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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人权的演进规律与理论特色

发布人:汪习根 崔杨 发表时间:2019-09-22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摘 要

关键词


一、人权在中国四十年来的演进历程

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权演进的规律性识见

(一)范式转化:从集体人权至上转向个体与集体人权的通约,最终回归个体人权

(二)逻辑优化: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新发现中探知人权建设的新起点和新愿景

(三)形态融化:以物质性人权为主转向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政治人身权利相互融合

(四)话语深化:从西方话语刻板印象到中西对话再到中国人权话语创新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特色

(一)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二元互动中构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二)把保障人权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三)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人权原则,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五)在整体建构主义路径下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六)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

摘要:

中国人权观的演进可归纳为从概念排斥到理论证成、原则固化、制度构建直到集成创新五大阶段。透过人权演进的历史表象, 可以探寻出关于中国人权在范式转化、逻辑优化、形态融化、话语深化与保障强化五大层面的规律性识见。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发展凝练出来的理论本色集中体现为:实现从单一的西式话语向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与人权道路的根本飞跃, 把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 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在自由与平等的平衡中全面保护权利, 在本体、价值与方法论上创新国际人权理念, 昭示出新时代人权发展的美好愿景。

关键词: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发展;中国特色;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 (14ZDC001);

从1978年到2018年, 中国改革开放走过了40年风雨历程。40年来, 中国GDP直线上升, 目前已经跃居世界第二, 人均收入增长了100多倍 (1) [1];绝对贫困人口减少了7亿多, 对世界减贫的贡献率达到70%;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 确立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极大改善, 中国人权状况在总体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这一重要历史时刻, 全面总结中国人权演进脉络、探知人权规律性识见、阐释人权理论本土特色、把握人权未来走向, 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权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 本文站在法哲学与历史叙事相结合的视角, 从演进路径、理念转化与理论特色三大层面对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人权史及其发展路径进行剖析。

一、人权在中国四十年来的演进历程

以重大历史性事件为标志, 从政府对人权的态度而非人权学术史1这一视角切入, 从1978年至2018年, 中国人权的发展历史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概念转化。从1978到1982年, 可称之为是“人权”概念的封冻期, 将“人权”转化为“权利”一词。基于对“文革”只讲阶级斗争、粗暴践踏人民权利的反思, 邓小平在1978年提出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从斗争转向民主, 是这一时期中国的主流思想。不过, 在思想界, 对人权的态度并不统一, 不少人尚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文革”, 较为重视人权的阶级属性, 而对人权的社会性重视不够, 甚至有的人把“人权”当成是西方的概念而与社会主义不兼容。例如, 1979年3月22日, 一篇题为《“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的文章发表在《北京日报》, 提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 并且质问: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 提出“要人权”, 究竟是向谁要“人权”?[2]当然, 这一时期持续时间不长, 随着思想解放和改革的推进, 依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被提上议事日程。

第二阶段:理论证成。从1982年到1990年, 可称之为人权概念的解冻期。不使用“人权”一词不意味着当时的中国不保护人权, 只不过中国用“权利”一词代替“人权”。1982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宪法, 在总纲中用32个条款确立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用18个条款 (从33—50条) 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不仅在根本法规范上确立了权利, 而且上升到本体论来阐释人权问题, 认识到不同社会的人权存在本质的不同。对此, 邓小平在1985年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 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 还是多数人的人权, 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 本质上是两回事, 观点不同。”[3] (3:p125) 1989年7月20日, 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发表讲话, 提出: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正确而通俗地解释民主、自由、人权等, 使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教育。自此, “人权”一词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第三阶段:原则固化。从1991到2004年, 即人权原则的宪法确认期。1991年5月22日, 江泽民在会见意大利外长时指出:“中国十一亿多人口的生存权问题, 使他们吃饱、穿暖, 这是最重要的人权, ……人权, 除了一些共同点外, 要根据不同的国家情况来决定。”[4]1991年11月1日, 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发布了中国第一部白皮书即《中国的人权状况》。从此至今, 中国政府共发布了52部人权白皮书, 既有总体上的, 也有专项的。其中, 专项白皮书包括性别平等、儿童、残疾人、老人、少数民族权利以及减贫、生态、知识产权、禁毒、医疗卫生健康、对外援助、发展权、人权法治保障等各方面的专题。

1997年,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人权首次被载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1997年和1998年, 中国先后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2年, 共产党的十六大再次确认将人权作为党和国家发展的根本目标。2004年,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 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保护正式被确立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被赋予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人权入宪, 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两个根本标志。

第四阶段:制度构建。从2005到2011年共产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 这是中国人权的快速发展期。党的十七大将人权作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任务之一, 提出“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5]通过修改共产党党章的决议, 继人权入宪之后,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党章之中, 明确表明了党对人权的态度。2009年, 中国政府制定了历史上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 》, 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弱势群体权利、人权教育、国际人权合作五大方面确立了人权建设的目标和举措。随后, 又制定了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2015年, 2016—2020年) [6][7],并进行评估验收, 发布了两期人权评估报告[8][9],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阶段:系统创新。从2012年至今, 中国人权建设进入新时代。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 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新时代。十八大报告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五大目标之一[10]。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11]。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 “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深化司法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12]。2017年共产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13],并且设计出未来人权发展规划。

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权演进的规律性识见

透过人权演进的历史表象, 可以探寻出关于中国人权发展的规律性识见, 在总体上可归结为五“化”:

(一) 范式转化:从集体人权至上转向个体与集体人权的通约, 最终回归个体人权

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以个性自由、个人的解放、个人主义为基本思维范式, 把人权中的“人”分解为一个一个孤立的原子, 强调个人的人权的绝对性。中国人权观并不否认每一个个体在人权中的重要性, 但是, 注重人的社会性、集合性, 因为人不只是与世隔绝的单个的存在物, 只有在社会中, 每一个人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当然, 社会发展的成果或者集体人权的成果最终必须为每一个人所分享。个人与集体的二元统一还是二元对立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演进的一个基本问题。与二元对立的自由主义人权观不同, 中国对人权的解读立基于两者对立统一的辩证法, 一方面, “只有在集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 只有在集体中, 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4] (p82)另一方面, 对集体人权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以集体来消解对个人的价值, 也不能以此否认人权之于每一个现实的个体的功能, 恰恰相反,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15] (p189)所以, 当代中国人权范式既不是西方的个人主义的孤立思维范式, 也不是走向另一个极端, 完全采用整体主义的分析范式, 而是把具体与抽象、整体与个体有机结合起来。中国人权观的演进历经了从整体主义、集体本位向个人与集体人权相互结合并最终让每一个个人分享人权发展成果的历史性转变。

(二) 逻辑优化: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新发现中探知人权建设的新起点和新愿景

究竟是“天赋人权”还是“德赋人权”抑或其他?西方学者对权利的渊源进行了不懈探索, 提出了种种不同的学说, 其中不乏进步之处。但是, 从根本上看, 都难以找到人权的真正的逻辑基点。马克思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一论点出发, 结合人权的社会文化属性, 深刻地指出,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6] (p36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权观始终立基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国情, 以社会主要矛盾的演进为逻辑起点, 不断提级换挡, 其外在适应性和内在合理性日益强化。在改革开放之初, 人权建设的重点在于生存权, 致力于解决温饱问题, 通过近40年的努力, 中国成为第一个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设定的减贫目标的国家, “中国的努力是使全球饥饿人口减少的最大因素。”[17]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3]。其中, 重点是解决好城乡, 贫富, 区域, 经济与社会, 环境之间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与之相适应, 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诸方面的权利诉求成为新时代人权建设的重点。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 才能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

(三) 形态融化:以物质性人权为主转向经济社会权利与文化政治人身权利相互融合

从起初要解决温饱问题提升到各种权利全方位得到保护的新境界, 是中国人权四十年演进的重大突破。这在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社会认为中国只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忽视公民政治权利的传统观点, 改变了二战以后在人权领域的冷战格局, 改变了将人权分解甚至分割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这两个独立甚至对立的领域的局面。对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12]这实际上是向国际社会释放了中国人权理论的最新发展动向:在人权问题上进入到全面保障所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新时代。

(四) 话语深化:从西方话语刻板印象到中西对话再到中国人权话语创新

人权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通过维新变法从西方引进的概念, 西方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民主主义成为维新变法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人权的理论脚注。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 这种人权理论破产了。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地吸取这一教训, 以人民民主理论和人民主体思想为基础, 立足于实现工农大众的人身解放和财产权利来推进人权建设, 无论是土地革命、妇女运动, 还是婚姻自由、民主革命, 无一不彰显了新型人权观的价值。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建设在最基本的理论命题和思想基础上与之一脉相承, 否定西方人权观的政治本质, 借鉴其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和形式特征, 以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根本遵循, 不断打破西方对人权的话语垄断与话语霸权。其在理论上的最突出表现即是从人权渊源、人权重心、人权体系、人权主体和人权路径诸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直面发展中大国特有的现实国情与文化传统, 创构出一系列人权的新思想、新命题和新原理, 再现和极大发展了中华人权文化宝库蕴藏的丰富的人权辩证法, 例如关于人权与国权、人格与国格、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个人与集体人权、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自由权、平等权与发展权相互关系的原理, 等等。在实践上, 无论是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及国际人权事务的积极参与、还是创设的国际人权论坛与平台, 特别是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这一博大精深的战略设计, 无一不生动地展现了中国人权理论的实践魅力。

(五) 保障强化:从“权利”概念到“人权”理念再到人权的规范化、精细化, 形成人权的法治与政策、规划、行动计划共存的立体型保障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 “人权”并未出现在官方文本之中, 而习惯使用“权利”一词。但是, 并不能由此推定中国对“人权”理念的忽视。其实, 在西方人权演进的早期, 根本就没有在官方文本中使用“人权” (human rights) 一词, 而代之以“权利” (rights) 甚至“男人的权利” (rights of man) 一词。号称为西方最经典的三部人权文件——英国《自由大宪章》、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就无一使用“人权” (human rights) 概念。《独立宣言》使用的是“权利” (rights) , 《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则采用“人的权利” (rights of man) 。“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只是表达了封建贵族或新兴资产阶级的权利主张, 并不是站在‘人’的立场对人权予以确认。”[18]当代中国以“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国家合法性基础的最根本支撑,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有机统合为人权的全面保护奠定了基础, 也提出了必然要求。于是, 从“权利”到“人权”不只是一次简单的概念之变, 更是实质意义上的理论飞跃与实践突破。人权成为法的价值重心和基本原则, 并形成为人权法治保障的思想体系。宪法和党章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国法党规上的双重依据, 以此加以全方位展开, 在国家战略规划、计划与具体举措各个层面将人权保障由抽象理念细化为行为规范与运行机制, 旨在实现人权规范与人权价值、人权政策与人权法则、人权口号与人权行动、人权原则与人权方案之间的完美结合。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特色

改革开放四十年是中国人权思想最活跃、理论创新度最高的时期。在对话与沟通的基础上, 立足本土传统资源与内生力量, 秉持多元人权文化共生共存立场, 逐步探寻自足的人权理论话语, 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 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二元互动中构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似乎是一个老问题, 但在国际社会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以人权的普遍性为原则的人权观更多地强调人权标准的普适性和共用性, 试图以一个全球统一的人权体系和标准来评判任何国家、社会的人权状况。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与实施, 国际社会越来越认可人权的多元性, “人权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与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文化叙事相兼容的主要叙事。”[19] (p37-99)从全球层面分析, 有学者认为, “人权话语可以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空间, 在这个空间中, 各种价值体系在相互冲击、交融中相互适应。”[20]但是, “人权在当今被批评为无法适应于不同的文化价值, 围绕与作为普遍价值标准的人权相分离的亚洲价值观和伊斯兰价值观的争论是广泛存在的。”[21]

在超越文化偏见与价值对立的基础上, 中国人权观理性地回答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系, 在遵循公认的国际人权准则基础上, 坚守文化多元、坚持自主创新, 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人权价值观,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心价值。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组成[22]。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价值基础, 既包含了自由权、平等权, 又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还包含了对义务的履行。二是共同价值。这是就国际社会而言的, 体现为对全体人类共同价值观的提炼与发掘。习近平于2015年9月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深刻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 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从本质上讲, 共同价值为全体人类共享, 而不是西方的“普世价值”[23]。相反, 它既是人类的共同价值, 也是中国对人权价值的贡献。这一理论识见植根于深厚的传统文化土壤之中。早在两千多年前, 孟子就提出, “仁也者, 人也”[24]。今天, 面对人们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不同思考, 我们可以对“仁者, 人也”给出当今时代的诠释, 即“仁”集中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价值[25]。而且, 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 作为起草委员会副主席的中国代表张彭春, 通过不懈努力, 在宣言中引入“仁” (benevolence) 这一传统理念, 解决了西方基督教人权文化、自然法人权思想、伊斯兰人权文化等等不同文化的冲突[26] (at120-123)。可见, 当代中国对全体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归纳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创新意义。总体而言, 核心价值与共同价值分别对应于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两个领域, 体现了人权的共性与个性的相互统一。的确, 世界上没有定于一尊的人权模式, 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人权道路。中国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公约所确立的人权原则,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人权建设的根本遵循,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 以中国问题为导向, 积极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

(二) 把保障人权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人权既是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宗旨, 也是国家治理的根本追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 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27]人人平等享有人权, 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国家的根本追求。而中国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权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仅赫然显示在庄严的宪法文本中, 更生动地体现在党和国家发展的顶层设计、战略决策和法治实践中。人权作为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为现代治理者所颂扬。究竟何为治理、如何治理?对治理的法哲学拷问, 在不同社会存在不同的答案。从表象上看, 要考虑治理的“制度的形式” (form of institutions) 、“制度的能力建设” (capacity building ofinstitutions) 和“法治” (rule of law) 。而在实质上, 则更要重新思考以治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重视“制度的功能” (functions) 、“权力的不对称性” (power asymmetries) 和“法律的作用” (role of law) [28]。从法律价值论分析, 就是要考量治理的价值理念和价值预设及其实效。其中, 最关键的价值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中得到优化和提升, 那就是以人民权利为根本, 奉行人权至上, 合理配置权力, 理性界定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把权力关进法治制度的笼子, 保证权力始终围绕权利这一指挥棒运转。

(三) 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从以自由权为本位的西方人权观转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轴心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 是当代中国人权的基本内容。以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为构成要素的生存权, 是第一性权利。“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9] (p24)人不仅要生存, 还要高质量地生存下去, 在生存权的基础上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 是人权进步的必然要求。发展既是一个进程, 又是一种手段, 更是一项权利。以权利看待发展, 要求将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纳入人权的主流。联合国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以及试图将发展权主流化的努力, 为发展权的落实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 欧美发达国家对发展权始终怀有戒心, 发展权的国际学术分歧和实践斗争依然十分尖锐。主要体现为三种不同观点:一是否定论, 认为发展权在理论上无法解释, 在概念上模糊不清, 在政治上不过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政治经济新秩序而进行讨价还价的砝码[30]。在1987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时, 美国投了反对票, 英国、丹麦、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典、日本投了弃权票。欧美国家的大部分学者也对发展权持怀疑以至否认的态度;中间派则认为, 人权与发展具有一定的联系, 应当“以自由看待发展” (development as freedom) [31]和采用“基于人权的发展方法”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development) [32] (p10) ,而发展权是否是一项人权值得怀疑。肯定论认为, 发展与人权不仅存在外部关联, 而且是内在融通的, 两者融合生长而形成为一项新兴的权利即发展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为发展权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战略设计贡献了智慧, 提出了以生存发展权利为重心的人权体系论, 证成了发展权的人权价值属性[33][34][35],发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发展权白皮书:《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36],在纪念发展权利宣言30周年之际, 发布了关于发展权的《北京宣言》[37]。提出了实现发展权的方法论, 即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以发展促进人权,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3](3:p377)“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38]。这正是中国人权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通过减贫, 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保障生存权成为改革开放之初最紧迫的人权事项;在解决温饱后, 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 以积极落实发展权为根本目标。所以, 在全面保障人权的同时, 致力于重点解决减贫、医疗、住房、就业、交通、教育、社会保障、环境等领域的人权问题, 优先保护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洁净的饮用水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等。而从全局上看, 发展权不只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简单相加, 而是一个由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生态上的可持续发展权构成的复合性母体性人权系统。

(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人权原则, 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人权是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人权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奉行“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基本原则。从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卢梭的“人民主权”到当代中国的“人民主体”, 是人权理论上的重大飞跃。“人民主权论”秉持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离的政治逻辑。它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政治权利, 却把“人”留在市民社会这个充满不平等而且激烈竞争的“尘世”间。“人民主体论”认为不仅主体在宪法地位上平等, 而且必须把平等“推向社会、经济与文化等一切人的生活领域。”[39]

“人民主体地位原则”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理论基础, 涵摄着以下六大人权元素:一是人格尊严。人格是人成其为人的最起码条件, 尊重人格是人权的首要要素, 在伦理上尊重人格并在法律制度上固化每一个人的人格, 是人民主体原则的必然要求。二是地位平等。地位平等是权利平等的基础。人民主体地位中的人民是一个集合的概念, 无差别地包含每一个人。任何人, 无论其性别、出生、地位、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等等先天或后天条件如何,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是权力在民, 即人民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者, 还是国家权力的主宰者。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的托付, 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这表明, 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清楚地回答了“权源”这一起始性问题。四是人民权利。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在内容上直接指向人民的权利, 即人民, 无论是一个集合体还是一个个体的存在, 都享有普遍的权利和自由。当然, 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五是人性价值。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在人权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必然要求遵循人性关怀、人道主义价值准则, 使法理、情理和人伦有机结合, 切实做到以法为据、以人为本、合乎人性、体恤人情[40] (p27)。六是社会正义。从形式理性到实质理性, 在平等保护的同时, 通过“政策性平衡”来克服传统公法的强制性干预和私法自由调节之不足[41] (p78) ,倾斜性保护弱势群体权利。如前所述, 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 即: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3]。人权建设的关键在于实现均衡充分的发展, 在贫富、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之间实现均衡发展, 保护贫困人口、农民、弱势群体、不发达地区人民平等享有人权。

(五) 在整体建构主义路径下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个人的自由权与他人的平等权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 既要保护自由权利, 又要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权。把形式平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 构建包括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程序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社会公平体系,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让人人共享人权, 保障全体公民平等参与、促进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 不让一个人掉队。

在制度层面上分析, 要将人权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一高度来看待。人权与社会主义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对这一本源性问题, 西方世界不少人似乎倾向于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与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明确将社会主义的本质归结为:“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 (3:p373)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始终坚持并发展了这一论断, 强调“坚持执政为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42] (p70)共同富裕就是让人人公平地获得发展机会、平等参与发展进程、共同享有人权。而关于执政为民、让改革发展成果公平惠及全民的原则, 实质上体现了不仅在经济权利上人人平等, 而且作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成果的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也为人人共有共享, 一再彰显了在人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优势。

(六) 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

坚持在主权平等基础上进行人权国际对话与合作。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标准上, 国际社会一直存在严重分歧。中国人权理论评判与实践标准是:一方面,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他国内政。另一方面, 对于违反国际强行法、侵犯人权的行为, 应当进行国际干预, 实行国际保护。就人权合作而论, 中国已经批准了26个国际人权公约, 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事务, 连续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理事, 通过人权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持续改善人权。此外, 不断加大对外援助力度, 促进国际人权合作, 开展人权国际对话与交流, 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在丰富多彩的人权实践的基础上, 中国四十年来对国际人权法理的贡献可以归纳为:

在本体论上, 国际人权源自于主权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利益与意志的共性和交集构成国际人权法的基石。尽管人权植根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条件, 但是, 一旦要成为对话与合作的依据与基础, 就应当构建并遵守共同的法律制度规范。以规范去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所有人权法规范的最基本原则便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各国人权发展道路。万隆精神是中国为世界贡献的代表性国际法理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为世界贡献的国际法规范性话语。今天, 应该“大力弘扬万隆精神, 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更好造福亚非人民及其他地区人民。”[43]在价值论上, 国际人权的价值理念主要应当包括:主权平等, 公平公正, 开放包容, 普惠均衡, 合作共赢。也就是实现形式平等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重点保护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发展权利;以和平发展为前提和动力, 促进人权发展, 而不是以对抗、武装冲突、战争的方式来谋求保护人权;人权建设的成果应当惠及到地球村的每一个居民, 尤其是被边缘化、碎片化的弱势群体、脆弱地区居民。在方法论上, 从对立与斗争转变到既坚守原则立场又相互对话、沟通与合作, 尊重人权文化的多样性, 促进不同人权观之间的相互交流互动。从对抗式方法转向更加重视“以合作促发展, 以发展促人权”[27],把发展作为解决本国和国际社会人权问题的根本方式。统筹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两个大局, 在全球人权尤其是发展权得到不断改善的大环境下充分实现本国人民的人权, 通过本国发展权的实现带动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增进人权。

总之, 中国认为,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44]。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但是, 人均GDP依然居世界第70多位, 基尼系数位居高位, 社会公平亟待进一步实现。中国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 以更加包容、公正和开放的姿态不断推进各项人权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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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习近平.弘扬万隆精神推进合作共赢[N].人民日报, 2015-04-23 (01) .

[44]习近平.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N].人民日报, 2015-09-17 (01) .

注释

1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 1978年,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43.4元和133.6元,到2017年,则增长为36 396元和13 432元。

2关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人权学术史的研究分析,作者已另行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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