[4]江泽民在1989年11月的新闻工作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新闻工作是党的整个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言而喻,必须坚持党性原则。”[5]习近平则进一步指出:“所有宣传思想部门和单位,所有宣传思想战线上的党员、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6]并强调,坚持党性的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新闻媒体不仅是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者,更是党的政策方针的传播者,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宣传我国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宣传工作时,在正确引导舆论中要发挥主干作用。

2.2网络司法舆情的媒体公益普法性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到现在已经普法30多年,我国的普法是公益性质的普法,主要形式包括以报纸、电视为主要方式的新闻媒介、互联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媒体以及电子显示屏、墙体、条幅等户外广告媒介。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自媒体时代,人们了解法律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网络,其中参与司法舆情的讨论是获得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通过上文对我国近些年司法舆情案件的梳理发现,人们参与司法舆情主要是通过网络。无论是广播、电视、报纸都不能高效及时的向人们传达时事新闻,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突破时间、地区的限制,打破传统媒体“你登我读”“你讲我听”的方式,而是广泛的参与其中,积极表达自己对司法案件的认识,提出自己有针对性的意见。而人们在广泛参与司法案件的热议中,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新媒体运用自己独特的优势,利用微信、微博、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短视频的方式向民众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激励民众学习法律的热情,使他们自己主动学习法律而不是被动的强制了解法律,最终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增强媒体公益普法的作用。

2.3网络司法舆情的法治化价值

首先,民众参与司法案件是监督司法机关的过程。网络上热点司法案件呈现出几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案件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二是对弱者的同情,三是对官员及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所以,在相应机关处理司法案件时,民众总是抱着怀疑的心态审视着司法机关的处理过程。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现状情况令人担忧,“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为普遍社会心理”[7]。处理网上的司法案件的主体主要有司法局、公安机关和法院,他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公众对司法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实现的”[8]。因此,民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使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暴露在阳光之下,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行政权力,减少或者避免出现孟德斯鸠的“权力腐败”论述:“权力若没有受到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

其次,民众参与司法案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民众关注的网上司法案件很多都涉及到案件的审判,审判的公开公正是民众追求的,也是法治化国家所追求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10]。媒体通过把司法案件发布到网络上,让广大民众了解案件的发展进程,也正是体现了司法案件的公开。舆情的出现是广大网民作用的结果,而舆论呼声是不同群体的反映,通过分析舆情可以了解不同社会阶级的意见,有利于法官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并最终实现法官审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11]。冯象在《看得见的正义》里说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民众的关注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不敢暗箱操作,案件的调查、审判完全以公开的方式呈现在民众面前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2.4网络司法舆情的民主化价值

一是网络司法舆情反映人民民主。网络司法舆情是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历史必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是涉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事业。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坚持什么样的创新模式,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在我国法治化发展中主体地位不容忽视。而在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现状中,人民群众不断探索舆情的实践与理论,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网络司法舆情朝着科学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新时代网络司法舆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中心也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价值理论。其次,中国法治的人民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这也是网络司法舆情的核心理论原则。在网络司法舆情中,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动态,处处反映坚持人民民主的价值,这都体现了网络司法舆情民主化的价值追求。

二是网络司法舆情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宪法》规定人们有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一个人不用它来危害和支配别人就行”[12]。民众在网络上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网络上司法案件受到舆论关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民众对司法案件的犯罪与否、法理与情理、审判程序、量刑都有自己的不同观点,虽然这些观点有些是合理的,有些纯粹是个人观点,但是民众在对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关注中会不断的查阅法律法规、学习法学理论,然后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司法案件中,和不同的网民进行辩论,亦或是和司法机关进行争论。这个过程使民众的法治思考能力不断提升。普通民众毕竟没有系统专业的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经常发生,所以在参与司法案件中会出现误解误用相关法律的情况,在民众运用法律知识和司法机关争辩的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适用法律的情况时,司法机关要及时指出,并告诉其正确的法律适用,这对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

3风险分析:网络司法舆情的迷失

在“昆山龙哥”案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网民的网络司法舆情参与还是权威机关的及时回应,使得舆情对司法案件的关注极大的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但是对于网络司法舆情的处理并不都是积极正确的,错误的舆论引导也使网络司法舆情产生消极的作用。具体来说,我国的网络司法舆情还有很多不足。

3.1部分媒体的哗众取宠,造成普法缺位

网络在司法舆论的发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媒体的宣传报道,民众才能了解发生在我国的重要司法案件。但是媒体大多是以公司的形态出现的,他们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组织,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也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媒体往往不是正确的报道事实,为了迎合广大民众的口味,他们会歪曲甚至是篡改真实情况。其中彭宇案、“我爸是李刚”案的影响之大,至今仍在影响人们行为。与“老人摔倒扶不扶?”“我爸是李刚”相关的话题和事件不绝于耳。扶起老人却被讹、政府官员的不良行为被广大群众贴上了标签。虽然现在案件均已澄清:彭宇当时确实撞到了老人、而李启铭当时撞人后非但没有说“我爸是李刚”,并且积极认错。案件真实情况已经还原,但是却很少有人记住或特地去关注事情的真相,民众只是记得“见义勇为被讹”“政府官员的纵子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网络媒体的推动作用。事件刚刚发生时,网络媒体大肆报道,媒体要想吸引观众的眼球,必须报道人们感兴趣的新闻事件,而如果是自己撞到老人送去医院,这样的事件并不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所以,新闻媒体编撰或夸大,抑或是有不怀好心的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致于此种新闻的出现。其实,媒体在报道时已经给事件下了定义:彭宇案反映的是现代老人的素质低下,李启铭案同样如此,自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上台后,大刀阔斧的整治我国腐败问题,网上一个又一个贪官的揭露也反映出人们的监督意识,而李启铭案的发生使人们意识到又一个贪官即将落马,由于民众对我国的政府官员存在一些偏见,故而对李启铭“我爸是李刚”广泛转发和声讨。而网络媒体给这样的案件标上“撞倒老人被讹”“政府官员子女的拼爹”,使话题能够迅速吸引民众的眼球。媒体在司法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引导舆论的走向,而媒体的错误引导会使不明真相的普通大众朝着错误的方向越走越远,渐渐远离正确的法制方向。

3.2舆论暴力频发

舆论场是网络司法舆情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众的观点通过舆论场的不断发酵越传越远。网络司法舆情的传播,源自于社会群体的围观和“吐槽”,正如有学者说:“一个微信公众号如何抵达目标受众20%靠订阅, 80%靠微信朋友圈的分享。”在舆论场中,民众不再是像当初那样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见解,而是把舆论场当做自己的情绪发泄地,他们的表达已经超出了司法案件本身的事实,而是表达出对一类人、一个群体,甚至是一种制度的不满。比如“我爸是李刚”案体现的是民众对官员以及政府机关的怀疑和不信任;而彭宇案体现的是对一个时代老人的厌恶和反感。在一篇新闻报导上曾有过这样一段话:“现代社会之所以会出现做好事反而被老人讹,是因为这一时代的老人素质很差,现在60—70岁的老人在文化大革命时是10-20岁之间,正是当年红卫兵的年纪,在当时他们能批斗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父母决裂,可想而知他们的素质。”这样的报道一经发出,又会加深舆论暴力。司法案件的发生,尤其是在网络上的持续发酵使得民众广泛的讨论,但是这只是一个特殊的案子,抑或说是一个个例,它并不能代表一类人或一个时代。所以,诸如此类以个别案件反映整个社会的报道具有错误的引导性,容易导致民众的激愤情绪,发生对某一类人群的错误声讨,最终引发舆论暴力。此外,如果媒体对舆论暴力加以推崇,继续传播,容易形成“媒体审判”,张金柱案即是如此,当年事件发生后,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并对张金柱进行声讨,法院最终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判处张金柱死刑,虽然他只是触犯交通肇事罪,刑罚最多七年有期徒刑。张金柱在临死前说的“我是被媒体整死的”是对网络舆论的控诉。

3.3网络司法舆情不能代表民意

进入自媒体时代以来,网络已经成为继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后民众了解新闻事件的最重要的媒介。民众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绪。对国家制度、官员行为、社会状况等的不满通过网络表达出来。关于司法案件,无论自己懂法与否,他们也都积极的参与其中,这是民众关心国家、追求社会法治化的体现,但是网络上民众的表达却不能代表民意。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还有接近4成的民众没有在网络上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网络是一种新型的工具,会使用者大多是年轻人,而很大比例的普通老百姓还是不懂得如何运用网络,尤其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们,他们的日常生活就是看看报纸、看看电视,他们对于网络司法案件只是被动的接受,却没有表达自己观点的途径。或许这也就是这一时代老人被黑化的原因,因为老人们没有反驳的方法与路径。

此外,在网络司法案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主体就是网络意见领袖,尤其是学者、知名媒体人、企业高管等,他们本身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对于司法案件的观点能够影响广大民众的观点,也容易形成观点一边倒的倾向。

3.4司法舆论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是政府中一个与众不同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宪法尊严,独立性是其行使功能的关键和基础。”[13]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法律”是评价一个司法案件是否违法的依据,有学者说得好:“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无论当事人的论调,还是社会公众的舆论观点,案件的审判结果最终取决于法理和事实依据[14]。而我国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律的审判不得不参照民众的意见,但是民意只能是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因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判决结果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较大,比如李昌奎案,当李昌奎被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二审后,民众爆发了更大的舆论,为了平息如此大规模的舆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迅速启动李昌奎的本院监督程序,把李昌奎从死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法院是我国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应该是法律,但是舆论的影响是巨大的,并且人们认为舆论就是广大民意的体现,只有遵从民意,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但是这样的结果只会使司法的不独立现象越来越严重。“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都会妨害庭审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15]。

4革新路径:网络司法舆情的正途

习近平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6]从习近平的话语中我们看到制度化建设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网络司法舆情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规范网络司法舆情必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加强司法舆情的法治化保障是制度化的必要措施,也是规范网络司法舆情的重要制度,参与网络司法舆情的主体必须共同遵守并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自己的行为。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这些形式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7]马克思这种运用与事物发展过程相反的方法、从事物发展结果反推的思考模式对于网络司法舆情的革新路径有一定的启发作用。网络司法舆情案件的发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既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也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而我们在分析网络司法舆情带来的消极作用时,发现司法舆情的参与主体网络媒体、舆情事件当事人、政府机关等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所以从马克思“反推”理论的思考模式出发,加强网络司法舆情主体之间的革新是显著而且必须的。但是仅仅依靠网络司法舆情的主要主体很难进行改进,如果加入和网络司法舆情主体不相关的第三方主体的参与,会增加民众的信任度,也可以减少网络司法舆情的负面影响。

4.1导向主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18]。网络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舆论媒介,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网络新闻的发展必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网络司法舆情的出现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参与舆情的网民在网络上参与司法案件的讨论,以“当家主人”的姿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网络司法舆情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保证。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也是引领者,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决定和制度政策才使新中国走向富强和繁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领导。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这是进一步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的重要举措。网络是国家政策、社会热点事件的宣传阵地,为使网民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网络司法舆情的正确导向,网络司法舆情必须要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

4.2主导主体——网络媒体的革新

网络媒体在现代社会所起的巨大作用不容忽视和遗忘,但是一些负面情况的出现还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比如彭宇案和“我爸是李刚”案,网络媒体在司法舆论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不能很好的规制网络媒体,网络上司法案件的后续发展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作用。习近平对网络媒体有重要的指示,认为媒体要有正确的导向。“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讲导向,都市类报刊、新媒体也要讲导向;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副刊、专题节目、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时政新闻要讲导向,娱乐类、社会类新闻也要讲导向;国内新闻报道要讲导向,国际新闻报道也要讲导向。”[19]所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网络媒体的作用:第一,国家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网络媒体的行为。虽然我国已于2017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这是第一部规范网络空间秩序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制的是国家、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涉及到基础设施、技术系统、运营行为的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各个层面,但是却没有对网络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所以针对网络媒体的专门规定是必不可少的,网络媒体通过遵守专门规定进行新闻报道,可以避免出现网络事件的负面因素。第二,增强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感。邓小平强调:“新闻舆论可以发生巨大的影响,舆论工作如果出现了大的偏差,可能助长不安定因素的发展。报纸、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基本的任务。”[20]网络媒体作为传播新闻事件,引导舆论的主力,必须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使舆论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此外,网络媒体报道的新闻具有很强的及时性,但是由于新闻对普通民众的影响较大,所以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突出事件的真实性。因此,媒体在撰写稿件前,应当进行核实。在文章中尽少出现明显偏向的言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民众时间,让他们思考事件的真实性,并做出自己的判断。

4.3事件主体——当事方的自证清白

在网络司法舆情案件中,事件当事方的回应是舆情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是事件的当事方,更是事件的参与者和了解者,只有他们的自证才可能使舆情朝着真实结果的方向发展。在彭宇案中,由于彭宇自己说是见义勇为被讹,当事方的错误说法引导民众的思想,民众一致认为被撞老人就是讹人。如果彭宇能够站出来说明事情的真相,就不会有后来的“倒地老人扶不扶”的舆论轰动。当事方是司法舆论的主体,在舆论发生后,事件当事人有义务说出事情的真相,而不是故意捏照谎言左右民众的观点。因此,加强民众的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在自媒体时代,有些人是为了一夜成名,有些人是为了制造恐慌,无论是以什么样的目的,造成司法案件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责任。勒庞说:“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处于群体中的个人变得不再是他自己,而是“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21]。网络的匿名传播和观点表达使得民众无所顾忌的表达自己的言论自由。所以国家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及培训课的方式加强民众素质的同时,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也要给予严惩。此外,立法机关应当从网络舆论的特征出发,将网络媒体、网民等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从而保证司法权公正、独立[22]。

4.4主管主体——政府机关的及时回应

网络舆论作为新型的社会舆论的焦点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典型特征。在网络案件中,政府的回应是重要因素,其中网络司法案件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及时答复。一旦网上有司法案件,真相的出现较晚,一般为3天左右,但是处理司法舆论的时间只有24个小时,所以,司法案件发生后,政府机关应认真调查,了解基本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民众及时发布司法案件涉及的时间、地点、事件等信息,然后转入实际的细节调查。不要让民众对司法案件无谓的猜测,也不要给媒体自由撰写和夸大的机会。只有政府机关掌握主动方向,才能使舆论往正确的方向发展。所以一个案件发生后,政府要及时介入调查,还原事情的真相并告知民众,在人们形成自己的偏见之前进行纠正,不要造成不可挽回的地步。

此外,政府加强舆论检测也有利于针对司法舆论做出及时的回应。政府机关可以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舆论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对于出现的司法舆论,尽早进行分析调查,把结果及时告知民众。“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致。”[23]虽然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政府机关、司法独立有冲突,但这也是政府机关改进的重要动力,政府机关根据网络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介入制定相对应的规制制度,有利于减少网络司法舆情事件的负面影响。

4.5辅导主体——第三方的介入

由于网络司法舆情的影响较大,除了加强对当事方、政府、媒体等主体的规制外,如果网络司法舆情得到在社会上享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以客观、超然和权威的态度发声,有利于澄清公众的疑虑,还原事实的真相,促进网络司法舆情的正确发展。与网络司法舆情不相关的第三方中,检察院和法学专家的参与是重要的主体。

一是检察院的介入。检察院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公权力,也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关。所以,检察院介入网络司法舆情有利于提高民众的信任感。比如,在一些恶性以及群体性的司法案件中,当民众表现出对执法机关行为不信任时,检察机关可以适时介入,发布案情,厘清法律思路,这样可以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的解决能力。比如在雷洋案发生后,民众对警方的通报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而此时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及时介入,派法医对尸检全程进行监督。“昆山龙哥”案同样如此,案件8月27日发生, 8月29日上午江苏检察发布,案件发生后,昆山检察院及时介入,紧接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同对案件展开调查。当9月1日昆山公安局宣布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后,江苏检察在线发布对“昆山龙哥”案属于正当防卫的回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昆山龙哥”案整个案件中,检察院是全程参与的,从舆情爆发阶段的通报到案件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的监督,再到后期的释法工作等都有检察院的身影。检察院对司法案件的介入不仅可以监督公安机关调查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进行补充印证,真正形成“回音壁”效应,增强调查结论的专业性和舆论认可度,增加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使民众对法律产生更大的依赖。

二是法学专家发声。法学专家是指在法学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全面的人,他们精通法学相关知识和理论,并且对法学研究具有较高的造诣。当司法案件发生后,虽然有政府的回应,但是民众表现的是不信任和怀疑的态度,如果司法界的权威专家能够站出,运用法学理论的观点和专业知识向民众解答、释疑,会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舆论暴动。因为法学专家不仅是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也是法学知识的传播者、授业者,他们的言论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接受。比如于欢案件发生后,争议的焦点是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此时刑法专家应发声,向民众解释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等,这样可以减少民众无端的猜疑和声讨。

5结 语

在新媒体环境下,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是一个“视频记者”,其所拍摄的视频、照片瞬间就可覆盖众多人群[24]。网络司法舆情是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网络司法舆情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也有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但是网络司法舆情也会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舆论暴力。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25]。因此,对于网络司法舆情的相关主体当事人、网络媒体、司法机关的法律规制是必不可少的,此外,还应从其他的主体之间加强网络司法舆情,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网络司法舆情的法治化,最终达到习近平对互联网治理的期待:推动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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