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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Lysander Fremuth:新冠肺炎疫情时期的人权保护--关于奥地利和德国防疫方法的思考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0-07-07 来源: 浏览次数:

迈克尔·莱桑德·弗雷穆特博士、教授

(Michael Lysander Fremuth)

编者按:

5月30日下午,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疫情防控中的中西方人权观比较”国际视频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会议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第四场,共有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驻几内亚办事处、奥地利、荷兰、英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四十余名著名人权专家、管理者参加了线上研讨。

迈克尔·莱桑德·弗雷穆特教授在会上详细介绍了奥地利和德国的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措施,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解决有赖于全球政治和人民的合理互动。

引言

2020年将名垂史册。不过,其究竟是将以正面还是负面形象被载入历史,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的全球传播可以被视为全球化的另一个体现,它表明我们真的生活在同一个世界,我们当前的生活环境是相互依存的,国与国之间的政治是相互关联的,即一个国家的政治可以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影响。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防疫措施,以遏制病毒在其行政辖区内的蔓延。虽然俄罗斯、巴西和美国等国形势依然严峻,但欧洲的局势正在好转,这其中亦包括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受到严重影响和冲击的国家。

在奥地利,病毒传播的一个热点区域是滑雪圣地伊施格尔,许多游客来此度假时感染病毒并将其传播至多个欧洲国家。在德国,慕尼黑的一家公司和德国经济重镇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的一个城市,因在疫情期间未停止举办狂欢节,亦入列第一批爆发疫情的热点区域。当时,随着意大利事态日益严峻,两国迅速采取措施以遏制病毒进一步蔓延。我将在下文分别介绍并评估两国的防疫措施。

各国所采取的多数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干涉了人权和基本权利。这个问题引起了人权律师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极大关注:在奥地利和德国,人们不断举行反对限制公民权利的抗议活动。此外,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也发出警告称,绝不能让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演变为人权危机,我们需要抗击的是病毒,而不是人民。

因此,在当前这一时期,不仅公众健康面临着风险,人权保护亦遭遇到严峻挑战。人权是全球化的另一个体现,其中的不同部分分别代表着全球化的法律层面和(就其所包含的价值观而言)道德层面。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危机,人权发挥着双重作用:

一方面,各国有义务保护人权,特别是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使得政府采取措施遏制病毒和保护公众具有了合理性甚至是必要性。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更多地具有一种集体属性,而且侧重于更广泛的公众。另一方面,即使在危机时期,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权仍然适用。对政府防疫措施进行评估时必须以此为尺度,而且它们自身亦持续保护着公民的个人利益。

诚然,《欧洲人权公约》(下称《公约》)第15条的确允许各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限制许多常规权利的适用条件,然而只有10个缔约国(大部分是东欧国家)宣布启动了紧急状态机制,即使如此,它们也仍然受到国内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约束。此外,必须谨记于心的一点是,有些权利将不受任何限制措施的影响,比例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也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社会管制。奥地利和德国都没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认为危机可以在《公约》的框架内解决。事实也的确如此!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可以在不限制《公约》所规定的人权的情况下得到解决:除了某些绝对权利,例如禁止酷刑或奴役之外,如果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如果政府采取的措施与其所保护的利益的价值是相称的,那么政府可以对《公约》规定的大多数权利进行限制。

因此,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种相互抵牾的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公平的平衡。对生命和健康的保护非常重要,并可能成为限制其他人权的理由。此外,经济因素也是一种需要予以考虑的利益。

事实上,我们看到,全球化的经济层面已受到严重影响。由于防疫措施的推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状况面临着严峻挑战,生产和需求下降,供应链崩溃,许多国家的失业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世界经济正面临自二战至今前所未有的压力。李克强总理在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示,中国正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全世界同样如此。

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解决有赖于全球政治和人民的合理互动。

奥地利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应对情况

在奥地利,公共当局反应非常迅速,采取了各种防疫措施,其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限制达到前所未见的程度。

2020年3月,联邦政府宣布,奥地利的公共生活将降至最低限度,并开始实施防疫隔离,与此同时,阿尔卑斯山区的一些地方也首次爆发了病毒。当局陆续宣布关闭中小学和大学,并开始实行边境管制;此外还根据《联邦流行病法》采取了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实施航空禁飞令、对从危险地区进入奥地利实行更严格的管制、分析高风险乘客数据和部分停止跨国铁路交通。

奥地利政府为3月中旬宣布的“封锁”措施,即所谓的《新冠肺炎防治法》(COVID-19 Measures Act,其构成了当前《新冠肺炎法案》(COVID-19 Acts)所含一揽子共18项防疫措施的一部分)创造了一个单独的法律基础。这一法律依据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量身定制的,它允许政府限制民众“进入全部或部分商业场所”,以及禁止民众进入某些公共场所。行政部门随后扩大了这一权力,禁止消费者进入零售商和服务提供商营业场所的顾客区,并禁止公众使用休闲和体育设施。不过,某些涉及民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业场所,如超市和药店,则不在限制范围之内。

此外,奥地利政府还发布了另一项命令,禁止民众在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进入公共场所和运动场。该项命令与前述行政令一起,构成了奥地利的全套“封锁”措施。但在这些普遍限制之外,当局亦保留了五种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必要的购物、就医、工作和出门散步。在公共场所散步或休闲娱乐仅允许以个人的形式进行,仅可携带宠物或与共同居住者为伴;与他人保持至少一米的距离成为对公众场所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公共交通则仅限于在这些例外情况下使用。总而言之,奥地利做出全面反应,除禁止外国人进入该国,也广泛限制了个人在所居住公寓之外的自由行动,而未仅停留在禁止人际接触和保持社交距离等一些较为空泛的层面上。

复活节之后,奥地利的各种限制性措施相继放松:营业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以及建材市场、园艺市场等可恢复营业,但店员和顾客必须佩戴口罩,营业场所必须进行病毒消杀,而且商店也只能接待有限数量的顾客(但可视情况持续放开)。随后,其他类型的商店和服务机构、餐馆和酒吧均相继恢复营业;5月底,酒店业亦将重新开业。此外,5月中旬,在一定条件下,学校按年级高低交错重新开放。4月30日的“宽松法令”宣布,从5月1日起,禁止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将基本废止,但同时,它仍要求人们与所有非共同居住者保持一米的距离,此外,公众在进入封闭房间的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人数不超过10人的活动一般也已允许举办,会议和宗教庆祝活动原则上甚至可以不设人数上限。正如奥国政府5月底所宣布的,从5月29日起,该国原则上允许举办规模不超过100人的文化活动,从7月1日起,允许举办规模不超过250人的活动,从8月1日起,允许举办规模不超过500人或1000人的活动。

从7月开始,允许举办规模不超过500人的露天活动,8月1日开始,该数字将升至750人,经特别许可,可将其提高至1250人。此外,奥地利目前正在与邻国合作,以放宽旅行限制。

德国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应对情况

与奥地利相比,德国采取的方法略有不同。在联邦一级,德国也同样实施了旅行限制,对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政策。但是,其大多数措施都是在各州的管辖范围内施行的。德国对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患者实施了隔离令,一些联邦州甚至限制其他州的公民进入本州境内;其中一些州还颁布了全面宵禁,居民仅在少数特许情况下可以离家外出。但是,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达成谅解之后,其主要防疫措施有了一定转变,包括限制非共同居住者之间的相互接触、在公共场所需要保持最小距离等(与奥地利不同的是,德国未对民众行动自由进行广泛限制)。此外,德国还对各种公开活动、集会和聚会做出了限制,并对餐馆和各种类型的店铺发出了关闭令。因此,各种宗教和示威活动已有数周无法进行,中小学、大学以及其他教学与教育机构也均已关闭。这些防疫措施的法律基础为《联邦德国感染保护法》下的一般授权条款,然后经由联邦或州一级的行政条例进行了具体化处理。

过去几周,德国已大大减少了各种限制措施,关于完全取消所有措施的讨论也正在进行中。商店、餐馆、宗教场所、剧院、电影院等均已重新开放,中小学和幼儿园也已开学;各种集会和示威活动也已可以照常进行。

不过,与保持社交距离、在某些公共场合戴口罩以及普及卫生概念有关的规定仍然在施行当中。

德国之所以逐渐放松管制,首先可归因于不断增强的公众抗议,尽管该国绝大多数民众对防疫措施仍然持支持态度。其次,管制放松也是德国法院(包括联邦宪法法院)裁决的结果。德国的法律体系为临时法律保护提供了许多救济措施,许多人会利用这些措施提醒公共当局其所推行的法规禁令是受到人权和基本权利相关法律的约束的,另外,它们也使法院能够对涉及基本人权和权利的限制措施做出权威性裁决。

简要评估防疫措施对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干涉,并简要反思相互冲突

德国和奥地利两国采取的措施严重限制了民众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个人自由和行动自由、职业和财产自由、集会和宗教自由、一般行动自由以及数据保护权利。

这些限制措施是在保护公众这一合理目标的指导下施行的,其法律依据通常被认为是明确的,而且也足够精确(但在某些个别案例中也并非毫无争议)。因此,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就其所追求的目标和受其影响的法定权益而言,这些措施是否相称或适当。

起初,由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人类对这一新型冠状病毒缺乏了解、危机应对具有实验性质以及公众生命和健康的高价值,行政部门所采取措施的强度和范围均具有合理性。

然而,要想正确评估各项防疫措施是否相称或适当,我们仍然需要时间,以及足够的科学知识。

限制措施施行的时间越长,我们对这种病毒了解得越多,政府及其机构对疫情适应得越好,各种限制措施的合理性基础就越弱,维持其存在的理由就越站不住脚。每一项限制都必须不断加以评估,考察其存在是否仍然有必要,而政府则始终有义务向公众解释各项措施的合理性。

如果我们承认人权和基本权利包含某些价值观,那么各国为遏制病毒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或许能告诉我们一些东西:有些国家将本国经济放在优先地位(巴西和美国),有些国家信任本国人民,完全依赖国民的理智和自我负责的精神(瑞典),另一些国家则特别相信科学的力量(韩国、以色列),大多数欧洲国家在法律限制和呼吁国民负起责任之间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奥地利和德国),此外,一些国家则实施了严厉的限制,并严格限制了个人的自主权利(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现在评估哪种方法更合适还为时过早;很有可能各国最终均以自身的方式战胜病毒。不过,考虑到人权背后的价值观,我想我们可以认为各国所采取的不同方法反映了该国对于个人与公众关系的不同理解,对个人和集体利益优先程度的不同考虑,以及对于国家作用的不同理解(更自由或更多的家长式作风)。

至少,在某一个点上,所有措施都是正当和合理的,即它们全都承认隐藏在人权背后的基本原理:人的尊严。

作者简介

Michael Lysander Fremuth

迈克尔·莱桑德·弗雷穆特博士、教授。维也纳大学基本权利与人权教授、路德维希·博尔茨曼人权研究所科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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