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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第一分论坛学术成果回顾:科技发展对人权的贡献

发布人:叶子颜 发表时间:2022-05-13 来源: 浏览次数:

5月1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奥中友好协会主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奥中法律协会承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国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协办的“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顺利举行。

分论坛一 科技发展对人权的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主持论坛

非洲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利用技术促进非洲土著语言

维也纳大学非洲研究、语言学和文学教授,国际现代语言文学联合会(FILMM)主席亚当斯·博多莫以“非洲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利用技术促进非洲土著语言”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对语言权利的研究可以丰富人权的一般内涵,语言权利也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他分析了以往学者对语言权利和人权关系的研究,认为语言学家解决非洲语言人权概念的最好方法是接受泛非主义的理论概念,并管理语言资源,在语言的基础上减轻不公正和不平等。同时,他概述了语言活动家和学者利用互联网技术保护土著语言所做的各种活动,并倡导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相互学习,合作促进语言人权的发展。

技术社会与人权风险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院长、教授何志鹏围绕“技术社会与人权风险”的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在数字时代,要对人权问题出现的新状况加以关注。数字时代产生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使得很多人权问题从无到有,例如数字鸿沟。数字鸿沟使世界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数字算法也可能带来一种企业和个人甚至是国家的霸权,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群体进行遏制和打击。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大数据和数字时代带来的很多有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利用数字科技给人类带来真正的福利,给人权带来更多正面的影响,是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问题。

用好人权发展中的数字力量

中央网信办网络传播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勇以“用好人权发展中的数字力量”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数字技术对人权事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权保障工作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他指出,“互联网+”在医疗、教育、交通、文化、民生等领域的发展,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然而,数字应用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领域发展不均衡,甚至存在许多盲点:算法滥用、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等问题,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用好数字技术力量,弥合信息鸿沟,强化法治建设,共同推动人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未来人权问题到仁爱伦理

La Route de La Soie 出版社创始人索尼娅·布雷斯勒发表了以“从未来人权问题到仁爱伦理”为题的发言。她认为,当今人权应当站在集体角度下发展新的个人概念,并提出人类未来应当构建一种“距离社区”的观点,认为可以从伦理学与仁爱的角度来理解人权的增强:既对数据进行批判性应用,又站在人的角度关注社会议题并从伦理上进行反思。她还指出人类与机器无法分割,如果将人类的伦理道德与机器所拥有的记忆与预测能力相结合,将有利于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她谈到,当代中国正开辟着一条保障人权的新道路,即在运用先进技术的同时注重仁爱关怀,这应当是一种实现人权的更佳方式。

科技支撑新冠疫情防控——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二级巡视员王小龙以“科技支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自疫情爆发以来,中国及时启动科技攻关应急,全方位开展部署,组织全国精锐科研力量,全力抗疫;先进的防疫设备成功服务了北京冬奥会;在检测试剂方面,产能持续增强,为及时发现患者提供支撑;在临床救治、疫苗研发等方面,中国的科研也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科研人员自始至终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将人民的健康权放在首位。最后,他指出中国科研将继续深入推进科研攻关,为捍卫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而努力。

科技:人权发展的助推器

人民日报经济社会部科技采访室主编、高级记者赵永新以“科技:人权发展的助推器”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分享了两个切身感受:一是在科技进步的生产方面,随着政策调整,国家农业科技水平提升,农民一改过去的弱势地位,生产积极性和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其二,科技进步造福了癌症患者。继中国上市了第一个抗癌新药后,随之研发出一批药效与进口药不相上下的新药。他指出,中国的科技创新要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主战场、面向需求进而推动医药科技提升,为百姓造福,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政府、公司、公众的共同努力。

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龚向和以“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数字化时代人的本性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会拓展到人的数字属性、这些数字属性如何获得法律保障成为了数字人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从数字化时代凸显人的“数字属性”、确立数字人权的法律权利形态、构建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三方面展开探讨。他认为,人的数字属性是数字人权产生的正当性依据,对于数字属性的法律保障应包括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确立数字人群的法律权利形态;应构建由个人义务、科技企业业务和国家义务构成的数字人权的法律义务体系。

婆罗门人和扫帚:印度的技术和人权

匈牙利罗兰大学(布达佩斯)人文学院历史所副教授拉马钱德拉·比拉帕以“婆罗门人和扫帚:印度的技术和人权”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在关于印度的技术和人权的辩论中,首先需要注意印度的发展水平。印度的人权仍然是一个法律框架,对普通印度人的日常生活并未产生太大影响,目前的优先事项应该是赋权。种姓制度可能会阻碍印度创造赋权和进步的能力。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差距。他谈到,由于监管不严,印度政府无法阻止社会日益增加的数字犯罪风险。印度应充分发挥技术的积极作用,若印度全面拥抱技术现代化,将会实现赋权繁荣,人权也会随之繁荣。

构建多元共治的算法治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以“构建多元共治的算法治理体系”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数字科技,数字科技在为社会造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中国在算法治理方面进行了多维度努力,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而算法治理也面临着巨大鸿沟:技术目标与社会目标、影响的广泛性和人民认知的有限性以及其主体的多元性。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她提出从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的多个主体维度进行多元共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责任体系,同时推动企业创新,更好保障数字时代的人权。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人权意义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满洪杰以“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人权意义”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全人类对生物医学研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期待,也促使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审查进入公众视野。生物医学伦理审查的立法已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理念。他指出,伦理审查不仅是确保医学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原则的基本路径,更是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保障和实现人权的制度基石。从人权角度来看待和理解伦理审查,具有重要意义。最后,他认为应从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权利、脆弱人群的保护等方面来进行伦理审查。

埃及、人权和科学技术

奥地利中国和东南亚研究所研究员麦格·娜达·奥斯曼以“埃及、人权和科学技术”为题进行发言。她提出,国际人权是世界公认的法律标准和规范,旨在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她谈到,社交媒体技术尽管给了我们广阔的自由空间,但同时也被证明可能限制人权。在有些国家,社交媒体所代表的技术被滥用,如人口贩卖,并且存在政府监视和压制言论自由的问题,这些都是对数字领域的隐私和权利的侵犯。因此,法律应该在起诉黑客和数字罪犯方面加大作为,重塑和发展网络技术中的人权观念,加强科学技术有效维护人权,这样个人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

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与科技创新辩证统一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陈佑武教授以“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与科技创新辩证统一”为主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谈到,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科技是推动中国社会高速发展的双翼。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密不可分、辩证统一: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权事业发展的动力之源,为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奠定了科技基础;而人权事业的进步则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强调,人权保障和科技创新的融合体现在学科建设即人权学科的发展上。他呼吁,要推动人权一级学科建设,设置人权科技二级学科,培养人权保障与科技创新融合的高端人才。

人工智能的伦理使用和责任追究

Jarolim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奥中法律协会律师马丁·毕希勒围绕“人工智能的伦理使用和责任追究”进行阐释。他认为,人工智能已经得到广泛运用,但是人工智能法律仍处于起步状态,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如何使人工智能做出的决定符合道德准则、如何保护数据等,有必要制定规则对其进行管控。他指出,此类规则的制定权应当属于立法者而非企业。与此同时欧盟相关机构提出要建立确保人工智能可信度的框架以及国际性的信息认证许可机构来应对挑战。此外,人工智能的出现也使人的尊严与自由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保护人权可谓重中之重。

科技如何促进中国的人权

《中国日报》国内部记者张之豪围绕“科技如何促进中国的人权”主题首先分享了陕西省柞水县居民在先进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面临哥本哈根疫情依旧维持木耳产业高产值并成功脱贫的故事,阐述了坚持和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观点,并强调中国消除绝对贫困,不仅是中国人民的成就,也是对世界人权进步的巨大贡献。他指出,中国的脱贫攻坚离不开科学技术,在它的帮助下贫困人口与弱势群体的平等权、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其他社会权利得到了极大保障,彰显了中国脱贫攻坚工作为世界贡献的中国智慧。

怀有量子比特式的人权观念

伦敦商学院客座讲师、科技创新咨询公司nexxworks合伙人、作家帕斯卡·科彭斯以“怀有量子比特式的人权观念”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分析了中欧在对待技术信任与人权信任上的思维差异:社会内部如何看待信任。中国文化更重视集体,欧洲则相反。他提出了“反向人脉-系统信任”模型,并指出处理人脉中信任的思维方式与处理系统中信任的思维方式截然不同。他对改善中欧人权对话提出建议:在明晰中欧思维差异基础上改变沟通模式,在真理的相对性下开启对话,直到对话在双方的思维模式中均得到验证。我们要培养量子思维,摒弃非此即彼的观念,摒弃先入为主的偏见,实现相互信任。

论人权视角下的数据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钱子瑜以“论人权视角下的数据保护”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到,数据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也因之成为价值极高的财产。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多重面向,其意义不仅在于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现,也在于他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人权视角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是对私人财产的尊重,应当在法律、行政和社会层面予以充分保护;同时,数据财产权又关涉到他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也应受到必要限制。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既要着眼于人与财产的互动关系,还应着眼于人与人的互动关系,确保各方主体基本权利的协调与实现。

论“数字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余奕娴围绕“论‘数字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展开阐述。她认为,随着科技和信息对社会生活的渗透和掌控,“数字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也在对现实的回应中向更深处发展。一方面,数字化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传统生活方式,使一部分人成为“数字难民”。另一方面,支付的数字化和学习的网络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门槛,将一些传统弱势群体边缘化。数字人权表现为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真正实现联网权和数字化生活权。同时,也要包容“数字弱势群体”劣后的使用能力,为其设立发展的“缓冲区”。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勇作评议。各位学者达成了系列关于科技与人权的共识:第一,承认科技发展对人权的贡献,促使传统人权取得长足进步。如科技推动生物医学的进步进而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网络教育普及保障教育权和文化权,互联网和视频技术进步推动在线人权对话等。第二,认识科技发展带来新的人权议题,如人工智能的权属问题、数字技术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药物测试带来人权伦理问题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科技是中立的,需要用人权的价值取向为科技发展划定边界。第三,实现科技与人权融合和互补发展,专家从各个维度强调了参与、监管与多元共治的重要性。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徐军华作评议。本次会议体现了几个特点:第一,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融合。第二,宏观视角和微观层面相结合。第三,紧紧围绕科技发展给人权保护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展开论述。第四,涌现出一批新理念,例如多元共治的算法体系,还有量子比特式的思维方式。第五,分享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科技与人权的实例,例如印度的技术赋权问题和非洲地区的语言权问题等。他认为本次会议拓展了科技与人权的新领域、新议题、新观点、新方法,进一步推进了科技与人权这一复杂宏观议题的深入研究。

陈佑武教授作为代表在闭幕式上分享了第一分论坛研讨情况。他说到,第一分论坛主要聚焦三个观点:第一、关于科技与人权关系科技与人权不可或缺也密不可分,并不是一对一关系,二者良性互动,平衡发展。科技在人权保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权为科技发展提供了分析框架。科技本身不会损害人权,关键在于如何使用。第二、关于关于科技发展对人权保障的挑战对于人权保障而言,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科技发展不仅为人权保障提供了有利条件,产生了新的人权。另一方面,新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导致了新的人权问题,给人权保障带来挑战,如何促进科技发展,保障人权,成为新的时代课题。第三、关于科技与人权的融合发展。本论坛专家认为,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与科技创新辩证统一,为全球人员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中国的经验与方案。促进科技发展保障人权涉及诸多因素:一是发展以人权发展的科学技术;二是进行伦理反思,引导科技向善;三是加强科技法治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四是在全球人权治理与科技治理上,尊重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加强人权与科技领域合作交流;五是加强人权学科建设,推动设置人权一级学科,设置人权科技二级学科,培养人权科技领域高端人才。

本次会议得到了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中国日报、CGTN、香港紫荆杂志、澳门日报、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东京新闻等近30家海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报道。

(文字:王文静 陈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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