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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旭|发展权的再界定:功能、实现和价值

发布人:吴帅 发表时间:2020-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魏晓旭

吉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发展权和其他人权的关系因其复杂性而备受国内外关注,同时亦难以处理。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辨明发展权得以区别于其他人权的独特之处,以此作为发展权的标识,并融入促进、实现发展权的过程之中。通过对发展权进行深入分析,可知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以幸福生活的导向为主要功能、以发展机会的平等为主要实现途径、以国家层面的集体为主要价值。三者环环相扣,共同树立了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这种界定符合了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应有之意、全球背景和国家定位,具有合理性。对发展权功能及价值的恰当界定,有助于中国在国内层面更好地促进和实现发展权,在国际层面倡导发展权国际造法中的中国话语。

关键词:发展权个人人权权利功能权利实现权利价值

相较于启蒙运动以来就被广泛讨论、并载于多份国际公约的传统人权,20世纪70年代前后被首倡的发展权是一项后发的“新兴”人权。但这并不影响发展权日渐凸显的重要性和由此引发的国内外高度关注与讨论。通说认为,发展权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分别对应集体属性和个体属性,并可从主体上细化为国家、区域和个人三个层面;其中,个人发展权是类的概念、“权利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诸多与发展相关的权利。这种内容的多元导致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叠,彼此界限亦难以把握。以经济发展为例,多数情况下很难明言所分析的是发展权的经济领域,还是第二代人权中的个人经济权利。权利的明确本应更有助于权利的实现,但发展权与其他人权间的关系却愈发复杂,呈现杂糅之势。

01

问题的提出

相较于启蒙运动以来就被广泛讨论、并载于多份国际公约的传统人权,20世纪70年代前后被首倡的发展权是一项后发的“新兴”人权。但这并不影响发展权日渐凸显的重要性和由此引发的国内外高度关注与讨论。通说认为,发展权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分别对应集体属性和个体属性,并可从主体上细化为国家、区域和个人三个层面;其中,个人发展权是类的概念、“权利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诸多与发展相关的权利。这种内容的多元导致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叠,彼此界限亦难以把握。以经济发展为例,多数情况下很难明言所分析的是发展权的经济领域,还是第二代人权中的个人经济权利。权利的明确本应更有助于权利的实现,但发展权与其他人权间的关系却愈发复杂,呈现杂糅之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的外交和学术讨论在最初提出了将发展权视为“传统人权综合体”的观念。这种观念可被概括为“发展权统括论”,主张发展权是“能够促进人和国家发展的所有权利的组合”。然而,批评者认为,这只是“人权就应如此”的感性主张,缺乏理论化、体系化的分析,发展权并无独立存在价值,而是“认识新人权的一个步骤”。此类观点可总结为“发展权否定论”,主张发展权是“迷人的错觉和对人权体系的威胁”,并应被剔除出人权体系。随着理论和实践的深入,上述观念的弊端逐渐凸显,新的理念随之产生,可称之为“发展权协调论”:在所有人权都应相互平等、相互依存的前提下,发展权既不是包罗万象、统括其他所有权利的“超级权利”,也不是被严格限缩、甚至被否定的“袖珍权利”,而是与其他人权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对人权的保障。目前来看,尽管“发展权协调论”具有相对合理的目标和方向规划,但在逐步推进和落实中,其指导下的发展权对各人权的要求也越来越细致,因而有重蹈“发展权统括论”覆辙的倾向。

欲真正协调发展权与其他人权间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发展权得以区别于其他人权的特殊之处,并以此为发展权的标识,融入推动、促进发展权的过程之中,否则“协调”难免会走向“杂糅”。辨明发展权的独特性不仅具有上述理论价值,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从国内角度看,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为人民谋幸福、谋发展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方针,辨明发展权的特殊性有助于更好地推动、落实以发展权为代表的中国人权体系。从国际角度看,中国的人权理念和体系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辨明发展权的独特性有助于理念和体系的塑造,促进中国倡议在国际社会获得更广泛的接受;同时,鉴于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发展权利宣言》等一系列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之中,亦不具备一套完备的、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或国际法律机制,明确发展权的权利独特性有助于中国更好地站稳国际人权领域,从而巩固话语权并推动发展权的国际造法进程。

02

现状和前路:“发展权协调论”及其困境

(一)“发展权协调论”的旨向

如上所言,尽管“发展权统括论”“发展权否定论”对发展权和其他人权间关系的认识具备一定的自洽性,但均走向了非黑即白的极端;这两种不仅忽视了国际社会历史、现实和对人权理论的新要求,而且否定了发展权和传统人权的历史意义、价值追求和现实境况,割裂了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之间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发展权协调论”意识到这些弊端,从而在观念上向前迈进了一步:对发展权的理解应植根于发展的过程中,对发展权的促进、落实及评判无法脱离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领域中的人权状况,因而发展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了人对上述诸领域发展的参与、贡献和享受。这也是联合国发展权问题工作组的一贯立场,认为发展权是“特定发展进程的权利(a right to a particular process of development)”,有助于实现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扩大个人能力并使个人享受权利。

在此观念的指导下,国际社会对发展权的讨论、合作与安排得以更加细致、更具计划性,其中以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最具代表性。人权理事会综合各国政府的意见,兼采联合国贸发会、教科文组织、开发计划署、人权高专办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机构的意见以及各国代表性学术观点,构建出“特征标准次级标准指标”的发展权四级框架体系,旨在评估和促进各国单独或集体为实现发展权而设置的国内、国际安排。该体系以发展权在实施过程中的三大特征为顶层结构,分别为:(1)“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政策”,其下包括社会福利、经济及财务制度、国家政策、经济管理和监督制度、贸易制度、资源获取与配置、科学技术惠益、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对国家战略计划的审查等10条标准,并进一步细分为38条次级标准、93条具体指标;(2)“参与性人权进程”,其下包括法律机制、对国际人权文书的参照、参与和救济机制、国际交流机制、国内法治等5条标准,并进一步细分为17条次级标准、33条具体指标;(3)“发展中的社会正义”,其下包括公平分享发展成果、公平承担发展负担、以改革消除不公正状态等3条标准,并进一步细分为12条次级标准、23条具体指标。联合国大会也就发展权标准进行了类似讨论,内容同样涉及上述诸多领域,并在秘书长报告中得到了体现。

这表明,“发展权协调论”在肯定并协调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之间联系的基础上,从基于人权的政策(human rights based policy)出发,将发展权的内容及实现立足于社会治理和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对发展权的界定也不可避免地以经济增长、社会正义、发展战略、各项人权保护等主题作为尺度,并将平等、不歧视、参与、透明度、问责和国际合作等作为发展权的基础。因此,促进人权的发展、实现人权的价值需要充分实现发展权,而发展权的实现要求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都应采取超越各人权单一范畴的方式来相互促进、补充。在联合国发展权问题独立专家阿尔琼·桑古塔(Arjun Sengupta)看来,根本意义上的发展权落实需要任何人权都不被侵犯,需要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和充分享有。这种观念在国内的学术讨论中同样有所体现。

可见,“发展权协调论”有着良好、合理的构想和出发点,旨在正确、适度地把握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力图通过发展权促进其他人权,并在此过程中最终确保发展权的落实。然而,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实质规划和深度参与,却给“发展权协调论”造成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困境破解:发展权独特性的辨明

有着良好构想和预期的“发展权协调论”是否在实践中实现了“协调”?目前看来,其初衷是将其他人权作为发展权的促进因素及衡量指标;但随着对发展权讨论和落实的深入,发展权的框架对其他人权的要求也越来越细致,导致“发展权协调论”只能越来越多地把各人权的具体内容纳入发展权之中,否则就无法实现其预设的目标。这正是发展权所面临的矛盾:若不构建实现发展权的框架,则无法准确衡量发展权的价值,无法将发展权转化为明确的“政策对话”并将其纳入发展政策的主流之中;但此框架越来越趋于“一方面要把所有人权纳入发展的过程,一方面又需要凸显发展权的独特性”,这导致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精巧且难以把握。正如中国在发展权工作组会议中指出的,在考虑如何实现发展权时,不应当以偏概全,过分强调某些具体问题或设置人权前提条件。因此,秉持“发展权协调论”的人权理事会“发展权问题工作小组”也被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批评为“讨论范围存在不适当扩大”,“将所有人权都列入讨论偏离了其主要任务”,并被指出应当“考虑如何将发展权纳入主流并促使其实现,而非仅立足于其他人权”,“在有效利用现有人权机制时避免重复”。

由此可见,“发展权协调论”尽管意图协调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但在缺乏牢固理论基础情况下,尚未完全厘清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便试图全面推进发展权的各项工作,故而在“迷雾”中渐行渐远。尽管全球整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发展权却仍停留在其初衷层面而未能及时跟进,导致许多与发展相关、但未必和发展权联系紧密的新事项被不适宜地“填充”到发展权项下,其结果则不可避免地偏离了最初的预想。

诚然,若以结果论,只要最终有助于促进、实现和保障人的权益,对该过程中所涉人权进行细致区分和界定并无显著意义。但这无异于颠覆了人类发展至今所形成的人权体系,使各项人权间滋生矛盾与冲突,不仅会造成社会治理中权利范式的缺位,更不利于实现法治和人的福祉。从实践来看,各项人权间的关系非法律制度层面所预想那般权利界限分明、整体严丝合缝、如一块完整的拼图般涵盖整个社会关系,而是彼此重叠、界限模糊。但既然人权可以从体系和类别上进行划分,就意味着不同人权有其独有的价值或不能为其他人权所替代、涵盖的特性;这也是各人权都得以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准确地构建发展权的权利体系,第一步应剖析发展权的独特性,从而夯实发展权的理论基础,这是避免发展权走向迷失的关键;第二步才是在此基础上完善发展权的权利内容、促进发展权的权利实现。

对中国而言,发展权和生存权一并被视为首要人权,发展权的实现处于中国人权事业的首要位置。无论从近年来的发展理念、人权理论还是从实践结果来看,中国的人权发展战略已经开始转向构建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尤其强调以发展权作为其他人权的最终目的,以其他人权的保障实现为发展权提供条件或途径。这不仅是中国智慧的凝聚,更是对世界人权实践的反映。因此,为了扩展理解人权的视野,促进中国乃至全球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更应当正确看待“发展权协调论”,准确认识发展权,在发展权和其他人权存在现实重叠的前提下,更好地区分、把握发展权得以作为一项人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上所述,这同样需要从发展权的独特性入手,否则对发展权的讨论也将仅具形式意义而毫无实际价值。

03

发展权的独特性所在

鉴于发展权的权利内容实质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而这些领域均具有与之相应的具体人权,本部分将从权利的功能、实现和价值三个方面分析发展权的独特性。三个层面环环相扣,共同论证了发展权何以与其他人权相异,从而为区分发展权与其他人权奠定基础。

(一)功能的独特性:幸福生活的导向

人权自被提出以来,就带有着一定的价值导向,其指向和力度也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联合国发展权问题独立专家桑古塔提出了“人权矢量”的观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同人权因其不同的侧重点和特定时期所发挥的不同重要性而“指向不同方向、具有不同数值”,因而可以被视为矢量;当所有的矢量都符合人权标准而实现时,其“相加”所指向的方向和汇聚的力度便体现了人权整体的方向和力度。在当下国际、国内社会的语境下,尊重、保护和实现不同种类的人权,其“合力”所代表的矢量,便是作为发展过程中权利的发展权。

尽管此观点仍待完善,但“以矢量看人权”的启发意义却不容忽视。各项人权间冲突、竞合在所难免,但整体上所有人权都指向同一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是站在人民立场上对人权所作的定义。在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过程中,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要求“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通过解决最紧迫和最突出的问题增进人民福祉”。这也与中国的人权逻辑相吻合,各具体权利都是在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所产生的。以发展权为核心对人权话语体系的重构也随着中国的人权实践不断取得进展。

这些都体现出发展权在人民幸福生活上对各项人权的导向功能,不仅在中国国内有着一以贯之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层面同样有所体现: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着重强调了发展及其与人权的关系;这种关系在2003年被进一步明确为“以人权为路径的发展”,包括发展的三项原则,其中强调“人权标准应当在所有发展计划的所有阶段都起到指导作用”。2010年,联大重申千年发展宣言、明确千年发展目标,并获得了联合国各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联合国秘书长及人权高专进一步将发展方针精确为“以人权为本的政策”,强调不仅需要将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都纳入联合国体系的主流,也应当通过发展促进国际社会对人权(尤其是发展权)达成共识、加强合作。

由此,我们可归纳出发展权的导向功能:发展是当下时代的主要潮流,而“以人权为本的政策”则将人权嵌于发展的脉络中,互有异同、各具取向的各项人权使发展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权利表达;各项人权及其内在价值经过凝练、权衡后,汇聚成一个与发展相协调的整体性法律内涵和权利表达;这种政策同时设置了一个以发展权为核心、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基础的概念性框架,并直接指向对所有人权的保护与促进,以及发展的全面实施,从而朝向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前进。发展权将原本对“发展”这一过程的政治、经济表述转化为权利表述,是与发展最契合、最直接的权利语言。因此,发展权和各项人权的关系应当是这样的:为了满足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在名为“发展”的宏大工程中,各项人权相当于各个领域的一线工作人员,具体执行本领域的权益保障、促进本领域的发展;而发展权相当于该工程的“总指挥”,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为导向,统筹全局、指引方向、协调各项人权间的关系、处理不同权利的冲突和竞合。当各领域都取得发展成果时,作为“总指挥”的发展权自然也得到了促进。

因而,将发展权视为“权利束”并不意味着发展权等于其他人权的简单相加,也不会消除其他人权的权利独立性。同时不难理解,在发展权的全局统筹下,各具体人权得以最为直接地回应和保障人在发展中的相应诉求,并由此获得整合;其中任一权利受到侵害,均意味着作为总的综合性权利的发展权(the whole composite right to development)受到了侵害。各具体人权以具体的领域(如经济、社会等)为切入点以彰显人权,而发展权则以动态的过程(即发展)为切入点以推进人权。这意味着发展权更强调各发展要素间的相互关联、沟通与融合,从整体发展层面为各项人权提供指引和导向;而其他人权往往“从一个侧面来看待一个方面的问题”。总体而言,以发展为尺度看待人权,发展权以其导向功能,切实促进了自身及其他人权在实现和保障上朝着人民幸福生活齐头并进。

正如《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中所强调的,作为首要基本人权的发展权贯穿于其他各项人权之中;在发展成为全世界主要议题的情况下,发展权的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各人权的同步发展,而各人权的完善与实现又必须以发展和发展权为目标和导向。这种导向功能如同原则之于规则,表现为对某一事物、价值的追求和坚持,并基于具体化的规则说明其正当性或合理性的理由,从而对具体规则起到证成作用。

(二)实现的独特性:发展机会的平等

平等体现在发展权的实现层面,旨在解决“如何分配现有蛋糕”,尤其要注重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因此,中国在关于发展权的白皮书中也反复强调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发展权共享、共赢”,国内治理应“追求更加平等的参与和更加平等的发展”“全球治理应以平等为基础”。

平等不仅是发展的本质要求,更是发展权的固有要素。发展权要求“发展机会均等”,由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现有资源进行调配,以保障所有人平等地参与社会各领域的发展。在相同或相似情境下,相同起点的设置既可以保证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彰显个人的特性和优势,促进社会竞争与活力,又可以避免少数人坐享其成及由此加剧的国家负担。机会均等有助于更合理地界定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内容,更妥善地解决各项人权在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之间所面临的矛盾。汪习根教授基于平等进一步归纳出“平等发展权”,作为发展权的一个侧面:其理论渊源包括了制度正义论、中国民本和谐观、社会连带论、全面发展观、共享发展观、经济学的包容性增长模型等,以人民整体为一般权利主体、弱势群体为特殊权利主体,以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生态利益等为权利客体,以机会公平、程序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为权利内核。将平等与发展权相结合也能够避免在理论上陷入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的极端中。

国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如德沃金(R. Dworkin)认为,国家、社会、个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诸多原则,但如果想要真正实现社会的整全性,就需要统一原则模式,确保群体中所有个体之间的平等。具体包括资源平等和政治平等:资源平等是一种准入的公平或平等的初始资源,要求国家确保人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去实现人生规划和价值;不过,因不同的个人理想、行动力及具体行为而产生的结果差异并不在资源平等考虑的范畴。政治平等不仅表现为形式平等,更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即国家用相同的原则和态度来对待、处理所有人的事物,这实际是“平等机会”对国家提出的要求。

此外,平等和不歧视也有密切联系。不歧视字面含义即平等而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人,发展权为其赋予了新的意义:不歧视要求关怀边缘化、受歧视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并考虑如何改变其境遇以促进其人权。徐显明教授指出,发展权应当给予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缩小与强势群体及强者间差别的机会;给予机会、在机会方面向弱者倾斜、在义务方面对弱者减免,是发展权在法律方面的三大特征。相似的,德沃金也认为,如果因先天原因处于弱势,则国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来弥平差距(如因出身而导致的竞争劣势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来补足);因后天原因处于劣势,则需区分“公平的差距”(fair differences)和“不公平的差距”(unfair differences),在诸如社会贫富悬殊、因经济萧条导致的失业等情况下,应当摒弃自由放任政策,由国家对社会结构进行调整以确保平等。

(三)价值的独特性:国家层面的集体

被冠以“人权”这一共同称谓的各项权利,都得以依其内在理性和道德权威而成为时代精神的一部分,并在整体层面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三代人权”理念便是对此最好的反映。不同“代际”的人权在其提出和发展过程中都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核心诉求,反映了人权认识过程中的三个发展阶段。发展权最初便是在第三代人权中,作为集体人权而被提出的;尽管如今发展权主体已经将个人包括在内,但“集体”仍是发展权所最具标示性和区别度的价值,并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首先,《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指出,发展权的主体是人民;作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没有个人的发展便没有集体的发展,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因此,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相统一,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此外,发展权尤其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不论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发展权都将这些群体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

其次,以“集体”为发展权的独特价值也取决于现实情况。理想状态下,发展权的实现应当惠及所有人;若所有人的发展权都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则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民族、国家的发展权自然也得到了满足。但现实状态下,部分人权得到实现,并不代表发展权得到实现;部分发展目标的落实,也不意味着整体目标的完成。人权的实现需要相应的资源支持。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社会可供资源不足、人的需求相互重叠竞合,不同主张、不同权利及价值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等问题。换言之,在资源水平和国家整体发展程度不足时,发展权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实现;权衡之下,集体层面的发展是发展权首先需要追求的目标,这也与发展权概念的初衷相一致:发展权首先便是以集体人权的形式被提出的。

诚然,“不患寡而患不均”,设置更公平合理的社会体系有助于缓和冲突、促进发展,这也是此前论述发展权实现时,强调机会均等的原因。但若整体资源与机会匮乏,再精巧的体系制度也无用武之地,因此需要增加资源总量、发展机会与空间,这对应了集体的层面。个人发展所需的资源与机会只有靠集体发展权的实现才能得到保证:倘若国家积贫积弱,绝大多数人民连生存都十分艰难,更勿论更好的发展,1840年以来中国百余年的屈辱史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也只有国家富足殷实,个人才有追求幸福生活的空间,确保发展机会均等才真正具有意义而非流于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四十余年的经历同样能作为佐证。这也是《发展权利宣言》对个人提出的义务,要求个人发展权在一定程度上服从集体发展权的整体规划。因此,从价值层面看,“集体”意味着发展权首先需要解决“寡”的问题;当脱离了“寡”的境遇,才有资本巩固发展成果、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

以“共同富裕”政策为例,从结果来讲,共同富裕是对全国人民发展权的实现。鉴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力不足,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实现高水平的发展,因此中国将资源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以“先富带后富”的方针带动整个国家的发展,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选择“何处先富、何处后富”时,短期内自然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人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并将差距扩大。但从长远、整体角度看,相较于固守绝对平等而共同贫穷,先富带后富确实是更好的选择。随着发展程度的提高,中国也不断让欠发达地区的人民享受先富地区带来的发展成果,以期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寡”的问题,并在国家总体资源和财富的积累达到一定水平后,才能更好地对“均”予以回应。换言之,这两个问题实际处于发展权的不同层面。

(四)小结

综上所述,发展权独特性可在功能层面归为幸福生活的导向、在实现层面归为发展机会的平等、在价值层面归为国家层面的集体,发展权与其他各项个人人权的关系也随之清晰。对上述论证,有两点需要说明:首先,分析发展权的特性并未否定其与其他人权所分享的共性,如发展权价值分析着眼于“集体”,意在彰显发展权的特性,并不因此否认发展权与其他价值追求的关系。其次,上述三项内容属于发展权的独特性,并不意味每一点都仅由发展权独有,而是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点特征才可称之为发展权。

04

发展权独特性的合理性

上述对发展权独特性的论证,同样能和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应有之意、全球背景和国家定位保持一致,因而具备合理性。

(一)符合发展权的根本属性:权利

上述对发展权独特性的分析不仅能证明发展权的权利属性,更证明了发展权与其他人权不同、得以成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合理性。前者是权利的“是与否”问题,后者是权利种属的“此与彼”问题。

首先,权利的“是与否”。权利的内涵和特征本就是一个多维度、多侧面、多层次、多理论的问题,亦不乏学术争论。本文认为,权利至少包括五点要素:(1)以有组织社会为背景;(2)以社会中的个体为主体;(3)以社会中的弱者为最初主张者;(4)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要求;(5)前述要求以利益为内容。如上文所述,发展权以人民为主体的同时,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中发展的惠宜,并向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在这一点上,发展权毫无疑问具备权利属性。

其次,权利种属的“此与彼”。“发展权协调论”在认可发展权权利属性的前提下,却未能真正落实发展权与其他人权间的协调,没能处理好权利界限和彼此关系。这固然因为人权本质上便是难以进行泾渭分明划分的概念,但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发展权协调论”没有充分辨明发展权的独特性。以导向为功能、以平等来实现、以集体为价值,这使发展权得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从整体维度切入、从宏观层面引导、以“做大蛋糕”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都是发展权与其他人权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契合发展权的应有之意:发展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此后的人权理事会)和人权高专办公室对发展的要素进行了归纳,均包含以人为本、平等且不歧视、促进物质或非物质的基础需求,强调人权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的全面进程,目的在于让所有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并公平分配其所带来的利益,从而不断改善所有人的福祉,因而是发展权的应有之意。当然,发展与发展权也不能一概而论:发展是哲学概念,涉及国家、社会、个人的各个方面;发展权是法律概念,须具备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发展与发展权的实现在政策和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只有清晰地理解发展与发展权的界限,才不至于误入“发展权统括论”的歧途,或在“发展权协调论”的途中迷失方向。发展权是对发展的法律化、权利化表述,但这并不意味要将发展的所有事项均归属于发展权。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往往把发展作为一个现象去观察,并在此层面寻求解决方案;发展权则是发展过程中最集中的权利体现,为解释发展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将关于发展的政治、经济语言转化为权利语言,使原本表现为政治主张或意识形态的发展观念更具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因此,发展与发展权是密切相连的,发展权旨在人类福祉的持续发展,脱离发展的发展权注定是空谈。基于相同的逻辑,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则同样是各自领域中观念、主张的权利语言;既然发展是上述各领域不断推进的过程,那么作为各自领域权利语言的发展权与个人人权之间也应当有类似的关联。这种关联在上文对发展权独特性的论述中已经有所体现。

(三)顺应发展权的全球背景:人本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以联合国体系为代表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和全球化水平的提高,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经历着从“国本主义”向“人本主义”(humanism)的转向。人本主义主张人在人类社会的中心地位,关心人的价值与尊严,重视人的处境与感受,反对贬低人性、忽视人的价值与存在的观念、制度和实践;个人得以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治理之中,其存在、价值与权利也越来越多地被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所认可。国际社会人本化的趋势也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层面,并极大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正如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所指出的,人权观念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一部分,尽管会有学者对部分人权规则的国际法性质提出质疑,但国家却很少愿意直接对此提出质疑;人权是通过其内在理性和道德权威(rational and moral authority)而非完全依靠国家同意取得较强的法律效力;国家接受人权、认可自己权力被部分限制,并向自己的人民作出承诺,从而自我克制与收敛。

其中,在一国国内的人权保障层面,发展权的集体价值要求国家通过顶层设计和全局规划,从而形成更科学、更可靠的发展权促进和实现机制;发展权的导向功能确保了发展权得以与其他人权相互融合,并更好地与发展过程相契合;发展权实现的平等则体现了发展机会均等和不歧视,尤其突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三者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和其他体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主题一样,使发展权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正当性尺度,是人本化趋势的主要体现。

(四)明确发展权的国家定位:主导

正如联合国大会在解释和推进《联合国千年宣言》时所指出的,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对发展权和发展至关重要,各国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负主要责任并处于主导地位。发展权意味着国家根据自身情况独立自主地发展各项公共事业,以保障该国及其公民的状况不断得到改善和发展,任何其他国家或民族都不得加以干涉或侵扰。这些无不强调了国家在发展权的实现和保障方面的重要地位。

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相同,需要国家保障落实,进而需要“权利的实现成本”,离不开国家及其政府的付出;如果缺乏必要的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缺少获得保护和实施的客观物质基础。“仅当有预算成本时,法律权利才存在”。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国际、国内的政策,利用相关资源、资金、技术,从而确保综合全面的发展。发展是一个“性质随所处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过程,不存在“一刀切的做法(one size fits all)”;在考虑发展权的实现及制定相应指标时,也要注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避免理想化及与现实的脱节。正如中国始终主张的,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政策”。发展权的认识、明确及实施都必须依托必要的资源,要求一个有组织的人群结构或社会团体在特定时期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

发展权的集体价值便契合了这一点:鉴于资源的有限性,不同社会成员在主张发展权时必然会存在权利诉求的彼此冲突;因此,从国家对发展权的促进和保障的角度,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国家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对社会现实的准确把握,不断巩固、提高发展成果,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保发展机会的均等,妥善分配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并最终惠及所有社会成员,实现幸福生活的导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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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发展权是一项拥有自身特殊性、得以区别于其他人权的独立权利。这种特殊性体现为以幸福生活的导向为功能、以发展机会的平等来实现、以国家层面的集体为价值,符合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契合发展的应有之意、顺应全球人本化趋势、明确国家在发展权实现过程中的定位,因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这种对发展权的再界定,有助于构建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从而更好地理解发展权和其他人权的关系,避免“发展权协调论”的迷失:发展权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权利束”,更是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对各项人权进行调整与安排;在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权和其他人权在价值追求、功能发挥、实现途径上都有差异,但又共同服务于发展程度的提高和发展成果的分享。

发展权代表了一种以人权为基础的发展进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意味着人类实现更加充分的发展权,永远在路上。以人权看待发展,意味着观察发展问题的新视角,意味着多元发展目标在人的自我实现上得以结合,意味着以人权的理念和制度来实现发展。面对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突出问题,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和发展权保障,无论是中国还是国际社会都仍需做出更大努力。这不仅有助于中国在国内层面更好地促进和实现对发展权的承诺与安排,同时也有助于向国际社会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中的人权体系,并为将来发展权国际造法进程中的中国话语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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