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维度观察,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社会核心价值不断适应社会情势变化并反过来指引社会发展的双向互动过程。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核心价值经历了复杂的现代性转换,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面临着被个体价值所遮蔽的风险。韦伯用“祛魅”高度概括了从传统宗教神权社会向现代世俗社会的转型过程,即从一元型的宗教道德权威到个体精神浮现而形成的价值多元。在现代世俗社会,个体拥有价值选择的自由,因而,能够平衡各种个体价值的“共识”是很难寻觅的,因为它所面对的是一个价值间“不可通约”(伯林语)的“诸神之战”(韦伯语)局面。在此情景下,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只能顺应现代社会个体主义的立场,将纷繁复杂的个体抽象而成自由主义式的“人”,进而预设“作为人”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凝练为“人权”,如此既可包容诸种个体价值亦可成为多元价值并存之最大公约数。由此,“人权”凭借其“人作为人就能享有权利”这一简单而富有力度的界定,升华为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
展示了现代性逻辑的“人权”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现代性的“革命”话语。它通常指向实在法层面上的法律权利所无法达到预期但为“人”所要求的领域,以其强大的道义色彩迫使实在法做出符合其要求的相应改变。因而,人权的本质是超法律的。它以既存秩序的调整为方式来消除现实分歧,不断帮助法律制度克服着因形式品格而衍生的自我僵化和封闭倾向,在自治性的法律系统与高速变化的社会形势发展之间架构起相互沟通的桥梁。可以说,此种方式有效缓解了追求不断革新和进步的现代性与倾向于保守和稳定的秩序之间的固有紧张关系,这恰恰是现代性在短短数百年间就创造出前所未有之辉煌,并在当下危机频显但仍根基稳固的奥秘所在。
然而,人权的这一革命性特征,却如同一把既可用来自我防卫又可行凶的“利刃”,如把持不当,便会平地而起诸多纷乱。在现代社会个体至上的语境下,这些纷乱不唯是构成现代性危机显性表征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动乱,更直指作为现代性危机本质内容的道德困境。
作为核心价值的人权之“普遍”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普遍同意”,然而,这一普遍性,仅仅是形式层面上的,并不具备真正的“普遍”意蕴。因其无法精确界定实质内涵,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八面玲珑”或“左右逢源”的——这一空泛性,亦可称为广泛包容性,使得任何个体利益诉求均可诉诸于人权以获得其 加冠授冕,哪怕是那些再浅薄或任性的一己之私,也可堂而皇之地将自己声称为“人权”。空泛性的“人权”似乎成为一个“任人打扮的奴婢”,每个人都有符合自己利益定位的“人权”定义,“人权”也自然能够获得人们的普遍同意。在此层面上,个体诉求便求得了与社会核心价值的一致。这也正是尽管利益冲突激烈但人们仍能普遍认同“人权”的缘由所在。不过,这种一致,只能是最为肤浅的表面一致,它迎合了个体的欲望,也由此沦为部分个体和利益集团各种可疑利益的装饰,“人权”原有的厚重伦理意蕴日渐被越趋分化的社会集团的私利所覆盖。因而,这种一致,实际是个体道德对于社会核心价值的遮蔽,从本质上讲,是社会核心价值的“虚无化”表现,此点构成现代社会道德困境的深刻肇源。
应该说,在流动的现代性之下,稳定的秩序需求是人类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以既存秩序的调整顺应人权要求,需要一种有关秩序成本和人权收益的比例判断。这一观念可能被斥为有违人权保障精神的“工具性”利益计算,但不可否认,它是符合现代理性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最基本的“公共利益”,对于这一公共利益的呵护,是人类生活的整体福祉所系。然而,人权一旦成为趋利避害的个体的利益包装,就会理所当然且理直气壮地拒绝合理的成本评估,而一味强调“权利至上”。在“权利至上”的话语下,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的人权,将会日益丧失公共性,不仅不能引领歧异纷呈的多元时代重新达致共识,反而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业已频繁而激烈的价值冲突。
迎合了个体欲望的人权价值,可以轻而易举地激起民众对于自我利益无节制的偏爱,但却“忽视了我们遗产中的另一半——一个共和国的憧憬,在那里,市民积极地为维系一种生机勃勃的政治生活而承担责任。”(玛丽·安·格伦特:《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共和国理想的消褪,是个体不断自我强化并无限膨胀的个人主义的必然。托克维尔在对美国进行了八个月的考察后,对其不断扩大的个人主义,提出了颇具前瞻性的警告:“(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一个公民与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个人主义首先会使公德的源泉干涸。”(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个人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慢慢遗忘:它只想自己获益,而不顾社会公益;更危险的是,它甚至乐意社会公益为其买单。所谓共和国的理想,不过就是个体私利的集散地。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权渐而失去其对于人的价值的终极关怀,而将自身降格为工具性色彩浓烈的“利益保障工具”。这种权利观念用纯利益计算式的功利考量取代价值判断,去除了“善恶”判断的空间,进而渐渐失去了判断好坏的能力,彻底沦为利益的附庸。
这种唯个体权利马首是瞻的现代生活态度,造成了公共生活萎缩、社会碎片化的后果。现代社会生活的中心是在钢筋水泥组织的城市当中,钢筋水泥透不出一点人情味,人与人之间的淡漠和彼此防范所造成的心理隔阂恐怕要比钢筋水泥还要深厚。而这种生活状况,则为一种新的“极权专制”提供了可乘之机——极权并非仅与道德一元论的压制和暴政之间有逻辑关联,当个体封闭于私人领域时,公共领域的虚无将为极权主义腾挪出巨大空间。另一方面,从“人权”的界定方式来看,人作为人就享有权利,实际上是非常虚幻的。每个人仅凭人都享有无差别的权利,意味着这种权利仅是最低层次的“平均主义”,相对于具有统一意志的权力而言,每个人享有的权利,可以渺小到忽略不计的程度,更无从谈起“以权利来限制权力”,这就是托克维尔所言的披着民主外衣的“软专制”。由此可见,当人权丧失了对人的终极价值的关照而沦为个体私利的代言后,它已无从担当起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组织和引领社会的重任,甚至还在不断助长现代性危机,乃至于走向极端而为专制张目。
归根结底,“人权”所陷入的此种境地,与它作为“革命性”话语所固有的充满激情而极易情绪化的特征关联甚大。人权的两个面向,即作为现代性要素的“革命性”与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的“公共性”之间,始终处于紧张的拉锯之中,而其结果就是,具有自我强化动力的 “革命性”不断膨胀,日趋消损“公共性”,人权的道义力量愈来愈偏离关于秩序的底线共识,所谓“公共性”愈来愈丧失实质内容。
当代中国的人权建设被视为革除数千年专制弊端、通往现代化之路的进步事业,迄今为止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开头总是最难的,尤其将人权事业嵌入到高度复杂的社会转型中时,注定是命途多舛的:一方面,当前中国仍然处于人权的“启蒙期”,改革开放短短三十年,并不能一朝释放数千年的权利压抑。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促进个人权利的张扬是一大进步,但没有节制的权利话语和相对偏差的权利观念,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各种唯利是图所引发的价值信仰虚无和价值冲突、道德冷漠的现象蔓延,在某些领域,诸如缠讼、缠访之类的“权利爆炸”现象初露端倪,与之相应的利益至上、责任推诿等道德衰退行为却在很多时候能获得来自“权利”的合法性论证。人权虽唤醒了人们对于个体的关注,由此奠定了法治的基础,但却淡化了个体与社会其他成员的道德联系,在某种程度上阻滞了道德建设。而作为主导的法治建设尚处于探索期,暂时无法担当凝聚社会共识的重任,而道德建设也尚未寻找得到与法治建设的对接口,由此,当下中国逐步陷入了道德秩序的真空,所谓“道德困境”滋生。可以说,当代中国人权观念的勃兴,推动了法治建设,但也深刻影响了社会道德建设。
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人权建设的实践,杂糅了西方国家人权发展不同阶段的任务:当代中国,不仅面临着西方国家早期的权利启蒙任务,还要防止权利至上观念的膨胀,尝试导引一种有助于促进转型秩序和社会责任的权利话语;不仅要克服体制僵化带来的利益格局固化问题,还应防止过分权利诉求的泛滥所致的欲求无度状况;不仅要满足当下热切和紧迫的利益诉求,还应以战略的眼光进行有关权利法治的远景规划。以上三点,不可偏斜化,而应以高度理性的方式审度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势和未来趋势,防范西方国家在权利发展之路中的磕绊,寻求各个阶段历史任务的理性融合。
揭示这一复杂问题,其意不止在于明确当代中国人权建设所担负的任务和重大使命,还意在警示当下颇为高扬的权利鼓吹者简单而一元化的“权利至上”主张,提请注意这一主张背后潜含的对于转型中国理想愿景的伤害。这种主张根源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发展催生的权利意识的高涨,但如上所述,人权公共性和革命性的紧张,昭示了这一“权利至上”主张的局限所在;如果无视其局限,不但无法复制西方历经无数磨难才换来的现代繁荣,反而可能将转型中国推入无序的深渊之中。
那么,人权建设之路,该何去何从?既然当下的纷乱始于人权的“革命性”对于“公共性”的压制,按此逻辑,就应抑制革命性,重塑公共性。不过,问题恐怕不会如此简单。抑制革命性固然可以因应当下因其过于强大所致的困局,但人权的革命性对于现代社会的积极效应却可能因此而遭减损,若过于强调公共性,甚至会重蹈20世纪上半叶极权主义借助于僵化的实证主义权威体制而肆虐之覆辙,无异于削足适履。因此,人权的公共性和革命性的取舍,是个两难。
其实,正如黑格尔所洞见的,真正有价值的悲剧不在于界限分明的善恶判断,却恰恰是均具有合理性的两种价值的“两难”。这本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本质所在,即价值多元而不可通约。吊诡的是,现代社会试图以“人权”来整合和调和价值冲突,但“人权”自身却陷入价值冲突中。或许,我们不该如此过多纠结于“非此即彼”的困顿,而应直面普遍存在的价值“两难”——倘若这个社会没有“两难”,那么这个社会也就丧失进步的动力了。正是通过对“两难”的结构性调整,才实现了社会的螺旋式发展和动态稳定的协调。
回到本文开篇,在高速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人权若要继续担当社会核心价值的重任,那么就必须通过自身的调整来适应社会情势变化,当此之际,在失衡的革命性和公共性的结构中,有必要通过某种观念调整和机制设计重新达致二者之间的平衡。就此而言,人权必须将其关注点从孤立式的个体转向身处于共同体中的真实个人、从外在的物质利益转向人的伦理内在,概言之,人权需要申扬共同体的观念,以此超越自由主义式个体道德的局限,促进共同体及其成员的互动发展。此时,宪法作为对“人权”的安身之所,对于“宪法权利”的理解,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此,既可严格限定人权的规范内涵,防止人权话语的滥用,又可在宪法体制层面上将权利观念与共同体精神两相结合。此外,现代权利观念的发达,往往使人容易忘却或误解另一重要概念——宪法义务。应该说,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一样,均是宪法有关人的生存和发展根本价值的规范载体,而且,较之于宪法权利,宪法义务更能彰显作为共同体立基之本的普遍道德与作为宪法灵魂的宪法价值。因而,宪法义务的价值是双重的,它一方面从“共同体”的维度确认了那些旨在维系共同体存续、以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规则,彰显了共同体的伦理意蕴,另一方面则在实在法制度层面上提供了规制道德退步、引领个体道德进化的法律设置。
需要重申的是,人权的公共性与革命性,是处于持续性博弈过程中的动态稳定结构,二者之间虽对立,但绝不可脱离彼此而独立存在,它的测量标准是社会情势的变化,二者不可偏废一端,而应求得协调共存。此点类似于中庸立场。在解释人权的公共性与革命性的平衡结构的维度,以“中庸”来指代,虽有抽象空洞之嫌,但人类社会生活从无绝对,尤其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且不可通约的情形下,本是君子之道的中庸之道,何尝又不是社会维系之道?
作者介绍
秦小建: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师从著名宪法学家刘茂林教授。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在《中国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出版《宪法的道德使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面上项目一等资助和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首届方德法治奖三等奖、“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首届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首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一等奖、第三届“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一等奖等重要学术奖项,2017年入选“湖北省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第二批),2019年被评为“湖北省第六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