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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告回顾 | 2023年第三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

发布人:陈烨 发表时间:2023-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1021日,第三届“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顺利举行。本届研讨会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联合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为共同承办单位。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来自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国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国际专家,国内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法学专家,法院系统、实务界、产业界的代表300余人共同围绕“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主题展开学术探讨,深入交流、达成多项共识,为数字法治建设与发展贡献新的智慧和方案。

本次国际研讨会包括主题报告和分论坛环节,分论坛设中文会场一、中文会场二、国际会场三个分会场。主题报告环节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陈起行教授主持,十三位资深专家作了精彩分享。本期特推送主题报告专家发言摘要。

专家发言摘要如下

梁新:发挥大模型优势,推动智慧司法跃升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院长梁新“发挥大模型优势,推动智慧司法跃升”为主题,从三个方面展开了发言。他从对大模型的认识出发,指出全球大模型技术正向超大模型和精简模型两级拓展,“大模型+”正在重塑各行业发展,其优点在于良好的交互能力、咨询功能,但对于提问技巧以及算力方面的要求仍需提升。其次,就当前大模型在司法方面应用而言,法院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模型,构建了1+1+N的结构,基于长期积累的司法数据集和知识库的优势,开放N种应用架构,面向政府、法院法官、司法、律师、企业、公众来进行服务。在面向律师、公众司法建议方面,大模型可以自动提取、挖掘,为律师提供部分支撑性服务。在法官的服务方面,大模型的出现能够大幅度减轻法官的工作量,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分析。


蔡立东:网络暴力治理:由结果到过程

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蔡立东教授做了“网络暴力治理:由结果到过程”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在数字时代,出现了一种新的网络暴力。相较于传统的网络侮辱诽谤,它具有偶发性、压制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的特点。传统的办法主要是通过事后规制和结果规制来解决。但因网络暴力往往主体不明确、因果关系不明确、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事后规制的方法不可行。由于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这给过程规制提供了可能性。他指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对当下愈加频繁的网络暴力问题进行过程治理。在生成环节,要强化自媒体的主体责任;在扩散环节,要提高意见领袖参与网暴的违法成本;在异化环节,要利用法律通过平台对网络暴力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在扩张环节,要为被害人设置必要的隐私信息屏障。


王轶:数字经济:法律何为?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数字经济:法律何为?”为题,以数字经济为引,指出作为五大类产业之一的数字经济,其核心是数字产业化,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首个移动物联网的用户超过了人的互联网用户的国家,中国数字经济的规模已经稳居世界第二,并且还在不断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法律何为,类似法律的工具箱,就权力的赋予、行使而言,应当采取一种审慎、友好、宽容的监管思想。围绕数据的确权和保护,他指出,如何用法律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去年1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数据二十条”中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赋予权利时要考虑的重点问题,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取决于权利的赋予是否得当,权利的赋予如同法律工具箱中的工具,其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值得大家共同关注与努力。


时建中:数据法学研究需要处理的若干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数据法学研究需要处理的若干关系”为题进行了报告。他第一个讨论的关系是新知识的生产与新知识体系或新学科体系的构建。数字化时代给法学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法学带来了机遇。研究数据法学,必须对作为法治对象的数字技术和数据与作为数据工具的数字技术和数据进行区别。在此基础上,他指出需要正确地处理和认识数字与数据、数字化与数据化、数字权利与数据权利之间的差异和关系。只有比较严格地区分上述概念的内涵,才能在把握技术规律、市场规律和法治规律的前提下把握所研究的对象。最后,他认为现在迫切需要来梳理并科学地构建数据行为体系。只有把数据行为体系科学构建出来,才能产生科学的数据法律体系,有了社会数据法律体系,就可能更好地去调整与数据相关的社会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数据法学能够成为规范和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机制。


王锡锌: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张及其纠偏

北京大学《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讨论的话题是“公共数据的概念扩张及其纠偏”。他指出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共享开放的背景下,“公共数据”这一概念由特指政务类公共数据不断扩张到包含了前者和企业、社会类的公共数据。这使得其所对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可能会存在一种内在的逻辑紧张,因此有必要重新反思公共数据的内涵界定和外延扩张并对这种趋势进行抑制。从政治和经济维度,最早数据开放制度所对应的对象主要是指政务类的公共数据。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今天的公共数据已经在内涵界定上由原来公共的数据转向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对此,他认为应当从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两个方面界定公共数据当中的政务类公共数据和企业社会的公共数据,二者在底层逻辑、法律制度,特别是共享开放制度的底层逻辑等方面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区分并按照它们各自的逻辑建构比较合理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余翔:人工智能新近立法中美欧比较与案例讨论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的几点思考

华中科技大学中欧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湖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欧洲科学院院士余翔教授“人工智能新近立法中美欧比较与案例讨论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对比了今年中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情况、特色机制。接下来,他分享了涉及到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其在运用过程中有关伦理、公平、安全问题的案例,提到了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最后,他从三个层面分享了自己有关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的几点思考。一是在我国AI立法政策方面,要做一个高阶位专门的立法以及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覆盖AI全产业链。二是要建立全国范围的人工智能行业协会和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三是人工智能相关的企业要严格遵守、积极主动去制定和实施合规管理的要点,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助力高质量发展。


孙佑海:以司法数据科学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围绕“以司法数据科学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这一主题作了发言。在重点解释了主题中有关数据资源和司法工作两词的含义之后,他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和司法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助力司法数据科学化是司法机关和法学界共同的任务。接着他认为目前需要深刻认识到数据资源为司法工作带来的新机遇,运用数据资源为司法工作、司法管理、诉讼服务赋能。最后,面对应用数据资源与司法审判、检察工作结合时所出现的问题,从法理与具体工作的角度他给予了四点建议。第一,进一步推进数据资源运用的科学化。第二,加快推进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第三,确保数据资源的安全运用。第四,以司法数据的科学研判助推司法工作现代化。


左卫民:打造自科法学的初步思考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作了题为“打造自科法学的初步思考”的发言,他首先界定了自科法学的概念,指出数字法学和智慧法治反映了自然科学和法学的融合趋势。他认为自科法学是一种运用自然科学方法和技术来研究法律问题和现象的新兴领域。随后,他进一步探讨了自科法学与社科法学的关系,强调自科法学更加注重数据,它以大规模数据收集、分析为特点,区别于传统社科法学。最后,左卫民展望了自科法学的发展前景。他认为自科法学是一个长期趋势,可以解决传统法学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并强化法学研究的实用性。他指出自科法学需要平衡技术与思想,强调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对法学研究者的重要性。他还提到自科法学需要不断投入资源和试错,以完善工具和算法。最终,他鼓励大家共同努力推进自科法学,将其成功引入法学研究的未来。


马长山: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作了名为“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策略”的主题发言。首先,他指出全球数字转型中的“人权危机”,即传统人权范围扩大,数据、算法和平台成为组织生产生活的数字架构和运行中枢,出现了传统人权所难以涵盖的新兴“数字人权”,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进行技术霸凌和“数字殖民”,对数字生存权、发展权带来严峻挑战。对此,我国始终坚持“人本化”的保护理念,针对数字人权制定了体系化的保护规范,建立平台化的保护机制,设立技术化的保护网络,开拓场景化的保护路径。他指出,当下我们正在积极构建“数字文明共同体”,要确立数字人权的正当性、厘定数字人权的关系框架,在积极探索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方案”的同时,努力促进数字人权的全球保障。


彭诚信: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彭诚信教授从一个民商法学者的角度围绕“数字法学的基本法理”这一主题作了发言。他首先谈到了数字法学存在的前提问题,认为应当在数字社会当中讨论数字法学,并指出数据信息包含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天然自带财产性。这种自带的财产性来源于可以收集整理数据的平台。进而,他谈及数字确权的理论难题,以氢、氧的提炼分离为比喻指出如何把个人信息当中的财产基因激发出来,是民法或者整个法学界的一个基本的法理,也是最大的难题之一,并且公开化权、商品化权等传统理论不能有效解决该问题。此外,他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也存在一些基础的法理,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按照数字的逻辑,即便用传统法学的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元的、立体的,并且在制度构造上可能也有其特殊性。


杨建军: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构建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主编杨建军教授“数据基础法律制度的构建”为题,围绕数据作用于微观和宏观的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个体的数据汇总起来形成庞大的总体性数据,这为国家的宏观治理提供了支撑,国家能够利用这些大数据推动国家的立法,为立法决策做宏观上的助力。数据基础法律制度对于整个国家数字技术的长远发展以及数字社会治理的影响非常大。从数字技术应用于国家治理而言,首先是关于数字技术本身的规制,要完善数字产权法律制度和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同时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其次是把特定的技术应用于社会管理中的治理问题,在数据的管理方面应当注意一些价值观的平衡,既要保证技术创新,又要保护个人权利,还要维护国家安全,当然还要注意与国际规则的对接,只有数据基础建得更具有价值观和正当性,数字技术的发展才更有坚实的基础。


皮勇:论我国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数据犯罪的性质与立法体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兼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主任皮勇“论我国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数据犯罪的性质与立法体系”为题围绕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发言。他以当前我国数据安全刑法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引,指出当前我国数据安全的刑法保障具有附属性、有限性和不完全性。而为数据安全提供独立、充分、全面的刑法保障是时代的要求,我国刑法一方面应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为数据安全提供独立的刑法保障,另一方面也应为独立保障数据合法利用创立新范式。就数据犯罪而言,数据安全法益是独立的新法益,其关注的是数据本身安全与数据安全管理秩序。为数据安全提供独立、充分的刑法保障,需要秉持发展、协调、平衡的立法理念,构建系统化的数据犯罪立法体系,数据犯罪立法应当与《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互协调,为数据安全提供刑行一体化的法律保护。


丛立先:“元宇宙”模式下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定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作了题为“‘元宇宙’模式下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定性”的主题发言。对于元宇宙模式下作品创作情形和现实问题,他认为元宇宙的特征在于其同步拟真性、开源创造性、持续性、闭环的经济系统。利用网络及运算技术、交互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呈现的具有连接感知和共享特征的三维虚拟空间中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由元宇宙引起的有关创作成果的突出问题。其次,关于元宇宙模式下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他指出,最优先的就是意识自治原则,在没有意识自治情况下遵循私权保护和实质贡献、鼓励投资的原则。最后,在关于元宇宙模式下的作品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上,他指出,基于元宇宙作品的开放、共享与中立的特点,有必要完善限制与例外规则,在支持知识共享的同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作品应禁止共享。


华中科技大学人工智能与计算法学首席科学家陈起行教授表示,本次主题报告人都是来自全国重点高校和有关研发机构的著名专家,都是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研究方面的权威学者和实务界的领军人物。专家们从各自的学科领域和研究视角探讨了智慧司法所面临的现实难题及其破解之道,将理论与实践融于一体,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见解,深受启发,对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的理论研究、纵深发展和实践推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数字法治与智慧司法”国际研讨会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联合发起,一年一届,至今已举办三届。该研讨会面向数字法治建设的需要,从计算法学领域出发,旨在为智慧司法建设、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的融合提供一个研讨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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