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法治教育宣传的效果,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3月4日下午召开“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院管斌对“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进行点评。明确表示此离婚纠纷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年幼且身患重度残疾,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要特殊教育。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让父母的婚姻纠纷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不仅仅能够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还能矫正未成年人、残疾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利状况,实现未成年人、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也能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因婚生子患有听力障碍等疾病,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故常发生矛盾。2017年至2018年,二人分别先后三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因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且互相推卸责任,为保护残障儿童权益,法院均判决不准许离婚。陈某于2020年第四次起诉离婚。审理过程中,双方仍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子,导致审判再次进入僵局。法院经做双方工作并明确指出原被告双方作为父母应当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并提供了责任分配的几种可行方案。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调解离婚,同时对于婚生子的抚养也妥善达成一致意见,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及定期探望等。
典型意义
本案夫妻双方四年间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因感情不睦常生矛盾,自2017年2月即分居,已达到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离婚从来都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年幼且身患重度残疾,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要特殊教育,其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优先考虑。而父母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有悖法律规定、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本案在审理中,法院从情理、法理、伦理等多方面向双方释明说法,从保护残疾儿童的权益出发,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居住条件、生活康复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财产、抚养、康复、医疗等一系列离婚后现实问题,提出合理调解方案,促使案件圆满解决。(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陈曲)
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管斌的点评
尽管调解是离婚诉讼中必经的法律程序,但此起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年幼且身患重度残疾,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要特殊教育,调解难度极大。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和主导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既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减少了法院的执行阻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又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残疾人权益。要真正实现保护好未成年人权利的目标,人民法院仍需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不断探索,并在探索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使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改革重点。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民法典》为消解和避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作出了积极探索。例如,《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此规定虽然表现为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其基本目的是矫正未成年人、残疾人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利状况,实现未成年人、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又如,《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相应情况下的优先适用地位,通过替代性方式给予残疾人民事权利特别保护。再如,《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条文近30条,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值得点赞。
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管斌简介
经济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导师组组长,金融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德国Bayreuth大学访问学者。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监察局(第一批)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