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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会场回顾 | 第四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暨湖北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5-01-11 来源: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婷以“人本法律观指引下的人权司法方法逻辑证立——在算法行政争议中落实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从“法国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算法案”“法国献血系统性取向歧视代码案”“SyRI案”等域外案例分别论证了域外人权司法实践中依据国内法的审查模式、结合人权司法方法的审查模式和数据与系统的综合权利影响审查模式。她指出人权司法方法的逻辑证立旨在构建一种中国式的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保障算法行政程序中的“人在回路”原则充分实施。在我国法制体系下,人权司法方法具有合宪性、独立性与可行性,将其运用到算法行政争议化解中具有化解价值冲突、阐释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聚焦核心争议、简化司法审查步骤的现实功能。12月28日,第四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本届研讨会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联合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为共同承办单位。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来自美国、英国、白俄罗斯、丹麦等国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国际专家,国内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法院系统、实务界、产业界的代表近150人围绕“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主题展开学术探讨,深入交流、达成共识,为数字法治建设与发展贡献新的智慧和方案。

本次会议包括主题报告和分论坛环节,分论坛设中文会场、法理会场、国际会场三个分会场。本期推送法理会场发言摘要。


分论坛一: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路径方法

主持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 马忠泉


主题发言

湖北警官学院向达老师以“数字法治中的公安机关法制员”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在基层执法组织中配备法制员可以确保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准确运用法律,当下法制员的履职模式也在从形式审核转为实质审核,而在实践中法制员本应发挥的作用在不断强化的“办案责任”或“审批责任”的重重压力下被挤压变形,公安机关的内部架构也在影响着法制员的判断。他强调法制员面临的困境需要公安机关内部组织法的变革来加以解决,数字法治时代法律的发展随时随地需要考虑“正当性”与“确定性”之间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达成,需要重视“人”的因素,尤其要重视处在法治体系末梢的那些实际上运用法律的人,他们对一个法治体系的生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艾里西尔·艾萨老师以“论算法霸权的司法认定”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将算法霸权的具体行为分为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限制交易和提供差别待遇四类,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算法霸权的认定规则存在开放性规定导致算法范畴界分模糊、针对性证据规则缺乏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匹配、先入为主的司法认定理念导致过分强调“注意义务”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提出要厘清算法霸权范畴属性以加强类型化建构、打破传统思维举证责任倒置方式、重塑算法霸权认定导向以修正司法认定偏差,努力构建包容性和实用性高的动态司法体系,从而在保障算法技术活力的同时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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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国栋以“论基层纠纷非诉讼化解的空间特征及其机制优化”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引入社会空间理论来解释当前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将其嵌入到社会中来观察整个社会生态和权力配置如何来塑造和影响机制。在社会空间视角下,矛盾纠纷综合性、社区组织方式和基层权力分散等空间特征制约着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因此,在非诉讼纠纷化解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在地化、场景化、因果性和后果性考量。在空间场域中纠纷预防与矛盾化解的结合、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法与社会规范的协作等内容成为了纠纷非诉讼化解的基础。基于空间机制,地方通过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化解机制改革,下沉化解场域、打破职能分割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晏民以“刑事鉴定权配置的程序法理——一种层次化的理论模型”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了三个问题:指导刑事鉴定权配置的是权力型司法还是合作型司法、指导鉴定权配置问题解决的法理是鉴定本位主义还是司法中心主义、指导鉴定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是整体分离主义还是有限分离主义。对此,他强调在当前犯罪结构变化趋势下,司法机关同被害人、被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认定,因此选取合作型司法和有限分离主义更具备合理性。在合作型司法中,被告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过程中,反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纠正刑事错案,这一制度通道也应不限于刑事鉴定制度,还应当包括刑事程序救济制度、刑事申诉制度等,以重新夯实合作型司法的理论基础。


评议环节

武汉学院法学院周芳芳副教授对“数字法治中的公安机关法制员”和“论算法霸权的司法认定”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数字法治中的公安机关法制员”一文,她赞道该文视角新颖,展现了公安机关在执法侦查过程中的法治场景,对于法制员在工作过程以及人事编制中的困境做了细节性的表达。同时,她也指出技术治理的底层逻辑是能与不能而法律治理的底层逻辑是应当不应当,针对技术是否会进一步给法制员权力上的限制的问题,该文可以继续从数字法治规制的角度深入研究,并且可以从法制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两个场景中作出主观的客观化表达。针对“论算法霸权的司法认定”,她赞道文中平台承担举证责任是巨大亮点。她指出在比较法研究上,该文可以做更多讨论,同时还应当将“算法霸权”的概念做统一解释,聚焦算法侵权中主观过错的认定,深挖算法证据归属。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刘柳副教授对“论基层纠纷非诉讼化解的空间特征及其机制优化”和“刑事鉴定权配置的程序法理——一种层次化的理论模型”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论基层纠纷非诉讼化解的空间特征及其机制优化”一文,她指出该文理论上可以选取一个理论贯穿全文来做针对性论述,实践上可以在基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务实看法,在非诉讼化解中需要有法律专业人士将群众意见分级分类汇总,在人力资源和财力方面都需要得到保障,针对“刑事鉴定权配置的程序法理——一种层次化的理论模型”一文,她指出可以运用压制型司法或对抗型司法的表达来代替权力型司法,可以从社会时政等现实角度来考量刑事鉴定的具体问题,此外她指出对于公设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还需要更多的可行性论证。


分论坛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礼堂


主题发言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婷以“人本法律观指引下的人权司法方法逻辑证立——在算法行政争议中落实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从“法国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算法案”“法国献血系统性取向歧视代码案”“SyRI案”等域外案例分别论证了域外人权司法实践中依据国内法的审查模式、结合人权司法方法的审查模式和数据与系统的综合权利影响审查模式。她指出人权司法方法的逻辑证立旨在构建一种中国式的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保障算法行政程序中的“人在回路”原则充分实施。在我国法制体系下,人权司法方法具有合宪性、独立性与可行性,将其运用到算法行政争议化解中具有化解价值冲突、阐释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聚焦核心争议、简化司法审查步骤的现实功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丽芳以“社会权视阈下的互联网接入权”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互联网接入”需要独立成权,互联网接入权嵌入社会权的基础以促进人的社会参与能力为价值基础,以人权范式保障互联网接入权是国际社会的必然趋势。在积极保障方面,要将互联网接入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社会权加以保护、破除数字鸿沟的物质障碍、开展数字教育培训和数字扫盲计划;在消极尊重义务方面,强调互联网接入的完整性和开放性,主要是确保公民在线上空间能够自由获取信息和自由表达。针对互联网接入权在我国间接入法的方式,她指出可以主要采取通过国家职权的映射间接入法和一般条款的涵摄方式间接入法两种方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文睿以“权威与自治的一元统合:拉兹的国家治理观及其殷鉴”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西方的治理困境从宏观上来看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博弈,而随自由主义话语的大量引进,我国也应逐步面对类似西方的治理难题,即自由主义强化个体权利的同时削弱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的难题。拉兹独特的“至善论自由主义”立场使其有能力摆脱现代性造成的虚无主义与价值冲突,弥合权威与自治之间的张力。虽然拉兹的理论植根于西方理论史,但是其合法权威观与中国哲学的逻辑是相似的,合法权威理论的本质体现为“主张”与“承认”的结合运作过程,建立了一个由权威的合法性出发的可循环的牢固链条。在当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之中,进行借鉴不仅可以与中国法治发展进程遥相呼应,又不落入反“权利”的后现代话语,为中国式国家治理提供理论依据。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邓玉容以“‘法治体系’研究综述及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展望”为题进行了发言。她借鉴图书情报管理系统性研究综述的研究方法和内容分析法对现有法治体系做了研究综述。她指出在研究成果方面,法治体系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一个由概念、内在构成以及建设路径三大理论板块构成的知识框架,概念板块主要包括描述性定义、功能性定位和相关概念,内容架构板块主要包括多元学理阐述时期和单一官方表达的再阐释时期,建设路径板块主要包括建设路径的全景式构划、特殊领域的具体路径和措施倾斜。她认为现有法治体系研究形成了“政府互促-规范研究-实用正当”相衔接的研究链条,即以政法互促为研究动力机制,以规范性研究为主要研究进路,并在研究取向上兼顾实用性和价值正当。


评议环节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远对“人本法律观指引下的人权司法方法逻辑证立——在算法行政争议中落实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和“权威与自治的一元统合:拉兹的国家治理观及其殷鉴”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人本法律观指引下的人权司法方法逻辑证立——在算法行政争议中落实数字发展权实施机制”一文,他赞道文中提出的人本法律观对数字发展权、算法行政和能源司法保障等领域的发展都非常关键,同时他也指出算法行政和数字发展权并不是相对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算法行政中的问题是如何损害了数字发展权实施的过程这一逻辑关系。针对“权威与自治的一元统合:拉兹的国家治理观及其殷鉴”一文,他指出拉兹的国家治理观不仅能解决西方现代化进程中的争议,同时也能与我国哲学中的治理环境同频共振,文章可以不局限于传统的哲理思想论证,应进一步分析现代话语下的哲思,在实践层面分析拉兹的国家治理观能否适用于中国。

汉口学院杨雪老师对“社会权视阈下的互联网接入权”和“‘法治体系’研究综述及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展望”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社会权视阈下的互联网接入权”一文,她赞道该文清晰指出了数字社会加剧社会不公这一现实问题,同时她也指出从社会现实的角度论证互联网接入权独立成权还需要提出更具有说服力的方案来证成,而对于“互联网接入权成权是必然趋势”这一绝对化表述也还需斟酌。针对“‘法治体系’研究综述及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展望”一文,她赞道文章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研究综述做得非常详尽,她提出文章还可以在说理和结论构建上着墨更多。


分论坛三: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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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小川


主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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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彦迪以“个人信息风险规制的数字技术矫治及法理考量”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风险来源包括信息技术权力主体的技术风险、个人信息管理风险、信用风险等,而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理论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学说、合理隐私期待理论和个人信息财产保护学说。从民主实践的普遍性来看,大数据信息技术的设计程序应当是技术共同体的价值共识,要实现技术主客体之间的角色转换,需要打破固定的利益壁垒,平衡各个阶层所代表的利益诉求,充分保障社会不同阶层的话语权表达,重塑社会权力关系。同时,公民的信息民主需要协调联动执法格局,化解多头执法的困境,设置专门化的执法机构进行管制,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行政法规,从法律效力上赋予该机构特定的执法权限。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韦俨芸以“从排他到共享:医疗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当下我国个人医疗数据的治理形成了以知情同意为原则,合理使用为例外的基本模式,但这一模式无法激发医疗数据社会化利用的价值。基于“数据利他”主义与公私利益平衡等多重价值考量,医疗数据资源持有权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排他性专有财产权的新型权利范式得以确立。她强调医疗数据资源持有权的合理使用应当以比例原则为一般标准,以合理使用“四要件”为具体标准,划分五级风险等级以确定数据可公开范围,以弥合医疗数据个体控制与社会控制之张力,推动医疗数据治理范式由私有排他向社会共享转换。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俊熙以“个人数据治理的法理反思——从‘赋权与否’到‘关系治理’”为题进行了发言。针对个人数据赋权与否的问题主要存在强调数据安全的赋权说和强调数据流通的反赋权说两种观点,从关系角度审视赋权与否的分歧,可以归纳出通过个人数据财产权对抗平台企业的对抗路径与通过个人数据集合发展互惠经济的互惠路径的二元路径。他指出对抗路径与互惠路径的共同视角都是孤立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应当引入用户共同体的横向关系,建立双重关系结构,在纵向关系结构上以对抗为主互惠为辅,在横向关系结构上以互惠为主对抗为辅,在两种关系上都融入数据合作社的制度作用以形成个人数据的“关系治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余兮以“情感计算在养老领域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情感计算是一种捕获、剖析、理解、影响人类心理反应的智能技术,其已从单模态逐步发展至多模态,在单模态时期主要可以分为文本、语音、视觉、生理四大类,而在多模态时期单模态情感计算可以任意组合。目前情感计算在终身学习、身心医护、权益保护三大养老场景中得以应用,促进了养老事业的深度智能化发展,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包括侵犯法律权利风险和损害法律价值风险。在借鉴域外情感计算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从养老领域情感计算设计者、实施者角度、被识别者角度、监管者角度和第三方角度进行法律规制,既要保障政府部门治理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又要防止管理权力无限扩张影响正常的应用程序。


评议环节

汉口学院吴忌老师对“个人数据治理的法理反思——从‘赋权与否’到‘关系治理’”和“情感计算在养老领域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个人数据治理的法理反思——从‘赋权与否’到‘关系治理’”一文,他指出文章还应提出更多案例以支撑赋权或不赋权的后果,同时还应更多论述数据合作社的概念和运行机制,以及如何以数据合作社为核心构建个人数据治理的双重关系结构以实现对个人数据困境的破局。针对“情感计算在养老领域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一文,他指出文章应当调研老年人真实的情感需求,进而基于此解决情感计算的问题,并且对于情感陪护中人工智能的可能侵权、老年人情感和隐私侵权的平衡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做更多讨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肖伟对“个人信息风险规制的数字技术矫治及法理考量”和“从排他到共享:医疗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两份报告进行了点评。针对“个人信息风险规制的数字技术矫治及法理考量”一文,他指出个人信息保护具备现实意义,文章可以更多讨论具体话题,例如从大数据平台、公权力机构等角度进行梳理,将民主参与融入解决贫富差距、医疗保障等问题中。针对“从排他到共享:医疗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一文,他赞道文章具有前瞻性且逻辑工整,他提出文章可以区分数据资源“持有”与“占有”,明确对立面的义务安置,增加对医疗伦理方面的考量。


“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联合发起,一年一届,至今已举办四届。该研讨会面向数字法治建设的需要,从计算法学领域出发,旨在为智慧司法建设、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提供一个研讨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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