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要求,聚焦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以下简称深度贫困地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7〕40号)中规定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条件,对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各省(区、市)要发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以上政策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