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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2023年第三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国际会场

发布人:陈烨 发表时间:2023-11-01 来源: 浏览次数:


1021日,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共同承办的第三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本次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来自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国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国际专家,国内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法院系统、实务届、产业界的代表300余人共同围绕“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主题展开学术探讨,深入交流、达成多项共识,为数字法治建设与发展贡献新的智慧和方案。

本次国际研讨会包括主题报告和分论坛环节,分论坛设中文会场一、中文会场二、国际会场三个分会场。本期特推送国际会场概况,国际会场包括3个分论坛,共有12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分享。


分论坛一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傅江湲


主题发言

英国爱丁堡大学法学院计算法学教授Burkhard Schafer “跨越边界:为全球市场打造合法合规的人工智能”为主题进行发言。他以人工智能自动驾驶为主要的讨论对象,提出各国的交通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人工智能汽车的市场是全世界,因此要在设计人工智能汽车时充分考虑到车辆和AI系统的灵活性,即如何能够根据不同国家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部署人工智能的汽车需要确保对不同国家间左舵和右舵的差异化灵活性转换,尤其是在边境的时候能很好适用。他进一步指出,问题可能需要汽车生产者和AI设计者一起解决,他们需要厘清哪些问题可以由生产者解决、哪些问题可以由AI设计者来解决、而哪些问题只能被个性化地解决。适当的做法是将道路视作为一个系统,即交通法和交通规则除了规范驾驶者,还要规范汽车生产商,使其承担更多的行政上的责任。此外,他还分享了他将本体论运用于这一问题研究的新的进展。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法学教授John Flood“现代司法救济的复杂性:技术如何改善司法救济”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提出,每当提及技术如何改善诉诸司法的途径,司法往往倾向于从法律制定未得到完善的角度看待问题。而人们需要的并不是更多的法律,而是诉诸司法的途径。研究发现,在美国,低收入人群中的实质性民事法律问题几乎完全没有得到足够或任何的法律帮助,法律咨询昂贵的价格使其受众仅为高收入人群。基于此,他指出的解决方案是技术的应用与创新,该技术最重要的是容纳众人使其受到监管,通过将证明身份的信息传输到公共密钥,能够以不可变的去个性化方式储存数据,基于区块链将代码嵌入在法律功能中,可以立即启动并且不需要任何人工检查,例如可使用安全的智能合约来处理欺诈问题。在建立区块链的问题上,他认为首要是要掌握全民基本收入情况,并为普通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技术工具。

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南亚和西南亚办事处副主任Rajan Ratna“数字贸易规则与多边主义:问题与挑战”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提到,数字贸易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其在某种程度上将买方和供应商联系了起来,为推动经济增长、创新和全球化做出了显著贡献。但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带来了挑战。首先,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范围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使得世界各国和组织不得不对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投入更多的重视;其次,可变互联网链接路径的无法接入使得全球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加;第三是监管和政策障碍,由于大多数国家的人工智能监管规定都有基于自身国情产生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达成多边协议,或者将其纳入区域贸易或者金融贸易协议,从而在数字贸易的框架内形成统一的规则,从而避免矛盾的产生。在发言的最后,他总结道:全球贸易规则的目标是促进国家间的相互信任和全球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当此贸易规则进入到一个国家时,受到的应当是伙伴邀请而非敌视。贸易规则的接受过程,是让各国在其框架下做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承诺,划定自身的贸易最低门槛,以便贸易伙伴间的互相了解,从而以具有可预测性和透明性的手段去获得利益。

巴西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法学教授Lucas Lima(图为其学生Rodrigo Franco博士代为发言)“数字与人工智能作为国际法庭证据手段的实证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提出国际法庭在证据问题上面临着各种挑战。目前调查的重点是现场使用操作是否符合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以及在使用价值和国家责任法下受害者国家可获得的救济措施。然而,这些研究几乎完全忽略了国家或个人在刑事委员会或人权委员会中需要提供的证据的讨论,司法机构或其他地方证明的事实真实性或证明某种联系或某种法律规则的存在也常被忽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法庭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方必须意识到使用它们会不可避免地带来科学偏见。通过对规则和相关判例法的分析,可以制定一个一般的问题框架:首先,可能会出现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问题;其次,对第三方权利的影响也应该纳入考虑范围,国际法庭评估这些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用户以及专家的支持,以保证正当程序和权利平衡;再次,深度伪造和操纵数据的问题可能会使国际法官在没有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更难进行事实评估,这是一个普遍的现实。最后他指出现在的问题似乎并没有给国际法庭带来太大的困难,但不排除它们将来会产生其他问题。


分论坛二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副教授王玉明


主题发言

德国锡根大学哲学教授Dieter Schönecker“为什么没有真正的道德机器”为主题进行发言。假设“机器无法告诉我们道德上的正义或邪恶”的说法是不真实的,那么就是说有一种算法使得机器自己能自主做出决定,这就是道德机器。然而机器能做到判断什么是正确的、正义的吗?目前看来,答案是否定的。机器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算法没有道德感知力。但我们不能对其做“道德要求”的减法,现在对道德机器的需求就是对未来机器的期待,这势必会带来后续的改进。然而,根据康德的说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这套自然法则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其中包括尊重等感觉,不仅是具有体验性的,而且是通过意识来实现的。但是电脑等机器的运转主要依赖范式性的案例,机器所做的是完成行动过程本身,没有自我意识和感知力,也没有内部精神世界,它们也不能理解道德的分类,因此很难达到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道德判断这样高难度的精细化操作。虽然我们人类的感情和意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潜意识为什么能够发生,但他认为,机器还是可能产生人类感情的,将人类的思维过程通过某种复杂的方式和算法表示出来是很有可能的,这样一来电脑也将获得人类的一些道德判断力。

巴西米纳斯吉拉斯联邦大学法学教授Leonardo Parentoni“人工智能对人类决策的干预:不同层面及其法律后果”为主题进行发言。人工智能的问题是相当复杂的,既与法律相关,也和计算相关,需要我们进一步阐释。现实中,人类永远期待AI能够比人类更加透明、公平、正义。他提出,AI确实更有利于这些的实现,但人工智能系统目前能够提供的东西与人们对它的期望之间存在一些现实差距,这种期待的错误在于AI并不是“总是”。那当人工智能不如人类准确、不如人类透明、不如人类公平时,人工智能还应当使用并被接受吗?核心在于我们需要个案分析并考虑AI优势,包括降低技术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促进创新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在外科手术的机器操作等情况下,AI精确度应该远高于人类标准否则就不必使用;在文件审查等情况下,AI能达到正常的人类水平就足够,此时AI能为人类活动节省时间;在固有的高风险活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情况下,AI比人类标准更低的准确度也是被接受的。随后,他从精确度与透明度两个角度进行了解读,应将人类决策被人工智能系统取代程度的情况作为可接受法律后果的参数,简言之,若人类决策应该被人工智能完全取代,那么这个系统必须具有最高的准确性标准;对人类的阻碍可能越低,透明度要求也相应降低。

阿里巴巴达摩院孙常龙“法律大规模模型的挑战和机遇”为主题进行发言。他回顾了他的团队在法律大规模模型领域的五年研究历程。早在2018年,人工智能和法律实践已经融合在一起;2020年,人工智能第一次替代人工进行合同审查,标志人工智能在法律服务领域成为一个重要应用。他表示他的团队一直以中国问题为基础,构建符合中国法律特征的大模型,将在法律服务领域引发重大变革。同时他也强调了大规模型面临的挑战,ChatGPT等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还需要高度的准确性、可预测性和可解释性。在与法官的互动上,还需要提高精确度以满足法官与其他专业人员的需求。但他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律大规模模型将迎来更多的创新,效率上也会有极大提高。

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教授Thomas HoerenChatGPT-全球视角下的道德和法律影响”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谈到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的版权问题。根据德国版权法,人工智能支持的软件工具不能被认为是它们所生成的文本的作者,在没有人类显著干预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被视为公共利益。但如果用户用此类程序来辅助他们自己的创造性活动,则用户可以被称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的作者,关键因素在于用户自己的智力贡献是否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人工智能软件的用户可以主张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的版权,并将它作为开放教育资源(OER)进行许可,但是必须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不包含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果教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评估学生的表现,必须考虑版权等法律方面的问题。考试结果是受版权保护保护的,如果数据被重复使用作为评价标准或被教师以其他方式使用,则不得输入到人工智能软件中。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评估应由考官自己进行,而不是由软件进行。因此,人工智能工具只能作为评估的辅助工具。为了明确在各应用领域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对相关科学实践规则和考试规则进行修改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在考试规则中,应明确规定在何种程度和条件下允许使用人工智能支持工具。


分论坛三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奔


主题发言

美国夏威夷大学马诺阿分校传播学院教授Jenifer Sunrise Winter“健康大数据治理的分析框架”为题进行了发言。当前的问题是:关于人类个人健康信息的数字数据的大量增加,数据来源越来越多样化,从在临床环境中收集的正式健康记录,到由消费者健康移动应用程序和设备生成的数据,再到支持物联网的监测器。为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自主权的方式管理这些卫生数据资源,同时也允许有效地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和促进卫生保健创新,需要新的组织形式、监管政策和治理流程。通过对各种学术论文、白皮书、政策文件以及专家访谈进行分析,她提出了一个分析框架以解释新兴形式的健康数据治理。该框架涵盖了五个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维度:数据领域、数据价值、数据利益相关方、数据治理结构和数据治理目标。她深入剖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如何有效地管理数据,特别是在医疗保健环境中,包括组织实体、法规和技术的开发。她提出的可行路径是研究不同的治理形式并评估其结果,为组织治理机构的设计提供信息,并为不同形式的治理和监管政策提供信息来源,以评估它们的运作方式,同时有助于数据治理结构本身的设计和评估。她也提倡知情政策,以明确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差距,最终合理配置信息资源。

日本福冈县九州大学法学院教授Shinto Teramoto“个人医疗健康数据的跨境共享”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表示在智能健康服务中,个人医疗和健康数据的跨境共享面临着一系列地挑战,并分别列举了案例。他指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所有节点都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其处理相对简单,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常见。第二种情况下,在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相似的国家,其数据的自由交换则是可能的,然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国家,数据共享则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第三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共享之间存在一定的鸿沟。为了保护生命和健康,个人信息的分享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也必须关注个人数据保护的优先事项。他认为动态同意是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动态同意程序来确保数据获取、披露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

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院讲师吕琳华“对欧盟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公约最新草案工作的评论”为主题进行发言,她围绕《人工智能监管》最新草案对主要条文进行介绍并强调了其中的关键点。首先,她认为公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球适用的法律框架,建立一般性原则,它涵盖AI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设计、开发、使用到报废。其次,她指出欧洲理事会希望该公约可以促进AI的创新,但其基本内容仍是维护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在监督和创新两方面的平衡中,该公约更重视监管,这与《个人数据一般保护条例》是相一致的,二者都更重视权利的保护,而不是促进创新和经济效益。同时,她提到该公约主要从风险缓解的角度进行准入监管,根据AI影响的严重程度和概率采取分级和差异化的措施,AI的设计、开发和报废必须采取受控的方式进行访问,并遵守场景和相关透明度要求,需要对各方的权与责进行匹配,确保设计开发用户者遵守人权和自由等基本原则,且各利益相关者必须采取措施减轻这些歧视与不平等,在监管AI时必须考虑风险和负面影响及其严重性、持续性和不可逆性。最后,她谈到如何确保技术、伦理和基于不同价值观的协调,如何能平衡设计和开发者的经济利益与基本价值原则的平衡,这些问题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是值得令人深思的。

中国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宋丁博男“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民用无人机是人工智能产品的重要代表,其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生活便捷性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与挑战。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无人机有关问题已有规制,但多为八年前的立法规定,且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性规定的缺失。具体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律位阶较低,顶层设计不足;第二,监管体系不明,部门间的职能界定与权责划分模糊;第三,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无人机管控和无人机空域管理的法律真空明显,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针对上述问题,她提出三点对策建议:第一,提高法律位阶,完善无人机专门性立法,强化隐私权保护力度。第二,厘清无人机在研制、销售、使用、维修和回收全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权责体系。第三,填补法律真空,完善无人机高位阶立法,明确无人机可飞行空域,利用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明确民用无人机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构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


“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联合发起,一年一届,至今已举办三届。该研讨会面向数字法治建设的需要,从计算法学领域出发,旨在为智慧司法建设、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提供一个研讨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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