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第四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本届研讨会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联合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为共同承办单位。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来自美国、英国、白俄罗斯、丹麦等国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国际专家,国内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法院系统、实务界、产业界的代表近150人围绕“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主题展开学术探讨,深入交流、达成共识,为数字法治建设与发展贡献新的智慧和方案。
本次会议包括主题报告和分论坛环节,分论坛设中文会场、法理会场、国际会场三个分会场。主题报告环节由法学院院长汪习根教授主持,十二位资深专家作了精彩分享。本期特回顾主题报告概况。
专家发言摘要如下
王轶:数字法治领域的知识形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长王轶以“数字法治领域的知识形成”为题,探讨了数字法学的学科特性和底层逻辑。数字法学作为数字法治领域的知识体系,与传统的民法学、刑法学等学科存在显著不同,它是众多传统法学门类在数字法治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在数字法治领域知识形成的路径上,有三个关键因素不容忽视:一是特定社会业务领域的业内人士意见;二是社会舆论;三是有权机关的决断。在知识形成的方法上,王轶教授主张从源法学问题出发进行讨论和考虑,他根据讨论的结论是否落脚在规则的设计和规则的适用上,将法学问题分为纯粹法学问题和法律问题,并进一步细分类型。若缺少对于学术问题类型的共识,就无法展开有效的学术讨论,也无法推进知识的有效形成,确定问题类型是推动数字法治领域知识形成方法的起点和关键。
时建中:法治新对象、法治新工具与法学新知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围绕“法治新对象、法治新工具与法学新知识”展开了发言。他指出法学就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而现在的法治有了新的对象,也有了新的工具,这正是由当今数字化和数据化的时代所带来的。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数据由传统的信息载体变成一个数据产业,随之产生大量新问题,而其解决需要法学与其他专业的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必将产生新的法治对象,拥有新的法律知识,如今数据和数字技术成为法治的统治工具,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法治运用该工具的时候,也会产生新的知识:一类是作为对象的知识,另一类是作为工具的知识。基于此,我们要体系化地构建新的法学之治,从而更好去规范或完善与数字技术和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度。
余翔: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促进符合伦理的可持续技术性创新

欧洲科学院院士、湖北师范大学副校长、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余翔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促进符合伦理的可持续技术创新”这一主题做了发言。他以AI换脸等案例指出如今科技发展与政策监管滞后的不平衡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并且针对性提出应对思路。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给个人造成信息泄露等不利影响的可能,对社会则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风险提升的后果。因此必须要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改进规则和法律,加强国际合作立法,借鉴欧洲打造分类风险监管。其次,要优化人工智能产业协会的功能,建立国家国际的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加强协会自律。最后,人工智能业内企业的合规要构建人工服务的风险评估系统,注重证据的保存。
孙佑海: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法学教研发展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以“充分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法学教研发展”为题,指出《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点明了法学教育需要回应数字时代的变化。他强调法学教育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先导,需要与时代发展需求紧密相连。接着,他解释了新型法学教育的概念,即在数字时代运用数字技术的方法进行法学教育。在如何赋能新型法学教研方面,他提出了三个策略:一是培养法学生的大数据思维;二是将数字技术融入法学教育全过程;三是将主体教育与人工智能教育有机结合,让法律人专注于处理涉及多领域、复杂程度高的法律问题,而简单事务则由人工智能辅助。最后,他鼓励法学教育界积极拥抱新时代,通过不断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左卫民:法律如何因应科技:审思与前瞻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在“法律如何因应科技:审思与前瞻”的主题发言中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科技的关系,指出这是当前数字法学、数据法学及相关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当代法律与科技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模式:欧盟的控制式积极规制和英美的保障式有限回应。左卫民教授指出,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欧盟模式虽能避免一些问题,但过度规制可能阻碍科技发展,导致欧洲在科技应用方面相对落后,而美国模式则更加开放和灵活,促进了高科技尤其是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中国则处于这两种模式之间,需要我们权衡利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他强调,法律应主要规制科技应用而非科技本身,以避免过度规制影响科技发展。最后,他提出法律系统对现代科技的掌握可能不够深刻,因此法律人应审慎稳健应对科技推动型社会的挑战。
彭诚信:数字法学抑或字数法学:浅谈数字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发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以“数字法学抑或字数法学:浅谈数字法学研究中的问题发现”为主题,他指出数字法学研究要找出一些真问题来研究,面向我国的实践情况,尽量避免学术泡沫的现象。做数字法学的研究需要有相应的案例或者调研材料支撑。例如如果不能回答质押的公共数据客体范围是否包括个人信息,质押的企业数据是否包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为什么要匿名化,如何匿名化,匿名化的法理是什么等问题,光去谈数据质押就是空中楼阁。我们研究数字法学对于人工智能也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否则将无法谈价值对齐。他指出,我们既不能够漠视数字技术的发展对法学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当然也不能够去跟风制造学术的泡沫,要有一种审慎的、理性的、科学的态度来对待数字化发展,坚持问题是理论的先导与创新的前提。
胡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以“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为主题,指出虚拟货币技术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置能力带来的挑战,如虚拟货币扣押难、虚拟货币的保管难、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及合法性存在着争议等问题。在实践中地方针对处理相应的货币也出台了各种办法,但都是地方性的,存在着混乱、各种风险以及方式的差异性等问题;其次,涉案虚拟货币的保管规则尚不统一,保管主体不明确,存在办案人员自行私自保管的违规行为。基于现实情况,胡铭教授认为仔细研究虚拟货币处置的优化路径已经刻不容缓,各地对此进行探索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乱象。他指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第一是行涉案区域货币组织的正当性说明以及处置方法的核心。第二是虚拟货币的实体性组织行为和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要进行有效的对接。第三,第三方机构辅助虚拟货币处置的行为也要存在正当性的基础。
丛立先:避风港规则的形成和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以“避风港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为主题进行发言,从三个方面介绍了避风港规则。该原则起源于美国的1998年《千禧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我国的避风港规则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到2012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再到2020年的民法典中逐渐形成。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该原则的适用仍然面临很大的困境,用户数量指数化增长、侵权形式多样化、算法技术成熟化、各国立法差异化等问题都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技术发展也对避风港原则创造了新风险,首先是人工智能技术提出了较大挑战,人工智能中智能内容审核、异常行为检测和自动侵权通知等,其次是区块链技术中内容的可追溯性和数据的不可篡改性,都要求我们要明确该原则的适用边界,解决适用的底线问题。
郭春镇:从嵌入到融合: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及其优化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郭春镇教授以“从嵌入到融合: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及其优化”为主题,指出关于当前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的关系是嵌入性的,即技术嵌入到法律框架中,这种嵌入型关系需要分析并提出一个称之为“数字法理学”优化方案,该方案旨在通过互动形成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双向融合,在确保法律本源性地位的同时,对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进行双重改造,将技术逻辑和法治思维融贯。他还强调立法不仅仅是政治过程,也是一个基于规范的法律过程,所有算法流程都要经受法律运行、法律价值和法律原则的考验和检验,通过探求底层逻辑的共通性,通过共同体实现一元化,以数字权力导向权力的横向效应。与国家推行的新文科有内在逻辑一致性,强调基于问题导向,结合与法学相关的所有上下游学科,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
彭中礼:现代科技赋能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研究的原理与路径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彭中礼教授的发言聚焦于“现代科技赋能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原理与路径”,指出现代科技对国家治理和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路径,也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第一,在司法现代化过程中将现代科技与司法紧密结合,有利于改变司法的质效评价方式,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现代化的司法体制。第二,现代科技能够赋能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逻辑机理在于,技术因素促使司法富含科技因子,推动中国司法走在世界司法文明发展的前沿。第三,现代科技赋能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路径应是全流程全覆盖的司法现代化。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司法现代化建设从信息化、数据化向智能化迈进。然而,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是一个过程,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呈现新的面貌。
张德淼: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湖北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德淼教授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为题,从四个方面展开了发言,逐步论述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路。首先,他从基本理念与道路出发,阐述了为何选择法治。其次,他从法治如何推进方面,针对外部角度,论述了法治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多重维度与具体面向。此外,通过分析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两大要素,明晰了法治在推动法律、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领域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紧接着,他又讲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完善与效能整合,通过“制”与“治”的互动及保障从而实现法治两大动力的协同。最后,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要加快构建治理评估保障体系,从各类主体出发,进一步设置相应指标,不断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制能力。
何士青:论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因应

湖北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士青教授讨论的话题是“论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因应”。她首先指出当今人类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融入生活的各个方面,推动着人类生存方式的改变。紧接着,她以辩证的观点,讨论了数字化生存方式制约人们美好生活方式的一些隐忧。针对这些负面影响,她指出应该加强对大数据的治理,包括思想指引与法律规制。并且积极提出自己的应对策略,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做出了回应。在立法层面,她指出要加强保障数据权利的法律制度供给;在执法方面,要提升以腶务数字民生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执法水平;在司法方面,要积极推进以提升司法质效为基本目标的智慧司法建设。最后,表达了对更加美好数字化明天的无限憧憬与期待。

汪习根表示,本次主题报告人都是来自全国重点高校的著名专家,也是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研究、法理学方面的权威学者。专家们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探讨了数字时代智慧司法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及其破解之道,站位高、理论深、视野广,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见解,深受启发,对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的理论研究、纵深发展和实践推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