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
关 键 词
基 金
一、从家国天下到个体与集体人权的二元分野
(一)血脉相连的传统文化
(二)分路而行的现代文化
1.人权宪法保护之异同
2.对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不同理解
二、从域内人权教育到全球性人权教育
(一)国际人权宪章的批准与执行
(二)国际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执行
三、从抽象人权到人权的地方性知识
(一)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二) 权利的行使方式
参考文献
摘要:
台湾和大陆在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关系处理、国际人权宪章批准执行、人权教育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政治权利意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本质差别。透过人权教育价值观的比较研究, 构建两岸人权文化甄别、互动与互鉴的有效管道, 对于促进台湾同胞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台湾;大陆;人权教育;价值观;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创新” (14ZDC001); 中央文化名家“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中国发展权研究报告” (212004019);
人权是大陆和台湾共同的价值观。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 “我们尊重台湾同胞自己选择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也愿意首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1]。作为炎黄子孙, 台湾与大陆享有血浓于水的亲情, 从共同的传统文化发展起来, 但后来台湾走上了另外一条道路, 与大陆存在本质差异。比较研究台湾和大陆的人权教育价值观, 对于认清两种人权发展道路的本质区别,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 促进台湾同胞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与认同, 最终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家国天下到个体与集体人权的二元分野
人权教育是“关于人权的教育”和“为了人权的教育”的综合体[2],价值取向在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决定了人权教育的制度预设与具体内容, 决定了被教育对象人权意识和人权实践的性质和走向。《礼记·大学》有云:“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这段话流传千古, 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台湾和大陆的共同文化源头。
(一) 血脉相连的传统文化。
首先, 中国传统文化以义务为本位, 以家国为核心, 强调重义轻利。“父子有亲, 君臣有义, 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3]每个人都要符合伦理设定的角色, 承担从个人、家庭、社会到国家逐步展开的义务。“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 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 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争斗的利益主体。”[4]
其次, 中国传统文化同样强调以人为本, 而非把人作为客体。管仲最早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孔子强调:“天地之性人为贵”[5],人作为“三才一”, 应得到赞美和肯定。“樊迟问仁, 子曰:‘爱人’”[6],儒家用“仁”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最根本的准则。此外, 从“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7],到孟子的“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得天下有道, 得其民, 斯得天下矣”, 再到荀子的“天之立君, 以为民本”, 都阐释了民众是国家的根本, 国家有责任保障民众的利益, 这也形成近代以来强调人权对于国家的重要地位、国家对于人权保障责任的文化基因。
最后,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以人为本”, 往往从群体意义上描述“人”, 在古代和近代社会没有直接发展为个人人权, 与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存在本质不同。尽管如此, 以人为本的思想精华是不容否定的, 其所蕴含的尊重人、尊重民众、注重民生、弘扬人道、体恤人情的理念, 值得继承和发扬。
(二) 分路而行的现代文化。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 大陆的经济社会转型与台湾的政治社会转型使其对人权的理解、认知产生了很大的差异。
1.人权宪法保护之异同。
在人权价值观上, 台湾与大陆都注重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台湾地区“宪法”第7条规定:“人民, 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 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宪法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除了拥有最高的规范层级, 更拥有强有力的教育作用。宪法文件彰显出台湾和大陆尊重人权的共同精神, 并毫无疑问地贯彻于人权教育始终。当然, 必须强调的是, 这两种人权规范的本质是完全不同的, 台湾当局将人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建立在西方三权分立和违宪审查基础上,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存在根本分歧。
2.对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不同理解。
台湾更多奉行西式的个人主义价值观, 即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相分离, 无论政治、经济还是思想文化都逐步西化。试以两个事例加以说明。台湾城市交通管理中一直以来不禁摩托车, 致使摩托车穿行于包括台北市在内的大街小巷, 虽然禁摩可以极大改善市容市貌, 但由于摩托车是廉价的交通工具, 只需要普通人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购买, 一旦禁止, 则成本提高, 个人出行将成为难题。在权利观念上, 台湾当局认为个人出行权利的保障优于市容市貌的改善, 在路权分配上充分考虑了普通个体的利益。另一个例子则反映了台湾容易走向极端的个人主义。2014年3月18日, 部分团体和学生占领“立法院”会场, 反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批准, 4月10日才退出会场。如此行使个人权利、罔顾整体利益的行为持续时间之久、社会影响之大, 在世界上都是极为少见的。对此, 台湾当局虽然采取了强制措施, 但被批评为过于放任个人自由的泛滥。在人权教育领域, 台湾有评论指出:“教育圈的知识分子……根本在第一步就采取了强势文化的认知和价值信念体系了。”[8]究其实质, 在人权教育的过程中, 个人主义人权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深刻影响了受教育者人权意识的形成与发展。
大陆奉行社会主义人权观, 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并存, “体现了民族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的高度统一”[9]。2000年, 国务院发布了《人权发展50年》, 总结了大陆寻找到的人权发展道路, 即“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 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 强调稳定是前提, 发展是关键, 改革是动力, 法治是保障。”[10]的确, 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 集体由个人构成, 离开个人的集体只是空洞的抽象存在;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有力保障, 重视集体人权能使千千万万的个人得到充分的物质保障条件。党和国家始终重视并正确处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 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 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利的关系”[11],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指导下得出的科学观念, 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从域内人权教育到全球性人权教育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三大国际人权宪章承载着全体人类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追求。人权具有的普遍性要求在进行人权教育时应该落实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 按照以上三个国际人权文件, 各国有义务开展人权教育。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 (1995-2004) 》指出, “人权教育……应是一个全面的终身的过程”。而在具体教育对象上, 《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 (2005-2007) 行动计划》重点针对中学和小学, 《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 (2010-2014) 行动计划》重点针对高校、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台湾和大陆在实施国际人权宪章和国际人权教育行动计划方面有所不同。
(一) 国际人权宪章的批准与执行。
台湾当局无视国际法, 竟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 台湾当局于2009年通过的“两公约施行法”第8条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应依两公约规定之内容, 检讨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有不符两公约规定者, 应于本法施行二年内, 完成法令之制 (订) 定、修正或废止及行政措施之改进。”在司法上, 法院也参照两公约来进行司法裁判, 实际上两公约已经付诸实践。然而, 因为台湾不具备单独成为联合国成员的资格, 国际社会并不承认台湾是两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 台湾在法律上不具有批准与实施两公约的主体资格。尽管这些做法具有些许技术上的合理性, 但在本质上, 台湾批准实施两公约并无任何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大陆高度重视两公约的批准和实施。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大陆于1997年签署, 并于2001年2月批准生效。从签署到批准只用了三年多的时间, 充分体现了大陆对于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视和已经取得的人权成果。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 大陆多次表示对批准该公约的重视态度, 在正式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提出:“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 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12]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涉及国家的体制改革, 需要具备更为充分的制度和社会条件, 其批准仍需研究, 但这并不影响大陆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保障这些重要权利。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同时, 专节列出了“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在司法尤其是诉讼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 实行诉访分离,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 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 纳入法律援助范围。”[13]可以看出, 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央政府对此同等重视, 而人权的实现需要立足现实, 循序渐进, 并不能一蹴而就。
(二) 国际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的执行。
人权教育是法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也是政府的义务。台湾当局开展了人权宣传教育, 着力提升民众人权法律意识, 满足民众对人权教育的需求。台湾的人权教育始于20个世纪90年代。在推动力量方面, 从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的倡导, 到政府协助, 再到政府主导推进。在人权教育方面, 教育部门、学术界及民间组织的互动及一定程度的相互尊重氛围逐步形成[14]。在覆盖范围方面, 从东吴大学首开人权课程并开展相关研究, 到“国中小种子教师工作坊”的设立, 人权教育的范围已经涵盖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每个学校层级。“有关个人人格发展过程的三个教育媒介为:家庭、学校、社会。”[15]如台北市立吴与国民小学以“隐私权”为主题, 审视周围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侵害, 并采取相应行动[16]。
大陆针对教师、学生、政府官员进行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人权教育。首先, 在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和平台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进展。2002年, 大陆第一次将“人权法”列为“十五”规划教材编写计划, 并将其安排在法学的14门必修课程之后。人权法教材从无到有, 《国际人权法教程》、《国际人权法》、《人权法学》等成为代表。截止2014年, 教育部分别批准了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共计8所高校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这些高校在人权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高校学生的人权教育, 山东大学1997年设立了全国首个人权硕士点, 中国政法大学于2004年设立了首个人权博士点, 开设人权法本科课程的院校也越来越多。其次, 针对政府官员的人权教育方面, 北京大学、广州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举办过多轮次针对法官、警察、监狱管理人员等的培训[17]。再次, 针对高校教师的人权教育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展开了多次人权法师资暑期培训。最后, 针对普通大众的人权教育方面, 大陆出版了《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 举办了人权大型展览, 在研究中心的网络上提供人权相关资料[18]。总体而言, 大陆的人权教育机构更为立体, 体现出对不同主体的针对性, 覆盖面越来越广, 也更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三、从抽象人权到人权的地方性知识
人权的保障不能超越社会经济文化结构而抽象存在, 因此, 人权的内容、形式和具体实践方式在不同区域内表现不同, 这需要我们重视和采纳人权的地方性知识。“地方”是一个关于地理区域的概念, 也是一个文化意义上的范畴, 需要将人权的理论融于地方性知识的实践。此外, 强调人权的地方性知识还意味着人权教育不能仅停留于纸面, 而应能解决不同地方的实际问题。
(一) 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
台湾少数民族是台湾社会的弱势群体, 长期以来备受关注。“台独”势力通过“去中国化”, 刻意标榜台湾自身的历史, 这在政治上和国际法上都不能成立, 但台湾当局保护台湾少数民族权益的一些做法值得关注。“台湾少数民族”是指明清时期大陆汉族人民大规模入台之前就已在岛内生活的台湾土著居民, 截至2012年1月, 达到520440人, 超过台湾总人口的2.2%。“台湾少数民族”不断被边缘化, 生存空间遭到破坏, 在经济和社会上面临着高失业率和教育水平低下的严重障碍。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 “台湾少数民族”开展民族认同、政治自决、发展经济与社会自治斗争, 以维护自身权益。在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文件中, 明确提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合法权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提出要保护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1982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授权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建立土著人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球范围内的土著人问题及其权益。1984年,世界土著人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提出要保障土著民族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伸张“台湾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改变少数民族群体在台湾社会中的弱势地位,部分台湾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于20世纪80年代发起了维护自身民族权益的政治运动———“台湾少数民族权利运动”。目前,“台湾少数民族权利运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法律保障方面, 1991年,台湾当局在“修宪”时写入“台湾少数民族”一词,台湾少数民族基本法、台湾少数民族身份法、台湾少数民族工作权保障法、文化园区组织条例、台湾少数民族老人生活福利津贴暂行条例等均已出台。在政府机构保障方面, 1996年,台湾当局“行政院”成立“台湾少数民族委员会”,统管整个台湾的台湾少数民族事务;2000年,台湾当局成立“人权咨询小组”,由“副总统”担任召集人,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成员包括学术界与民间组织的人士,涵盖宗教团体和弱势群体的代表,台湾少数民族的权利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在人权形式方面,台湾少数民族的教育权、语言权、森林权[19]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权得到学界普遍的关注。在社会团体方面,“中国人权协会”举办了“台湾少数民族文化种子冬令营”,并每年发表“台湾人权指标调查报告”等[14]。但目前台湾当局对于“台湾少数民族”的集体权益还缺乏有效保障,在制定规则时未能进行换位思考,对于部分重要权利法律保护的层级太低[20],保护“台湾少数民族”的利益还任重道远。
由于经济社会与政治发展水平不一, 弱势群体权利的重心和焦点在不同的地方会有所不同。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 大陆人权保障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贫困人口、农民工、困境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主体, 涉及到户籍问题、社会保障、教育公平、食品安全、环境权益等各个方面。“当前中国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针对弱势人群的歧视。比如性别歧视、身份歧视、教育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等。”[21]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是人权教育的重中之重, 如果该理念无法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普遍接受, 正义和公平将很难实现。以农民工及其子女 (留守儿童、流动儿童) 的人权保障为例, 农民工问题突显了转型时期大陆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冲突。2015年, 大陆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 比上年增长1.3%。其中, 外出农民工16884万人, 增长0.4%[22]14。2014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有所下降”、“参加‘五险一金’的农民工比例提高”、“工地工棚和生产场所居住的农民工比重下降”, 而“超时劳动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变化不明显”、“工资拖欠额上升较多”[22]。可见, 在总体上, 一方面, 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普及, 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方的权益保障意识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 由于加大对恶意欠薪罪等侵犯农民工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权利的相对方, 如雇主、公司、企业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责任意识有所提升。总体而言, 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直接涉及到“民生”这一重大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 大陆“如期完成了计划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 其中约48%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23]当然, 要彻底解决人权领域的突出问题, 切实改善各类弱势群体的权利现状, 还应当进一步提升人权法治教育的质量, 倡行依法维权。
(二) 权利的行使方式。
台湾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导致了民主的乱象和失范。台湾言论自由漫无边际地扩张, 各种媒体、民众在公共场合对政治人物和事件进行批评、谩骂、人身攻击成为一种常态, 这是非理性的, 违背了人权及法治的基本标准。人权本身是有限度的, 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或者所谓的民主权利而损害他人的人权, 如隐私权等人格精神权利和公共秩序等公共权利。台湾政党政治之下的自由失控成为“民主政治”的一大奇观。“在西方国家, 由于整个社会民主根基的厚实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健全, 尤其是有了理性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支持, 使自由式选举民主的弊端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和规避而未造成明显的社会问题。”[24]而台湾地区进行民主转型的时间还不长, 既需要在制度上探索适合本土的民主模式, 又需要培育理性的公民精神和人权文化, 以此塑造法治与人权二元互动的价值观。
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 大陆较为突出的信访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成为考察大陆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视角。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并一跃而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 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也随之剧增, 人们的维权意识高涨, 往往通过诉讼、调解、和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以及信访等多元形式行使权利, 表达利益诉求, 其中信访方式及其延伸的社会问题一直检验着大陆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发展程度。依法规范信访是大陆法治改革与人权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 信访本身是合法的方式, 但采取闹访、缠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方式是非理性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拉开了信访改革的序幕, 2014年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大陆强调依法维权, 即依法终结涉诉信访, 逐步过渡到由律师代理申诉, 从非理性的方式走向法治化的轨道, 基于缓解基层社会矛盾、畅通表达诉求渠道、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信访制度改革已趋成熟。2016年第一季度, “全国网上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均在85%以上, 群众对信访部门和责任单位的满意率均超过80%。网上信访量已占信访总量的40%以上”[25],信访的透明度、便捷度不断提升。随着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依法信访意识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依法信访将成为大陆富有实效的维权制度, 也是体现法治发展和人权保障的一个窗口。
总之, 在比较的基础上认识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传统、人权观念、人权教育、人权保障等方面的特点, 了解两岸长期发展形成的差异, 能够求同存异, 并推动两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互动。通过建立起有效的交流机制, 对于正确阐释和全面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理论与实践, 增进台湾地区人民了解大陆的法治发展道路和人权保障经验, 进而增强两岸在人权基本理论、人权教育、人权实践方面的共识,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小愿.习近平的“台湾情缘”[EB/OL].[2015-11-07].http://tw.people.com.cn/n/2015/1107/c14657-27788509.html.
[2]C Naseema.Human Rights Education:Theory and Practice[M].Kanishka Publishers, Distributors, New Delhi-110 002, 2002:171.
[3]孟子·滕文公上[M]//李季林.四书金言.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8:36.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185.
[5]孝经·圣治章[M]//张文治.国学治要:集部子部.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4:1084.
[6]论语·颜渊[M]//郭昕,母润生.中国古代文学.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6:11.
[7]尚书·五子之歌[M]//王其俊.民本·概论篇.济南:齐鲁书社, 2000:2.
[8]但昭伟,蔡逸佩.中国传统思想、西方教育哲学与台湾人权教育的经验[J].台湾人权学刊, 2012 (1) .
[9]汪习根.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N].人民日报, 2014-11-06.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发展50年[J].国务院公报, 2000 (10) .
[11]汪习根.中国梦与人权——当今中国人权的法政治学解读[J].人权, 2014 (3) .
[1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N].人民日报, 2012-06-12.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4-10-29.
[14]黄默.台湾人权教育的倡导、现状与展望[J].国家政策季刊, 2002 (2) .
[15]彭立忠,庄景升.由社会中的人权实践省思我国的人权教育[J].明道学术论坛, 2006 (2) .
[16]汤梅英.台湾人权教育发展的文化探究:特殊性与普世价值的对话[J].教育学报, 2009 (37) .
[17]李萍.我国法官的人权教育刍议[J].法学杂志, 2009 (1) .
[18]张雪莲.中国人权教育研究[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2:75.
[19]施正锋,吴珮瑛.台湾少数民族的森林权[J].台湾少数民族研究论坛, 2014 (15) ;王前龙.从台湾少数民族自决权利论台湾少数民族教育权利之建构[J].台湾少数民族研究季刊, 2011 (2) .
[20]柏甦詠·博伊哲努.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与台湾少数民族权利保障[J].台湾少数民族研究论坛, 2007 (2) .
[21]张晓玲.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J].人权, 2005 (4) .
[22]国家统计局.2015年中国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5.
[23]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评估报告[N].人民日报, 2016-06-15.
[24]许开轶.解析“台湾民主”的困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9 (4) .
[25]张璁.信访改革五问[N].人民日报,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