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合法益的限制认定
李冠煜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刊发] 《当代法学》2022年第2期第66-78页
[内容提要] 针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集合法益研究缺憾,应立足于综合视角并展开多维度分析,以适当限定 其成立范围和功能边界。“法益二元论”是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理性选择,应以此为根据,将集合法益界定为: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能够促进众人普遍自由发展及其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条件。由于集合法益具有特殊性,宜采取整体性、实体性和独立性的认定思路,并在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普遍自由保护必要性审查与制度客体保护必要性审查。
[关键词] 集合法益;法益二元论;制度条件;普遍自由;制度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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