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人权法律研究院院长。
【论文简介】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Z201901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刊发于《东方法学》,网络首发日期:2021-01-06。
【内容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基本逻辑和核心要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是“人民主体论”,即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是以“发展促人权”,即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进程中实现全体人民人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就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人权体系 人民主体论 人权价值 生存权 发展权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全新概念。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来看,其中关键的一条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基本逻辑、核心要义、实践模式和深远意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构成要素。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阐释了人权的基本问题,而且还从中国国情和全球视角出发对人权理论与实践进行了专门论述。从2015年到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发表四封重要 人权贺信,从不同层面集中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思想。深入研究和系统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立论基点、理论进路和逻辑架构,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是对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提升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能力,都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
究竟是以人为中心还是以物为中心,究竟如何处理“人化”的物和“物化”的人的关系?其对于揭示人权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具有至关重要的前提性意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既不是简单地以抽象的人为出发点,更不是以人的物化为目的,而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和基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属,在根本上克服“事物的人格化(Personifizierung der Sachen)和生产关系的事物化(Versachlichung)”这一旧人权观将主客体“双重物化”的致命缺陷,彰显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发展属性。
从法理上看,“人民主体论”是对以往民主理论的根本超越与发展。作为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卢梭设想的人民主权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奠定了思想基础,但其主要立足于对旧制度的解构和批判。“人民主权”是“人民无权”时代的一个正义表达,重点在于“权力”,以解决公共权力回归于人民主体的正当性问题,试图在破解君权神授、人治集权,呼唤天赋人权之中为资产阶级民主摇旗呐喊。而人民主体虽然与人民主权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不仅是解构性的,更是建构性的。不只是为了制约公权,更在于维护人权。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既可确证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价值,又能“避免社会分裂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二元对立”,以实现社会公平。可见,“人民主体”(the people’s principal position in the country),并不是对“人民主权”(people’s sovereignty)口号的简单重复,而是一次根本性的历史超越与理论质变。从要素上看,人民主体论是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当代表达。时代精神呼唤充分尊重人民主体价值,弘扬人民在改革发展与现代化建设中的首创精神。人民主体地位,不只是要求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而且还蕴含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也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一是在“一切为了人民”中厘定人权主体定位。“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秉持人民至上理念,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在主体与客体互动融合中实现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大特色。实现人权主体范围的最大化和客体占有的均质化,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价值追求,把民众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最持久的力量”,也是人权的标尺和目标。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这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已经并正在经历三次根本飞跃。其中,“站起来”是从贫困到温饱的第一次飞跃,预示着在整体脱贫中全面实现生存权;“富起来”是从温饱到小康的第二次飞跃,表现为在保障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不断实现发展权;“强起来”则是从全面小康到人民幸福的第三次飞跃,表明人民幸福生活权这一最大的人权伴随着中国梦的实现而成为现实。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发展成就归结到一点,就是亿万中国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由此可见,生存权是中国的第一代人权,发展权是第二代人权,而人民幸福生活权则是第三代人权,即满足全民美好生活需求,保障人民“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创造更美好、更幸福的生活”。这不仅在理论上创新了西方学者提出的“三代人权论”,而且也被实践检验为是一种真理性识见,实现了从应然人权到实然人权的时代转化。
二是在“一切依靠人民”中确定人权依托力量。人权的实现总是与特定的义务承担者相关联。人民以及组成人民的每一个个体既是人权的享有者,也是人权的建设者和责任人。人人共建是人人共享人权的基本前提,而共建又依存于人民的主体动力和主体能力。其中,主体动力所要解决的是人民主体参与人权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问题。主体能力所要解决的是人民主体参与人权建设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问题。一方面,从人权的主体动力看,人民是人权史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史的创造者,“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而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宗旨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也就是全体人民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充分实现。所以,人民决定着人权建设的成败得失。只有一切依靠人民,激活主体潜能、释放主体活力、汇聚主体能量,才能凝聚为中华民族人权事业发展的不竭源泉。“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使全体人民都满腔热忱地投身到建设祖国的美好未来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中去。”另一方面,从人权的主体能力看,人权法理学告诉我们,权利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者合一的产物。而“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是强化主体动能、促进主体人权的内生力量。实施科教兴国、推进教育扶贫,优化制度安排、建设文化强国,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市场化双向互动,优先保障全体公民教育权、文化权、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创作方面的权益,是对全体公民尤其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进行高效率可持续赋能的关键之策,也是在赋能中提升人权意识、强化权利能力的根本举措。“人民是否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是时代文明发展的根本标准。
三是在“一切造福人民”中拓展人权客体维度。人权客体是指人权所指向的各种机会、资源、利益、福利。新时代的人权观致力于保障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人权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结果公平。就权利类型而言,民生福祉所承载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我国历史上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为了全面共享福祉,应当在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三结合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同时,通过解决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制度碎片化问题,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发展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文体服务、休闲服务方面的社会需求,“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社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保障民生链正常运转”。就民生福祉所惠及的权利主体而言,在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强化对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如重点保护农民及农村留守人员、贫困人口、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重视农村“三留守”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保护老年人权利是老年化时代人权保障的重点,“要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样化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总之,“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应当奉行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良法善治的价值理念,强化制度构建及其执行效能,“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四是在“一切保护人民”中强化人权制度保障。人权不只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更应当是一种实然人权。在从道德人权转化为实然人权的过程中,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举措至关重要。从制度战略、政策规划、法律规范和行动计划与具体举措五大层面构筑全方位的人权保障体系,是保护人民权利得以确认、落实和救济的关键。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战略设计与各类规划,如此等等,所有的制度安排和密集的制度改革,无一不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得到真实有效地实现。而且,国家先后发布和实施了三期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第三期行动计划在总结第一、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施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结合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确立了“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充分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深入开展人权教育”“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工作”五大目标和一系列具体指标与实践方式方法。而在整个人权保障体系中,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具有根本性、强制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人权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是人权的实现之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始终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生相伴,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之中,不断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更高层次的人权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揭示了人权与法治之间的辩证法,他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根本价值关切,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最深刻体现。从党的十八大以前重视建立人权立法制度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持久地浸润在治国理政的实践进程之中,凝聚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层次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精神。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
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构建符合国情与世情的人权体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是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路径的根本着眼点和立足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四封贺信集中阐释了这一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显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三十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明确使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这个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明确指出:“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再一次强调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那么,这究竟是一条怎么样的人权道路呢?通过深入学习和认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发现,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归纳的“以发展促人权”。也就是一条“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即立足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事实,致力于解决“发展”这一世界主题和中国第一要务,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新时代价值使命中实现全体人民人权。这不仅改写了先有人权后有发展的“基于人权的发展”的固有认知,而且“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大大提升了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在国际人权话语中的地位和意境。
在国际人权语境中,“基于发展的人权”(development-based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是一种有别于西方传统人权观的人权发展路径。对于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国际社会提出“基于人权的发展路径”(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以及在发展与人权之间进行均衡的一种折中的路径。实际上,这些路径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没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国家和社会,人权往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人权始终立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所以,既要注意人权之于发展的意义,不能以低发展水平作为否定人权的托词,但从本体论上看,更应当重视人权的现实物质基础。只有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才能为人权铸牢根基。通过发展来解决人权问题、促进人权发展,也就是“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development-based approach to human rights),这是一种更加契合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路径。它既把发展当作是实现人权的手段,也将发展本身作为一项人权。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标志着人权与发展关系二元分离法的终结,实现了发展与人权的有机融合,形成一种新型的人权即发展权。发展作为一项人权,得到后续的1993年联合国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00年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反复确认。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立足于“经济、社会与环境”这三大支柱,融入了全面发展的权利要素,确认“需要建立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所有人都能平等诉诸法律,人权(包括发展权)得到尊重”。在当代发展权的新视野中,采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综合发展的定义方式,而不再局限于发展权的单纯经济视角。
中国在发展中保障和增进人权的社会实践,生动地诠释了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邓小平提出的“发展是硬道理”,到当今的“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制约中国人权问题的关键。新时代的五大新发展理念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最终以共享发展为依归。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分配正义的古老法理念优化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集中地体现为这一共享发展的理念是由四大层面所构成的理论体系,即在主体上的全民共享权利、客体上的全面共享权利,行为上的共建共享权利、过程上的渐进共享权利。这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而是旨在通过构建共享的制度机制确保人人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基本人权,从而开创了以发展促进人权的新模式,在价值形态及其实现形式上丰富发展了世界人权理论体系。这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看,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始终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断提升人权发展境界。新时代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无疑为中国人权事业进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在权利的构成要素上,不仅包括物质和文化内容,而且拓展到了更为广泛的领域,“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此,要特别重视平等权、发展权、社会权、安全权、环境权等。在权利的实现手段上,致力于解决制约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权利和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发展机会公平”为重心,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突出问题出发”,推动区域、城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融合发展,回应利益关切、整合利益矛盾、优化利益配置,避免从发展中的经济体向中高等收入经济体迈进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权利的实践上,通过提升发展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在权利的根本归宿上,旨在“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全面发展的权利。
另一方面,从发展中的战略选择看,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通过全面小康社会和两步走战略安排实现中国梦和人权梦。中国发展的每一步进程都旨在促进人权发展、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建成现代化强国的三部曲战略设计,在价值目标上就是全体人民人权不断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历史进程。从1979年邓小平首次提出解决温饱问题、建设“小康社会”至今,人权始终是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和必要内容,且不断得到拓展和深化。自党的十二大以来,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有关决议,都无一例外地将人民权利、人民民主或人权确立为小康社会中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评价指标。针对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首次直接确认和阐释了小康与人权的内在关系,明确提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一全面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实现了第二次飞跃,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即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后者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其实质目标是“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价值预设来看,在形式上的根本标志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质上的根本价值则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其中,富强意味着全面平等保障人民的经济权利,民主意味着平等参与有序表达的政治权利日益提升,文明预示着文化教育权利发展到高级阶段,和谐为社会权普遍惠及全民奠定深厚基础,美丽中国建设则旨在使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进入新境界。
可见,中国人权建设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相互交织,融合为现代化人权强国的美好图景。从学理上看,这是一种体系性思维,把发展的目标体系、价值体系、战略体系与人权体系连为一体,必将引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将更加强调法律和法治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价值,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时代活力,克服以往理论的“贫困”与“幼稚”,从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大国和人权强国进行系统性构建,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权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
人权总是在普遍性中彰显出文化的多样性,由此获得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适应性和现实性。在不同客观条件制约下的文化多样性是人权理论活力的生成基因。“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人权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中国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大国和有着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历史古国,应当始终在多样文化的兼容并包、互动互鉴中彰显特色、弘扬个性。正如文化与文明的传承一样,“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正是在此导引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独特逻辑架构得以建立和不断丰富,归结起来,就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展言之,这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人权的价值导向: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精华。2015年,在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近代以后,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而在和平发展的理念之下,“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无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当代化、中国化和现实化的最新特征和价值关切。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首次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实质上是人的发展的“条件”与“内容”、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示”与“发展”的统一。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本质上就是文化的人,而不是‘物化’的人;是能动的、全面的人,而不是僵化的、‘单向度’的人。”可见,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意味着人的全方位发展,而不只是局限于单一维度的发展,无论是生物意义还是社会意义,无论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无论是人际场域还是自然场域,都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发展需求。同时,人的全面发展还表征着人的自由发展。全面发展的美好社会,应当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在这一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从人权理论上看,“自由”表征着权利,“全面”昭示着权利的维度。在人的全面发展价值引领下,伴随着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新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特色人权事业进入以生存发展权为主轴、全面保护各项人权的新时代。
二是人权的重心定位:平等参与发展。继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先后强调要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之后,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把“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确定为后小康时代第一个十五年的战略目标。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关注的是人的发展问题。而“人”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又是生存与发展问题。在生存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中全面落实各项人权,是人权本身螺旋式发展的必然逻辑。对此,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认识。西方学者大多将自由权作为人权的重心,以此定位人权体系,把公民人身权、自由权、政治权作为最主要的人权形式。这无疑是一种自由主义的人权进路,由此所形成的传统人权观往往将人权仅当作是个人对抗政府的权利,难以跳出公民政治权利的狭隘领地,轻视甚至否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迄今为止,某些西方大国拒不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对《发展权利宣言》所确立的发展权这一新型人权,无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可持续发展的权利,甚至退出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如此等等,折射出了西方社会对待人权的不同价值偏向。中国近代社会的屈辱史表明生存权发展权之于中国的极端重要性。而今又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此应当充分认识到,“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形式,是中国对世界人权的原创性贡献。尽管“发展权”一词最早是由前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塞内加尔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并且已被载入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国际社会也正在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各国共享发展权,但至今为止,围绕发展权的争议和对立依然相当尖锐,发展权的主流化步履维艰。中国不仅认识到在人权体系中接纳发展权的必然性,而且旗帜鲜明地把发展权提升到基本人权的地位予以优先考虑和重点保护,这无疑重新诠释了发展权的核心要义,提升了发展权的人权地位。其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在全球人权治理上看,“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建设公正合理的发展秩序,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着力推进包容性发展,努力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创造条件和机会,促进全体人类共享发展权,是人权在当今世界的中心线索。另一方面,在国内人权发展实践上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实践证明了把发展权作为最基本人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是人权的全景叙事:全面增进人权。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求重点保护生存权发展权,而且强调实现重点论和两点论的有机统一,“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这是因为,“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旨在实现人的本质最大限度地还原给人自己,全面激活人的潜能、展现人的价值、丰富人的关系。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绝不只是囿于个人之间的人身自由关系,而是涵盖了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和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所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为此,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个性、能力和知识的协调发展,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的充分体现”。而放眼当今世界,全面发展融入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希望国际社会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中国的全面发展所致力保护的权利是一个大系统,包含了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生态权利五大内容,这五者既相对独立,又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条件,社会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源泉,生态权利为所有权利的可持续保护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