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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第三分论坛学术成果回顾:数字技术与人权

发布人:吴思仪 发表时间:2022-05-15 来源: 浏览次数:

5月10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奥地利奥中友好协会主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奥中法律协会承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国家基地、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协办的“2022·中欧人权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设置主旨发言和分论坛环节。49位中外专家学者在三个分论坛上作了精彩分享。本期推出第三分论坛学术成果。

分论坛三 数字技术与人权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彭建军主持论坛

国际法中的人权与单方面经济制裁

英国杜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与政策中心主任杜明教授以“国际法中的人权与单方面经济制裁”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通过单边经济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法义务,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议的一种行为,因为被制裁国家非但不会履行这种行为,还会实施反制裁,甚至引发次级制裁。他谈到,在实践中,单边经济制裁是违反国际法的,其一它违反了不得强迫、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国际习惯法,其二它违反了国际条约法。大部分国家认为单边经济制裁是违法行为,并出台了相对应的措施。因此,当前的强制性单边经济制裁行为通常不能够解决问题,反而会成为阻碍。

数字人文主义和人文数字化

维也纳大学数字文献部语言学系汉尼斯·费尔纳教授以“数字人文主义和人文数字化”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工业化国家生产的决定性力量就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它推动了整个社会领域的发展进程。但是,人们数字监控会增强对人们的监控和剥削程度。另外,AI取代了一部分原先依靠人工完成的工作,可能导致更多人失业。上述问题的本质不在于科技本身,而在于数据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掌握在谁手中。《维也纳数字人文主义宣言》阐述了数字人文主义的核心即数字技术的设计应促进民主、包容、隐私和自由。数字人文主义为人文数字化和利用数字化造福人类创造了机会。

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权的法理基础与保护进路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智航教授以“个人免受自动化决策权的法理基础与保护进路”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当今计算机技术和算法程序自动生成决策得到了广泛应用,但这种数字定义的技术范式过于强调效率和逻辑,往往会导致人的主体性丧失。为此,他提出了两种解决路径,第一,法律自动化决策侵犯了人的尊严和原则,因此要对自动化决策采取谨慎态度,实施制度化决策,确保数字主体的核心利益。第二,对权利进行监督,要强调数据所有者始终拥有人工干预的权利。最后,他指出应当建立一种免受自动化决策的全过程平衡保护,平衡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主体之间的关系。

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权法规制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肖君拥以“人工智能技术的人权法规制”为主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谈到,人工智能大规模应用给人权治理带来了不确定因素包括诸多潜在风险,需要人权治理体系采用新视角、新方案予以规制,让技术回归向善的基本路线。他提出人工智能可能造成侵害人权问题的成因主要有:边缘群体意见难以表达;使用者与服务提供者地位差距过大,无谈判机会和能力;使用者分散,难以对人权保护状况做出准确评估;监督机制与规范缺失等。他提出,要用行政监管式规制方案来预防人工智能人权侵害,并对行政监管规制进行了成本分析。

从环境人权角度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围绕“从环境人权角度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智慧法院建设为例”进行了发言。他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设智慧法院促进绿色发展成效分析报告》为例,介绍了智慧法院减排成效的阶段性区分,从而构建出一个智慧法院碳足迹的科学测算体系。成效分析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服务人民群众方面,二是服务审判执行方面,三是服务司法管理方面。此外,他通过区分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四个阶段阐明了上述减排成效是如何实现的。最后,他提出人工智能实现的等同效果的碳足迹问题,其前提是碳足迹的测算本身要科学,这样才有利于达到双碳的目标。

一种可能的智慧人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廖奕教授以“一种可能的智慧人权”为主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提出,在“数字人权”研究热潮下,有必要从“可能世界”的哲学视角思考人权的根本问题。此种哲学思考,它既指向理解美好生活本体论基础,又具有重估智能技术的方法论关切;既有反形而上学的一面,又有重建“第一哲学”的特征。从当代中国“预付人权”话语的例证中,可以发现此种思考早已开始,却未在人权理论和法学研究中产生足够的影响。追究“预付人权”理论的构造逻辑,可以展现出西方人权话语与当今中国数字人权话语间的类似问题,在权利话语的迷雾中返回人的智慧伦理本色。

讲好科技改善民生最大人权的中国故事

科技日报总编辑助理王俊鸣以“讲好科技改善民生最大人权的中国故事”为题进行发言。首先,他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中国在这一理念主张下进行了系列成功实践,并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和抗疫的阶段性胜利。其次,他分享了科技改善民生的重要性以及中国的科技援助在抗疫中作出的巨大贡献。最后,他强调在国际上要讲好中国科技改善民生的故事,科技日报社也始终致力于讲好科技支撑与引领民生发展的真实故事,向国内外讲述新疆和西藏等边远地区的真实发展故事,展现了中国科技改善民生为人民生活带来的巨变和中国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

服务“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科技促进人权”

新华社陕西分社副社长、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中国民主自由人权观”课题组成员储国强以“服务‘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科技促进人权’”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人权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他认为,科技进步能够提升人权保障能力和水平。技术是中立的,但是使用者动机有善恶之分。在科技促进人权的道路上,我们正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科技霸权、“科技鸿沟”等风险,世界各国需要团结而不是对抗,需要合作而不是脱钩,需要开放而不是封锁,需要沟通而不是制裁。最后,他强调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发展中国家享受到全人类的发展红利。

论数据权力的两面性及其治理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助理赵树坤教授以“论数据权力的两面性及其治理”进行发言。她提出数据权力作为一种新兴权力形态,已具有权力的一般支配性,即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知识精英们所垄断的一种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支配关系。她谈到,一方面将数据权力置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个分析框架之下,可以发挥其对于政治国家传统独占公共权力的约束功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其为少数互联网大型企业所垄断,仍会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国家治理对策而言,我们要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之下,强调数据权力系统内部要去中心化,强调反垄断和法治控权。

“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以“‘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从代际划分原理来看,“数字人权”属于人权数量上的增容,在既有人权体系框架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未构成人权的代际革新。从道德属性来看,“数字人权”不具备人权的道德基础,缺失“人性”这一作为价值内核和道德依据,无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基本权利来看,“数字人权”既缺乏宪法的规范基础,也因不符合“人的尊严”标准和“最低限基础性”标准而无法被证立为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他总结到:“数字人权”不仅不是人权升级换代新类型即第四代人权,更不是人权。

工商业与人权领域下的数字尽责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唐颖侠以“工商业与人权视域下的数字尽责”为题进行发言。她提出人权尽责是《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第二支柱即公司尊重人权责任的核心概念,它要求所有企业对其自身行为或者供应链中的商业关系进行人权风险的评估和识别,并消除或缓解不利的人权影响。她围绕在工商业人权语境下企业尽责的法律框架、数字化供应链对于企业人权尽责带来的挑战、在数字化的背景下构建企业的人权尽责三方面展开阐述。她强调,要消除人权尽责在数字化背景下的障碍,并从现有人权法与数据法中探索适应数字供应链的人权尽责方法。

时代变迁中的人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外籍编辑尼尔斯·贝尔格曼发言的主题是“时代变迁中的人权”。他表示,目前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是其他技术望尘莫及的。数字化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隐患。数字技术应该支持和辅助人类,而非反其道行之。如果人类和机器人一样行事,人类就可能会被机器所取代。他强调,即使是人工智能拥有意识也不应当被赋予人权,因为人权和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展望未来,数字世界的盲区终将被消弭。最后,他对中西方国家的人权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西方强调纯粹的个人人权,而中国强调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辩证统一。

数字权利的平衡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徐明教授以“数字权利的平衡研究”为主题进行阐述。她表示,理清数字权利和义务的内涵,是数字人权保护的必要前提。保障数字权利不受侵害,其实就是数字权利的平衡问题。在数字权利与数字权利平衡上,以权利正当性、权利的利益大小及弱者权利保护为三项标准进行保障。在数字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上,要以权利和义务的互补关系、义务对权利的从属性、义务的履行性为三项标准进行保障。她认为,要通过数字权利平衡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数字权利得到实现和数字义务不被随意加重,从而实现数字权力既充分行使又不越权行使。

数字时代的人权重塑

上海政法学院余圣琪老师以“数字时代的人权重塑”为题进行发言。她提到,在刚过去的2021年里,元宇宙、脑机接口、数据合规、人脸识别、算法解释权等成为了社会热点。数字时代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挑战着传统人权理论:如大数据挑战“人的尊严”、数字经济冲击传统人权、“信息人”影响传统人权主体等。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被大众所知悉并接受,即第一代政治权利;第二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民族自决权、生存发展权。信息革命催生了“第四代”人权,它将在双重空间、三元结构的社会关系中最大限度的保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

自动化决策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范式


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程睿以“自动化决策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范式”为题进行发言。他谈到,在数字化时代,自动化决策对社会生活的渗透,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发展,但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和人权的风险。法律制度必须平衡自动化决策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在信息主体和信息控制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他提出,通过权利范式构建一个既保障人权又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框架,从而实现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和自动化决策发展的双重目标。最后,他强调,科技的发展必须服务于人,数字技术必须尊重和保障以个人信息为内核的数字人权。


武汉大学法学院廖奕教授作评议。他将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内容归纳为两类:一是描述、阐释型,通过讲述真实的故事、阐释人权的理论来展现科技与人权的密切联系。二是规范研究型,例如探讨在人权保护视角下如何建立一个新的技术评估标准、数据权力的分权与限权、“数字人权”是否构成第四代人权、怎样更好地建设智慧法院等问题,为“科技与人权”的讨论提供了建设性的思路。他指出,要在价值层面牢牢把握住一条“科技与人权”的主线,根据不同技术的形式、不同问题的重点,合理规制迅猛发展的技术,坚守好我们面对科学技术应有的立场。

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郭亮就本场讨论中产生的共识与分歧进行了评议。其共识体现在:应对数字时代带来的不确定性,是每个人面临的新课题。信息技术作为信息社会发展的力量,对人带来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对主体地位的挑战。即使在数字化时代,人依旧是主体,而数字化并非主体。科技永远是工具,越是科技高速发展,越要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其分歧体现在:现有的人权理论和人权法治能否应对数字化时代对人权的挑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稍作调整即可有效应对挑战;有的学者则认为“数字人权”不构成第四代人权。最后,他强调,“数字人权”能否构成第四代人权,还要从人权理论本身来探讨,因此需要增强人权的基础知识和素养。


闭幕式上,刘志强教授作为代表分享了第三分会场研讨情况。他谈到,与会学者发言聚焦“五论”即归置论、批判论、国际论、故事论、争论论。同时他就“科技与人权”这一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数字时代,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也改变不了人性,改变不了人权本原,改变不了人格尊严的定位。接着,他提出,论证“数字人权”,最终我们要回归人权本原来论证“其是否为一项人权。为此,他提出了以下四个论证标准:一“数字人权”是否具有宪法规范基础。第二,数字人权是否符合‘人的尊严’标准,是否具有道德性。第三,“数字人权”是否属于一项最低限度基础性权利。第四,“数字人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最后,他强调要论证“数字人权”是否为一项人权还要回到前三代人权产生的历史基础和时代语境下来阐述这个问题。

(文字:王文静 陈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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