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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0-03-11 来源: 浏览次数:

序言:

本议定书缔约国

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包括预防这种贩运惩治贩运者和保护这种贩运活动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通过保护被害人国际公认的人权对他们进行保护

考虑到虽有各项载有打击剥削人特别是剥削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规则和实际措施的国际文书但尚无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

关注如果没有这样一项文书易遭受贩运的人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

深信以一项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际文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兹商定如下

总则:

第1条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一并予以解释

2.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公约的规定应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

第2条

宗旨

本议定书的宗旨是

(a)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

(b)在充分尊重其人权的情况下保护和帮助此种贩运活动的被害人

(c)为实现上述目标而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

第3条

术语的使用

在本议定书中

(a)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b)如果已使用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则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对(a)项所述的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示的同意并不相干

(c)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并不涉及本条(a)项所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

(d)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议定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预防侦查和起诉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所确立的具有跨国性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并应适用于对此种犯罪的被害人的保护

第5条

刑事定罪

1.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本议定书第3条所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2.各缔约国还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a)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把实施根据本条第1款所确立的犯罪未遂定为刑事犯罪

(b)把作为共犯参与根据本条第1款所确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以及

(c)把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根据本条第1款所确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第6条

对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帮助和保护

1.各缔约国均应在适当情况下并根据本国法律尽量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隐私和身份尤其包括对审理这类贩运活动案件的法律程序予以保密

2.各缔约国均应确保本国法律或行政制度中包括各种必要措施以便在适当情况下向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提供

(a)有关法院程序和行政程序的信息

(b)帮助被害人从而使其意见和关切在对犯罪的人提起的刑事诉讼的适当阶段以不损害被告方权利的方式得到表达和考虑

3.各缔约国均应考虑采取措施为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条件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同非政府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方面开展合作特别是

(a)提供适当的住房

(b)以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懂得的语文提供咨询和信息特别是有关其法律权利的咨询和信息

(c)提供医疗心理和物质帮助

(d)提供就业教育和培训机会

4.各缔约国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均应考虑到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特殊需要特别是儿童的特殊需要其中包括适当的住房教育和照料

5.各缔约国均应努力保护在本国境内的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6.各缔约国均应确保本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各项必要措施使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可以就所受损害获得赔偿

第7条

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在接收国的地位

1.除根据本议定书第6条采取措施外各缔约国还均应考虑采取立法或其他适当措施允许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在适当情况下在本国境内临时或永久居留

2.各缔约国在执行本条第1款所载规定时均应适当考虑到人道主义和照顾性因素

第8条

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遣返

1.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为本国国民或其在进入接收缔约国领土时尚拥有本国永久居留权的缔约国应在适当顾及其安全的情况下便利和接受其返还而不应有不适当或不合理的迟延

2.当一缔约国将身为另一缔约国国民或在进入接收缔约国领土时尚拥有该另一缔约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送还该缔约国时这种送还应适当顾及被害人的安全和与其身为贩运活动被害人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的状况并应最好出于自愿

3.根据接收缔约国提出的请求被请求缔约国应核查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是否为本国国民或其在进入接收缔约国领土时是否拥有本国境内的永久居留权而不应有不适当或不合理的迟延

4.为便于无适当证件的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返还缔约国应根据接收缔约国提出的请求同意向身为本国国民或在进入接收缔约国领土时拥有本国永久居留权的该人签发必要的旅行证件或其他许可文件以使其得以前往并重新入境

5.本条概不影响接收缔约国本国任何法律赋予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的任何权利

6.本条概不影响任何可适用的全部或部分管辖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返还问题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

第9条

预防贩运人口

1.缔约国应制定综合政策方案和其他措施以便

(a)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并

(b)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于再度受害

2.缔约国应努力采取诸如研究宣传和新闻媒体运动等措施并实行种种社会和经济举措以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

3.根据本条制定的政策方案和其他措施应酌情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方面的合作

4.缔约国应采取或加强措施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以减缓使人特别是使妇女和儿童易遭贩运之害的各种因素例如贫困不发达和缺乏平等机会等

5.缔约国应采取或加强立法或其他措施例如教育社会或文化措施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以抑制那种助长对人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剥削从而导致贩运的需求

第10条

信息交换和培训

1.缔约国执法移民或其他有关当局应酌情根据本国法律相互合作交换信息以便能够确定

(a)持有他人旅行证件或无旅行证件跨越或企图跨越国际边界者是人口贩运活动的实施者还是被害人

(b)为人口贩运目的跨越国际边界者所使用或企图使用的证件种类

(c)有组织犯罪集团为贩运人口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对被害人的招募和运送从事这类贩运活动的个人和集团之间的路线和联系以及为侦破这些活动而可能采取的措施

2.缔约国应向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其他有关官员提供或加强预防贩运人口的培训培训的重点应是用于预防这种贩运起诉贩运者和保护被害人权利包括保护被害人免遭贩运者迫害的方法培训还应顾及对人权和儿童及性别敏感问题予以考虑的必要并应鼓励与非政府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方面的合作

3收到信息的缔约国应遵守发送信息的缔约国提出的关于信息使用限制的任何要求

第11条

边界措施

1.在不影响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国际承诺情况下缔约国应尽量加强可能必要的边界管制以预防和侦查人口贩运活动

2.各缔约国均应采取立法或其他适当措施尽量防止商业承运人经营的运输工具被用于实施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犯罪

3.在适当且不影响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这类措施应包括规定商业承运人包括任何运输公司或任何运输工具的拥有人或经营人有义务查明所有旅客都持有进入接收国所需的旅行证件

4.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反本条第3款所规定义务的情形予以制裁

5各缔约国均应考虑采取措施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法拒绝与根据本议定书所确立的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人员入境或吊销其签证

6.在不影响公约第27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考虑通过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渠道等办法加强边境管制机构间的合作

第12条

证件安全与管制

各缔约国均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

(a)确保由其签发的旅行或身份证件具有不易滥用和不便伪造或非法变造复制或签发的特点

(b)确保由其或其代表机构签发的旅行或身份证件的完整和安全并防止证件的非法印制签发和使用

第13条

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缔约国应根据另一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根据本国法律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以或似以本国名义签发的涉嫌为人口贩运活动而使用的旅行或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14条

保留条款

1.本议定书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3和1967年议定书4以及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本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措施在解释和适用上不应以该人系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为由而对其加以歧视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和适用应符合国际公认的不歧视原则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应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

2.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按其中一方的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后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3.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可声明不受本条第2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应不受本条第2款的约束

4.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

第16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自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2.本议定书还应开放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条件是该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签署本议定书

3.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如果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该组织也可照样办理该组织应在该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中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4.任何国家或任何至少已有一个成员国加入本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议定书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本议定书时应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第17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但不得在公约生效前生效为本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2.对于在第四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该组织交存该有关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或自本议定书根据本条第1款生效之日起生效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第18条

修正

1.本议定书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生效已满五年后提出修正案并将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所提修正案转发缔约国和公约缔约方会议以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参加缔约方会议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尽力就每项修正案达成协商一致如果已为达成协商一致作出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最后手段该修正案须有出席缔约方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属于其权限的事项依本条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则这些组织便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3.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须经缔约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4.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应自缔约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批准接受或核准该修正案的文书之日起九十天之后对该缔约国生效

5.修正案一经生效即对已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原条款和其以前批准接受或核准的任何修正案的约束

第19条

退约

1.缔约国可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议定书此项退约应自秘书长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所有成员国均已退出本议定书时即不再为本议定书缔约方

第20条

保存人和语文

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指定保存人

2.本议定书原件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文本

兹由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署名全权代表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上一条: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下一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