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权利。与前三项权利相比,参与权似乎相对不受重视,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涉及他们事项中的参与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本期推送我们整理、翻译和汇总了联合国、欧盟等相关国际法规范中部分有关儿童(未成年人)参与权的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
(GENERAL COMMENT No. 10:Children’s rights in juvenile justice)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 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
(GENERAL COMMENT No. 10:Children’s rights in juvenile justice)
12.在少年司法审理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充分尊重和落实儿童就一切涉及其本人的事务自由地发表他/她的意见的权利
44.显然,对一名被指称、指控或经确认触犯了刑法的儿童来说,陈述意见的权利对于进行公正审理至关重要。同样清楚的是,只要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该儿童有权直接陈述意见,而并非只是通过代理人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这项权利必须在相关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得到充分尊重,这一程序从审前阶段开始,在这一阶段,相关儿童有权保持沉默,也有权向警方、公诉人和预审法官陈述意见。这项权利也适用于审理的各个阶段以及裁定采取的措施的执行阶段。换言之,儿童必须有机会自由表达看法,而且应当在整个少年司法程序中,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恰当顾及这些看法。这意味着,为了切实有效地参与诉讼,儿童不仅须知悉对其提出的指控,而且还须知悉少年司法程序本身及可能裁定的措施。
查阅途径:https://www.unicef.cn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 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
(GENERAL COMMENT No. 12: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15.《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权对影响到她或他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其意见给予适当的注意。这一权利为缔约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义务,即承认此权利,并通过听取儿童意见和给予适当看待来确保此权利的执行。该义务要求缔约国在尊重其特殊司法制度的情况下,直接提供保障,或者通过修订法律,以使儿童能够充分享有这项权利。
16.但是,儿童有权不行使此项权利。表达意见是儿童的一种选择而非义务。缔约国须确保儿童得到一切必要信息和建议,从而作出符合其最大利益的决定。
20.缔约国应确保每一个“能够形成自己的意见”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该短语不应被视为限定性条件,而是缔约国有义务尽一切可能评估儿童形成自主意见的能力。这表示缔约国不能从一开始就推定儿童没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相反地,缔约国应假设儿童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见,并且承认她或他表达意见的权利;并非由儿童首先证明其能力。
22.儿童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自由”是指儿童可以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表达她或他的意见,以及选择是否想要行使其发表意见权。“自由”还表示儿童不应受到不适当的影响或压力的操纵或制约。此外,“自由”本身还与儿童“自己”的看法有关:儿童有权表达她或他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别人的意见。
23.各国应确保儿童有条件表达影响其个人和社会处境的意见,以及确保一种使儿童在自由表达观点时感觉安全和受尊重的环境。
25.实现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需要让儿童了解各种事实、备选办法以及负责听取儿童意见的人及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可能作出的决定及其后果。儿童还必须知道将在怎样的情况下要求她或他表达其意见。这一知情权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这是儿童作出明确决定的前提。
28.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此句提到了儿童的能力,必须对此进行评估,以便适当看待她或他的意见,或告诉儿童他们的观点如何影响进程的结果。第12条规定,只简单听取儿童意见是不够的,当儿童有能力形成自己的意见时,必须认真考虑他们的意见。
29.第12条规定按照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看待,明确表示不能仅以年龄决定儿童意见的重要性。儿童的理解能力并非总与其生理年龄相关。研究表明,信息、经验、环境、社会和文化习俗以及支持水平都会促进儿童在形成意见方面的能力发展。为此,必须在考察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30.成熟程度是指理解和评估特定事项的影响的能力,因此在决定儿童的个人能力时必须予以考虑。成熟程度很难定义,在第12条中,成熟程度指儿童以理智和独立的方式对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力。此外,还必须考虑到事件对儿童的影响。结果对儿童生活的影响越大,对儿童成熟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的意义就越大。
查阅途径:https://www.unicef.cn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十四条第2款
诉讼程序应按照最有利于少年的方式和在理解的氛围下进行,应允许少年参与诉讼程序,并且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儿童友好型司法准则》
(Guidelines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on child-friendly justice)
该准则于2010年发布,关注司法程序中儿童的权利、需求与意见,其目的是促使欧洲委员会各个成员国重视司法程序中儿童的权利与特殊需要,通过为其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以实现儿童友好司法。在《儿童友好型司法准则》所确立的几项基本原则中,参与作为首要原则被提出。根据该准则的表述,“参与”是指应尊重所有儿童的权利,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提供适当的途径实现正义,在涉及或影响他们的诉讼中能够被协商和被聆听,这包括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以及为使这种参与有意义而可能存在的沟通困难。
查阅途径:https://www.coe.int/en/web/children
欧洲委员会儿童参与评估工具
(CHILD PARTICIPATION ASSESSMENT TOOL)
欧洲委员会开发了一个儿童参与评估工具,适用于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这项评估由负责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的部门牵头进行,但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会参与进来,包括政府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儿童监察员、与儿童打交道的专业组织和学术研究人员。儿童参与评估工具包含十个具体的和可衡量的指标,以评估儿童参与领域的进展状况,反映各国采取的保障儿童参与权的措施、促进儿童参与权的措施与创造儿童参与空间的措施。具体如下:
1.在国家宪法和立法中体现对儿童和青少年参与决策权的法律保护
2.将儿童和青少年参与决策的权利明确纳入国家战略
3.建立独立的儿童权利机构并受法律保护
4.存在使儿童能够安全行使参与司法和行政诉讼权利的机制
5.有适合儿童的个人投诉程序
6.儿童参与决策的权利包含在为/与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职前培训计划中
7.向儿童提供有关他们参与决策的权利的信息
8.儿童能够通过自己的组织参与到学校、地方、区域和国家治理层面的论坛中
9.建立针对儿童反馈机制的地方当局服务
10.支持儿童参与监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欧洲委员会相关文书及公约的落实
查阅途径:https://www.coe.int/en/web/children/participation
(转载自法司年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