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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冲突与价值整合

发布人:吴帅 发表时间:2020-06-11 来源: 浏览次数:

编者按:

5月30日下午,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主办的“疫情防控中的中西方人权观比较”国际视频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召开。会议作为中国人权研究会“全球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系列国际研讨会的第四场,共有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驻几内亚办事处、奥地利、荷兰、英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四十余名著名人权专家、管理者参加了线上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进行了题为“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冲突及其整合”的汇报。韩大元教授认为,生命作为人之为人存在的逻辑前提,集中体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命权具有绝对性价值,既体现共同体存在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承载着自由的实现,当生命权与自由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生命作为优先的价值,并以比例原则寻求合理的道德基础。韩大元教授表示,在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中,东西方需要相互学习,寻求优先保护生命的共识;让敬畏生命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防止把生命价值工具化、庸俗化,构建尊重生命的人类文化。

当前,全人类正经历着一个世纪以来最深刻的全球疫情,人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们对全球未来的不确定性充满着不安、困惑与担忧。

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越是经历严峻的挑战与艰难的选择,人类需要分享共同价值,回归人性的力量,点亮生命的光辉,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应对全球面临的挑战。越是这个时候,国际社会要珍惜生命共同体,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因为有尊严的生命的存在才是建构人类生命共同体的前提。无论各国采取何种防疫措施,但在生命的保护上应采取共同的立场。

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

世间万物,生命最可贵。生命作为人之为人存在的逻辑前提,集中体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命尊严是人类对生命现象存在的诠释。生命的存在是人类文明存在的基础,文明的进步以生命的诞生与延续为基础。

生命至上(The highest idea of life)就是指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是万物的尺度,在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为宝贵的存在。生命至上包含着五个要素: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符号性;生命的珍贵性;生命的必然性以及生命的脆弱性。同时,生命至上既包含着活着的生命,同时包含着逝者生命的尊重。

生命权的宪法要素主要包括:生命权的自然性,生命权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性,即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国家实现目的的手段;生命权的防御性,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生命权的平等性,所有生命人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不能进行差别对待;生命权的请求性,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生命权的不可重复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生命一旦受到侵害,无法恢复其价值。因此,从宪法学意义上讲,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具有不可重复性。

二、生命权与自由权冲突

本质上,生命权具有绝对性价值,既体现共同体存在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承载着自由的实现。但在现代社会,生命权价值与自由权价值并不处于平衡状态之中,有时出现冲突。这次全球的疫情告诉我们,生命权与自由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基于何种宪法哲学与道德准则保护生命的价值?如何保障生命权的优先性?

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价值冲突主要体现在,生命权与人身自由、生命权与宗教信仰自由、生命权与隐私权、生命权与财产权、生命权与表达自由以及生命权与工作自由等。其中,最突出的冲突体现为生命权与人身自由、尊严权以及宗教信仰自由。

面对不分国界的疫情,各国不得不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颁布紧急状态,发布居家令,限制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就业的自由等。

生命权与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冲突也是大家关注的话题。宗教信仰自由是一个内心的精神自由。但是,在疫情面前,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受限制,这时我们要平衡两种不同价值,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固然重要,但是为了保护宗教信仰者的健康和生命和他人的生命,我们不得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

三、生命权优先于自由权的宪法逻辑

生命权之间平等保护是国家的宪法义务。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和保障的原则。生命无价,生命平等,生命尊严等话语与理念体现在防疫抗疫的具体实践之中。如在中国,在疫情中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在生命价值上是平等的,国家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体现了生命的平等。

生命权与尊严权之间如何选择价值位阶?生命与尊严体现人类的基本价值,但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需要选择生命,而不是尊严。因为生命是尊严的基础,生命中已融入尊严价值,保护生命实际上保护着人的尊严。

生命权保护与国家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两者价值?我认为,应优先保护生命的价值,经济发展是可以牺牲的。面对病毒,国家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国家投入、经济发展等。我们选择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但国家应选择拯救每个生命,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让人们感受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生命权价值优先也意味着国家履行免费医疗的义务。当生命权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选择生命至上、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要做到不计成本的投入。在中国武汉,为挽救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命,国家前后治疗三个月,总共治疗费用140多万,全部由国家兜底。

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冲突中,东西方需要相互学习,寻求优先保护生命的共识。通过这次疫情,西方国家需要重新认识文化的多元主义,对非西方国家处理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制度,以及团体主义价值进行深思,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安全与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等。

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平衡要建立在比例原则的合理运用。生命与自由同等重要,但无法平衡时,我们只能选择生命作为优先的价值,并以比例原则寻求合理的道德基础。

四、生命权与自由权平衡:宪法共识

为了回应“后疫情时代”人权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做好理论准备,特别是致力于构建尊重生命的文化。

要把尊重生命转化为宪法共识,在全社会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尊重生命权的价值,不能漠视生命的意义。把敬畏生命作为一切公权力运行的政治伦理,让人们感受法律对生命权的关怀。

要把预防为主作为生命权保护的基本形式,改变满足于事后究责、事后救济的传统思维,使生命的维护具有合理预期。在风险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侵害生命的各种风险仍然存在,我们需要有效的预防的措施与制度。

加强生命权问题的跨学科研究,制定生命伦理的标准,捍卫人的尊严,防止科技面前人类被边缘化。

理性地看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疫情,我们看到的人性的光辉,我们是靠人性的力量战胜了疫情;科技在疫情防控中也起到作用,但我们不能盲目崇拜科技,不能扩大科技的作用。

关怀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敬畏生命应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也应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生命至上承载着历史、体现着文明价值,也预示着人们的合理期待。

在“后疫情时代”,我们要认真对待生命价值,防止把生命价值工具化、庸俗化,构建尊重生命的人类文化。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等职。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人才计划、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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