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刊发】《政法论丛》2025 第1期 第3页~22页
【摘要】人是自然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思维存在物的三位一体,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思维属性的统一决定了人的生存方式是诉求物资、交往互动、能动创新等方面构成的有机系统。人的生存方式随着根植于生产力发展的时代演进而迭变,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是人的生存方式变革添新的重要助力。大数据技术的勃兴推动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也推动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形成。以法治方式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作出回应,是实现人们美好生活期盼的必然之举,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内容。人的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法治回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从加强以释放大数据正能为目标的大数据法律制度供给、提高以公共服务高效化为目标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水平、推进以提高民众公正感为目标的司法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综合发力。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 数字化生存方式 法治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