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论文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论文 >> 正文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向度

发布人:何士青 发表时间:2009-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摘要:就法学视角而言,民生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民生对法治存在着依赖关系,法治通过保障民权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驾护航。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保障公民的就业权、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安全权等是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与核心。加强民生法治建设,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工程,它要求从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以及切实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关键词: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治向度;

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的生存发展、国家政权的稳固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历来为我们党和政府所重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民生问题日益凸显,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程。推进这项工程,不仅要求在继续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重视社会建设,而且要求在大力发展政治文明的基础上加强法治建设。就法治的向度而言,民生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法治是民生的根本保障。没有法治的保驾护航,民生问题便难以彻底解决,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在现代社会,“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倚重,而民生之本,也由原来的生产、生活资料,上升为生活形态、文化模式、市民精神等既有物质需求也有精神特征的整体样态。”(1)所以,民生就是指公民的生计、生存、生活,它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求的满足为根本要求,以教育、就业、分配、社保、安全等为构成要件———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安全是民生之盾。民生不是单纯的经济性、社会性问题,它同时也是政治法律问题。民生对法治存在着依赖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发挥法治的功能。没有法律的介入、没有法治的作用,民生问题便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首先,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法治来保障和改善公民的物质生活。“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维持生命的存在导致人对食物、衣服、住所等物质资料的需要,也使物质生活成为民生的最基本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和改善公民的物质生活,就要保障公民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的财产,保障公民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财产的条件和机会,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遭遇其他风险的时候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或补偿。所有这些保障,如果离开法治,就是一句空话。财政经济手段在保障和改善公民物质生活方面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它们不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并且有可能落入人治的窠臼而不能保障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公民。只有法治才是保障和改善公民物质生活的根本手段,当然这一手段具有特殊性,即:“国家的法律并不能直接给公民提供口粮,它们能做的只是创造动机,亦即通过惩罚与奖励使人们产生动机,根据这种动机,人们可以为自己提供口粮。法律也不能命令个人寻求富裕,它们能做的只是创造条件,以刺激和鼓励人们去努力占有更多的财富”。(3)具体而言,法治保障和改善公民物质生活是通过确认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经济自由权、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方式来实现的。

其次,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法治营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消除社会混乱、实现社会稳定,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博登海默曾指出:“从最低限度来讲,人类福利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扶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是在一种具有合理程度的一般安全的、和平的和有序的基础上加以实现的,而不是在不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下加以实现的。”(4)在一个无序的社会里,“关系的稳定性消灭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不清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破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地干扰人们的社会生活”,(5)公民的正常生活已不可能,改善公民生活更是奢谈。消除社会的无序状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不能依靠人治而只能依靠法治。人治只能带来暂时的稳定,但法治可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通过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指引,通过肯定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以保障社会主体的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施行,从而使得社会秩序井然、公民安居乐业。

最后,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法治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增加和扩大财富的源泉,也要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具有多种含义,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如同正义一样,社会公平也“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其内容也因时代、社会、阶级的不同而不同。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是以权利平等为核心的包括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按贡献分配、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障等内容的有机系统。社会公平对民生是事关宏旨的,“民生问题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7)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不能依靠市场,“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来纠正这种不平等。”(8)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只能依靠法治,“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9)

历史和现实也表明,国家的民生状况与法治状况密切相关。在旧中国,法治不兴、人治横行,因而民不聊生。新中国的成立使过去受剥削、受压迫的劳动人民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社会制度条件。但是,民生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其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法治不健全,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10在计划经济时期,法治的缺失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不仅控制着生产资料的使用,而且控制着生活资料的分配,公民缺乏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私有财产的条件和机会,其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经济发展缓慢,国家可供分配的生活资料难以增长,因而公民生活难以得到改善。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迅速发展、经济繁荣空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了良好的经济条件;扩大城乡就业、建设经济实用房等政策的推行,也使得民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法治不健全,民生问题依然存在,它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持续扩大;二是劳动关系失衡带来的劳动者的权益不断受损;三是传统户籍制度下的流动人口和城市固定户籍人口的利益分歧带来的对农民工的歧视现象。”11总之,解决民生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切实发挥法治的作用。

民生对法治存在着依赖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离不开法治,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法治能够为民生提供保障。法治是人的生存意志的生动体现,其以保障和改善人的生活为己任。学者的下列观点虽针对法律,但更适用于法治:“人对其生存的自觉,对其生活问题的关切,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对生与死、幸与不幸、权力与冲动等的不安定感,使得人创造出法律”;“法律的存在,法律的演变蜕变,实乃人的生存所呈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法律之源于人、游于人、依于人,法律之以人为本,以人的社会生活为经纬,诚毋庸置疑。”12法治通过将公民的正当利益需求转化为公民权利并加以保障从而为公民生活的保障和改善创造条件。公民权利是民生的法律术语———“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它与人们生活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相联系”,13法治通过保障公民权利来实现对民生的保障和改善。

第一,法治将公民利益转化为法律权利。庞德指出:“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14由于公民利益具有多样性,因而法治确认的公民权利也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各国法律一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公民权利予以确认:一是公民在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人格权、婚姻自由权、亲权、配偶权等;二是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安全权等;三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创制权、复决权、知情权、表达权、诉愿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第二,法治设定公民权利与义务从而协调利益关系。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发展性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如果缺乏有效手段进行调整,那么社会就可能因利益矛盾和冲突而陷入混乱之中,所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15最终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需要有一种控制手段,对人们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法律就是这样的手段,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既有效地记录下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又忠实地记录下遭受拒绝和排斥的利益,以及各种利益所获得承认的限度”,16从而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合理的分配,既满足公民的正当合理需要,又防止公民因欲望膨胀而导致行为失范。

第三,法治将保障民权规定为政府权力行使的目的。对于民生而言,政府权力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政府是必需的,“没有政府,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望继续生存,而且只能生活在一种可能的贫困状态中”;另一方面,“政府也会带来权力的不平等,并且那些拥有极多权力的人会利用这种权力来满足他们自己的欲望,而这些欲望是与一般人的欲望截然对立的。”17若要使民生得到保障和改善,就要将保障民权设定为政府的目的,因为民权是发挥政府积极功能、抑制政府消极功能的强大力量,“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18法治的突出主题就是通过将民权设定为政府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19实现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正如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所宣布的:“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20

第四,法治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特殊保障。在法治理念上,人人生而平等,“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21然而,有权享有机会,并不等于实际享有机会。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因性别、智力、体力的不同而在谋取生活资料的能力方面存在差别,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使得这种差别凸显,甚至形成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分野。如果任由这种差别发展下去,是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法治运用差别原则对现实中的不合理差异进行矫正,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特殊保障,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方面的立法包括对个人所得的超额累进税制立法、残疾人保障法、失业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由于国情的不同及理念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民权保障的重心各有不同。“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22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崛起,以及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就业权、受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安全权等权利对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对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民权予以保障,是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与核心。

第一,法治保障公民之就业权以解决民生之本。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就业是公民通过劳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前提条件。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也即存在就业难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实现充分就业,既要求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也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能够获得参加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目前,公民的就业劳动权已经被我国宪法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就业劳动权被宪法确认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对公民的就业权及其实现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公民实现就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有利于解决民生之本。目前的关键在于将这些法律规定贯彻落实到实际中去,使就业权不是停留于纸面而是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第二,法治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以解决民生之基。在当今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在生产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劳动在很多行业中已不复存在,即使是简单劳动也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教育是公民能够就业从而获得保障和改善生活的物质资料的基础。所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义重大。劳动者只有实现了受教育的权利,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教育,才能获得必要的劳动素质和劳动能力,从而顺利就业、获得劳动岗位。目前,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由于得到《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而基本上为我国公民所享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突出表现为“教育领域的过度市场化与效率取向,正在损害着国民教育本应有的公平性、福利性与规范性,造成了部分国民的受教育权被剥夺,从而客观上损害着民生的基础。”23解决好这些问题,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教育权,是教育法治的目标所在。在这里,政府教育管理权的法治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将法律作为政府教育管理权设定和运行的根本依据,有利于防止教育腐败,有利于实现政府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

第三,法治保障公民的劳动报酬权以解决民生之源。如果说就业是民生之本,那么通过分配实现劳动报酬权就是民生之源。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应得报酬(主要表现为工资),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者获取生活资料来源的基本途径。然而,在支付给劳动者之前,劳动报酬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有赖于用人单位履行合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千方百计地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恶意拖欠甚至拒绝支付工资、借口劳动者过错或违约而克扣工资等现象屡见不鲜。鉴此,法治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预防和打击侵犯公民劳动报酬权的行为,使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得到真切实现。我国《宪法》不仅将劳动报酬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2条),而且建立了符合国情的分配制度,规定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6条)。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依法打击侵害劳动报酬权的行为、实现公平分配、实现公民的劳动报酬权提供了可靠保证。

第四,法治保障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以解决民生之依。社会保障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在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等因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致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国家和社会必须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障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项基本义务,对于公民来说则是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由于生产力还不太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众多,因而平等实现公民的物质保障权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完成这一任务,既需要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也需要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功能。法治所具有的“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24的基本精神以及所具有的平等、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使它成为平等实现公民物质保障权的制度保障。《宪法》和《社会保障法》对公民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医疗保障权、社会优抚权等予以规定,并构建起“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社会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平等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具有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五,法治保障公民的安全权以解决民生之盾。社会和谐稳定是公民安居乐业的坚强后盾;如果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如果某个公民无法保证自己和家人可以不受到他人的攻击或伤害,那么安居乐业就是一句空话。在和谐稳定的社会中安全地生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实现这一权利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法治“以和平的方式避免可怕的暴力冲突”,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自我操心保护而消耗殆尽。”25具体而言,法治通过规定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划定各社会主体的活动边界,实行“定分止争”;法治通过调解、诉讼等和平手段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以暴力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所导致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法治通过确认公共秩序的优先地位,防止社会成员滥用权利而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法治通过禁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行为,确保公民享有安全权。

民生对法治的依赖关系以及法治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治。我国民生法治建设随着整个法治事业的发展而发展,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民生法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有些法律是缺失的,如医疗保险基本上停留于规章甚至于红头文件的层面;二是立法质量不高,某些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如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二元结构体制进而造成城镇人和农村人享有的权利有所不同;三是执法不力,权力、关系、政策的介入使得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法行为缺乏稳定性,暴力执法、激情执法等情况并不少见。笔者认为,加强民生法治建设,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工程。推进这一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要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就要树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理念。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其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就要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这一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在这里,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力与责任相伴随、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完善相并重,既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生存和发展资料提供条件和保障,杜绝贪污腐败、违法经营而发财致富的机会,同时也为公正地执法、司法进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依据。由于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体现国家社会政策、侧重保护和扶持弱势群体的法律,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特殊意义,因此应该更加重视社会法建设,将实践成熟的发展教育、扩大就业、公平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加以法律化,构建全面而统一的社会法体系。二是提高法律质量。在立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公民对生存与发展、自由与平等、财产与安全、民主与宽容等诉求熔铸为规则之身,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定,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统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杜绝就业劳动方面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协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调节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从而使保障和改善民生获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再次,切实有效地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关键,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最根本的就是要切实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正如古人所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且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需要构建多方面的支持系统。一是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民谋利是党的宗旨,党的领导是民生的政治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将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从主要依靠政策转向主要依靠法律。二是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在国家各种权力中乃是最活跃、最经常、最普遍、最直接运用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最直接的联系;在我国,政府是主要的执法主体,人大制定的法律有80%是由政府来实施的。因此,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状况,也直接关系到民生状况。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权利,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救济是民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公正司法是惩罚侵害民权行为、救济被侵害之民权的重要手段。一些国家如德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法院来解决在社会法方面产生的纠纷,一旦权利不能实现,公民便可以通过司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另外,还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与权利意识以及维权能力、发展非政府组织等。

注释

1李抒望:《“高度关注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载《济南日报》2007年3月20日。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3[英]边沁:《立法的理论》,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101页。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90页。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6前注(4),[美]博登海默书,第238页。

7陈默、陈培婵:《民权促民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0月18日。

8转引自李会明:《非市场失灵理论与中国市场经济实践》,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8页。

9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10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1111郑功成:《关注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http://www.people.com.cn。

1212杨奕华:《法律人本主义---法理学研究泛论》,台湾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99、100页。

1313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

141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

1515荀子:《礼论》。

161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1717[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64页。

1818前注16,张文显书,第384页。

1919[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页。

2020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外宪法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9页。

2121[英]彼得·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2222《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2323郑功成:《从福利教育走向混合型的多元教育体系---中国的教育福利与人力资本投资》,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4年第10期。

2424李龙:《人本法律观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2525前注21,[英]彼得·斯坦等书,第41页。

上一条:论法治与公民幸福

下一条:通过法治迈向民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