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良法的德性价值
徐明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刊发】《法学》2024第9期 第19~34页
【摘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了良法的基本价值,而中国式现代化下的丰富社会实践又推动良法产生新的价值意蕴。良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智”德性、“善”德性、“民”德性三重意蕴。“智”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明智、理智、睿智”的理性智慧制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善”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和善、友善、仁善”的情理道德制定,以“权利本位”赋予良法之“善”,以自由、正义等法律的目的价值赋予良法之“善”,以良好道德风尚赋予良法之“善”。“民”德性体现在良法基于“为民、爱民、亲民”的民本情怀制定,以人民为中心。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良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的法治观,坚持党的领导,构建中国式现代化中良法德性价值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良法 “智”德性 “善”德性 “民”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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