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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论坛回顾 | 2022年“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中文会场(二)

发布人:陈起航 发表时间:2022-09-29 来源: 浏览次数:

9月24日,2022年“人工智能与司法大数据”国际研讨会在华中科技大学成功举办。此次会议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与湖北司法大数据研究中心承办。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为会议协办单位之一。本次国际研讨会包括校长、院长论坛和三大分会场的主题报告。为了提携后学,本次会议在扩大去年专家阵容的基础上,给予了青年学者更多机会,以鼓励更多青年学者积极投身于人工智能与计算法学研究。本期特推送分会场即中文会场(二)的论坛概况。中文会场(二)包括5个分论坛,共有26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分享。


分论坛一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汪敏副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陈斌副教授以“制度的可持续性与适用性:国外数字经济对社会保障制度影响的前沿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数字经济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同时,亦深刻影响着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以及建立在稳定就业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在筹资与管理领域。在筹资方面,因发展数字经济而可能出现的失业、税收流失以及灵活就业等问题,会对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带来挑战;在管理领域,数字经济中衍生出的就业碎片化、形态多样化以及劳动关系模糊化等现象则直接冲击了工业化时代建立的科层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由此引发关于现行社保制度适用性的担忧。因此,应不断推进社保制度创新,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算法推荐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凭借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的发展与运用,算法推荐已然代替传统的人工推荐,成为一种全新的内容分发机制。然而技术手段的革新往往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使用者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与控制能力。在算法推荐的著作权规制方面冯教授指出了技术中立原则与权责一致理念。算法推荐对既有规则造成的挑战,具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状态的认定挑战以及算法技术对必要措施的挑战。最后,冯教授提出算法时代规制算法推荐平台著作权侵权的对策,要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构建“事前必要措施”的网络平台自治机制,完善网络用户权利保障机制。

C352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以“算法备案的制度机理”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作为引入,认为目前我国算法备案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算法平台监管理念发生转变、监管措施发生变革是因为引发了系列公共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及某些互联网平台借用自身规模进行无序扩张,实质上成为将某领域社会生产数据化的“消费互联网行业”等。在此基础上,她明确算法备案的理念限度,即基本理念是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基本目的是作为固定平台部署应用算法主观意图的手段,随后通过将算法备案制度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进行对比,界定了算法备案制度的概念,提出算法备案主体需分级分类的观点,并以《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清单》(2022年8月)为范例进行算法备案内容的相关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副教授以“平台用工算法的治理逻辑与规则”为题进行了发言。他围绕算法管理开始介绍,算法管理意指人类的工作通过算法和数据进行分配、优化和评估。同时平台用工的兴起也与算法密切相关,正是在算法的支撑下,以往的灵活就业才能发展出精准劳动的新特征。然而算法不可避免地会因其自身逻辑对从业者造成伤害。包括设计算法时未考虑或未预见的情形以及平台利用规制不足导致的偶发算法伤害和算法滥用。他以西班牙为代表性例证,介绍了其劳动关系化以及《骑手法》中的算法知情权和算法管理的劳动管理推定。由此王天玉教授提出数字劳动平台算法治理的两种逻辑,即算法作为劳动定价权的工具以及集体同意规则。


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史鹏以“法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探索”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北京华宇元典作为智能法律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其技术的基本方向是法律认知智能,核心技术主要分为法律文本解析、证据智能服务、实体关系挖掘、法律数据分析、智能信息获取、法律知识推理以及文书智能服务七大板块。他认为,在现实场景中,影响法律AI落地的核心因素主要在于适格场景、知识融合以及人机协同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他提出应用场景探索的五个范例,包括法律适用的图谱分析、统一智能检索、交通事故人伤损害赔偿预测、证券类纠纷损失智能核算和专题案例检索与分析。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皮勇教授对发言人作出评议。他提出,技术革新带来传统产业的淘汰和现代化更加促使制度发生转变,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需要变更制度使之适应新的技术而不是让技术适应制度。算法备案方面,算法是一个社会活动中的非行为人的实际控制者,因此算法备案问题应当置于人类社会的监控体制之下。算法管理应当采用适应社会发展并且是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的方法对人工智能商业化运用进行规制与评价。算法检索和推荐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在于使用的是何种算法、基于何种立场进行的检索和推荐。其次是算法分析和决策的数据定性问题。运用相矛盾的算法数据进行分析决策所得出的结论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也值得怀疑。

分论坛二


主持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国强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以“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其处理前提”为题进行发言。他以《个人信息法》第28条第一款以及四种理论,即歧视标准、对基本权利造成重大风险标准、特定指标的判断方法以及场景化的判断方法作为引入。首先,他指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和判断前提,包括判断的客观性和风险内容的客观性,具体来说,是权益受侵害的客观可能性、敏感个人信息的判断主体客观性以及风险内容的广泛性。而在判断前提问题上,他提出场景标准与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关联性不大,原因主要体现在场景处理建立在域外法基础上,现实中容易将信息采集对象的扩展错误理解为场景的转变等。其次,他列举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规范内涵,广泛关注了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且按照信息内容和主体进行了分类。再次,他通过将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进行对比,认为两者属于交叉关系。最后,他以前述为基础分析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路径,即限定处理前提。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以“算法推荐的平台责任认定——以短视频平台著作权纠纷为例”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以“《延禧攻略》引发3000万元赔偿案,爱奇艺诉今日头条运营商侵权”为例引出算法平台引发的平台过错认定之争。原告爱奇艺认为算法推进属于人工审核,属于平台应知范围。被告字节跳动认为人工干预审核是针对内容的安全性而言,而并非是对是否涉嫌侵权进行审核。过错认定不仅包括既有法律的认定难题:注意义务和主观过错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促进网络行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包括司法解释的内容推荐认定标准,由此提出问题:算法推荐是否属于最高院规定的推荐形式?其认定分歧包括同一适用论和区分适用论。最后郭教授提到平台算法推荐的过错认定标准,以浙江省高院和北京海淀法院的制度探索为例,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人为推荐的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韩振文副教授以“法官预判确定性的功能、契机及其困境”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法官预判的相对确定性体现出司法决策背后的思维认知具有相对的稳定化、持续化特性,这对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决策发挥着特定的功用。而智慧法院建设下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深度融合应用,使法官的智能预判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同时,也显现出更加精准高效的附加特质,当然这其中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也应警惕对待。法官确定性预判具有可废止性,其结论可得到复验改进。它遭遇的现实困境在于法官把确定性预判变得绝对彻底化,而智能预判更是直接转变为最终的裁判结论。困境生成的认知根源在于过度依赖卷宗笔录的审判认知结构,相应的纾解之道是重塑审判认知结构,渐进推动由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转变,发挥预判确定性的正向功用,从而逐步达致庭审证明过程的实质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唐林垚以“数字抗疫的法律保障:一个健康法与信息法的联动框架”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解释了数字抗疫,认为数字抗疫的成功离不开健康法和信息法的联动作业。面对后疫情时代健康法和信息法不匹配、信息采集过度风险等问题,他提出信息法和健康法急需一场结构性变革,并提出健康法和信息法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联动。第一是认定推论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第二是完善信息采集合理性目的原则,认为信息采集要以权利的让渡达成有效的协议,而这个协议能够实现有条件,比如说赋予信息主体随时可以解除协议的权利、针对个人健康信息建立合理性原则等;第三是落实风险评估先行的监管路径。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分所主任刘永刚“发展权视野下的数字知识产权”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数字时代随着数字知识概念的出现二者的冲突尤为明显。刘主任主要从对数字知识产权和发展权的认识、二者的冲突、冲突的根源以及如何协调四个方面展开分享。数字知识产权与发展权的冲突表现在二者本身的属性冲突。数字知识产权是一种思想而发展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其次在于国家发展不平衡产生的冲突,数字知识产权是发达国家的发展利器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桎梏。再次是手段冲突,二者的根本目标虽然都是促进社会发展,但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并不相同。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知识属性的持续扩张和知识产权地域性和超地域性的矛盾。利用国家公权力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加强国际合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协调冲突的有效方式。

分论坛三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荆珍副教授以“我国构建气候智能型林业治理机制的机遇与挑战”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欧盟森林研究所提出的气候智能型林业治理对森林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其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既面临发展的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气候智能型林业(Climate-Smart Forestry,简称CSF)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方法或策略,旨在增加森林和林业部门的气候效益,从而与森林相关的其他需求产生协同效应。她指出,气候智能型林业治理需要将气候变化的机遇和挑战明确纳入森林政策、规划和实践中,然后需要将国家气候智能型林业治理战略纳入现有的林业发展、森林和气候变化政策及战略中,这对粮食安全和人们生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提高森林和人的适应能力。最后,她强调气候智能型林业治理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主要表现在通过CSF实现2020年后的气候目标和实现CSF的协同效应上。

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王群副教授以“技术何以保障公众参与司法”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利器深入社会治理的每个角落,对公众参与司法产生深刻影响。然而,对技术如何保障公众参与司法,尤其技术是否被滥用造成公众参与司法出现过多的技术,过少的民主等困惑亟待厘清。首先是作为器物的技术,以智能法庭和移动互联为代表的技术提高了公众参与司法的效率;以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提高了公众参与司法的质量;其次是作为文明的技术,技术保障的核心是人,关键是数据安全,前提是依法。他强调,通过技术来保障公众参与司法是大势所趋,但技术保障更应当从文明角度去理解之,从类型化角度审视之,唯有如此,技术才能真正保障公众参与司法,提升新时代司法民主度和公信值,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陶如的报告主题为RCEP缔约国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以数字融合为分析基础”。报告指出,除传统的国家(数据)主权、国家安全、司法管辖和隐私保护要素主导着各国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外,事实上,数字贸易状况、数据和网络安全保护现状、数字技术人才储备情况、创新发展和基础设施准备度等因素,也影响着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选择。为此,以数字融合的相关指数为分析基础,结合RCEP各缔约国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类型,主张在数据跨境流动政策选择方面,数字技术与人才储备是关键要素,数据保护制度和基础设施则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但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并不必然与数据跨境流动政策的“自由度”成正相关。最后,报告提出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要提升跨境数据治理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准备度、加强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的保护,并推进数据技术发展和加强人才培养。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汉川以“中国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司法大数据回顾与展望”为题进行了发言。她从“什么是司法大数据?”和“你掌握司法大数据?”两个问题着手,认为司法大数据推进了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大数据的公开与非垄断、推动了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大数据的研究与应用,推行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智慧法院的常态化,比如卷宗“电子化”、立案“不打烊”、审理“云端见”和送达“不掉线”。但同时司法大数据也存在着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数据,未能充分、及时公开与共享司法大数据,智能化、关联度需进一步加强,在应用中“唯案例”“套案例”的问题。最后,她对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提出展望,希望增加公众对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司法大数据的正确认识、提升对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司法大数据的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司法大数据的智能化与关联化、避免以司法大数据代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的个案裁判。

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杨继文老师以“在线诉讼场景治理的理论表达”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目前在线诉讼中的技术效果问题与程序正义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在线场景治理的基本原理与逻辑体系。中国在线诉讼的场景意象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协同-复合治理,核心要素是主体、数据与服务;从保障路径和应用范式来看,是一种技术治理和精准治理。在线诉讼中场景治理的意象塑造与规则的具象完善,形成了主体互动场景、数据聚合场景和全景服务场景三种具象,需要明确法官的主导地位与释明规则义务,细化诉讼流程规则,完善在线诉讼证据规则,构建免责规则与在线庭审无效规则,细化公正审判技术能力规则,提高在线场景治理中的技术安全性保障。

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作出评议。他指出,荆珍的报告关于构建气候智能型理念机制,介绍了欧盟的气候智能型理念,以及它们所面临的挑战。王群将公众参与司法这一命题学界不同的态度展示出来,将公众参与司法的方式类型化为决策型、监督型、咨询型。罗昆从中受到了很深刻的启发,并提出是否可以就公众参与司法包括哪些方面及参与哪一部分的司法做出界定。黄贵分析了不同国家跨境数据流动的差异,以及背后的原因,提出要找到中国在国际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定位,并据此制定政策。对于刘汉川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和竞争法司法大数据的发言,罗昆指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刘汉川从业内人士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带给了罗昆很多启发。杨继文的发言抓住了在线诉讼问题的实质,庭审实质化的回归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分论坛四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蕾副教授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危杰以“人工智能背景下《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规模大、合同标的高,建设周期长、产业链长,行政审批多、专业术语多,双方协助义务多、行业习惯作用巨大,涉及法律门类广、法律适用争议大的特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在理解《新建工司法解释(一)》时,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条文的字面文意,而是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用行业习惯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突破条文的字面表达意思,理解法律条文的真正涵义,才能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真实意图,公平地处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倩倩以“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价值冲突和完善路径”为题进行发言。她认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成果包括搭建一站化的诉讼服务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挖掘和分析司法大数据、推进审判管理系统信息化三个方面。同时,司法人工智能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价值冲突。首先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传统算法的特定性以及深度学习算法场域运用的局限性都难以满足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需要。其次,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深度学习之后,法官个人极易被标签化处理,这可能会导致“诉讼投机”心理。与此同时,法院信息化过程开发者和使用者相分离,使得司法人工智能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冲突。因此,完善路径应当是司法审判过程中坚持司法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定位,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培养复合型人才,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顾男飞以“小样本学习驱动的裁判文书智能分析进路——以文本信息抽取为切入”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应当要重视法律适用要件的精细化研究,其中文本信息抽取则是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的基础。经过多年积累,我国构建了规模庞大的裁判文书样本库,但囿于案情的分布,绝大多数法律条款的适用频率并不高,再考虑到人工标注的经济性与规范性,研究中人工标注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基本在百份左右,属于小样本范畴。为强化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的质量,可将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文本标注、文本信息抽取及在这基础上进行的数据分析,包括相关分析、趋势分析及因果分析,同时构建增量学习系统来加以辅助,并以高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例进行展开。为强化算法的可解释性,借鉴“因果关系之梯”理论,从关联、干预及反事实三个层面进行因果关系的重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与人工智能实验室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姜聪以“法律人工智能可解释性探究——从法感的角度出发”为题进行发言。他为法律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进行辩护,以法感为出发点作为类比,分析法感和法律人工智能二者之间的众多相似之处。与基于概念讨论的传统法律人工智能研究方法不同,他从技术视角深入剖析了法律人工智能的训练过程,揭示出缺乏可解释性并非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导致,而是因为目前法律人工智能的任务目标和训练方式所致。法律界通常以静态、不变视角将法律人工智能视作一个抽象客体,但法律人工智能应当是法律群体、技术群体和其他群体共同构建的、不断发展的主体。应当从任务目标、训练方式、训练数据等方面对法律人工智能进行改良,以构建可解释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型。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琳以“企业数据财产权驳论”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企业数据的开发与利用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利益与显著的竞争优势,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当前,法院倾向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企业数据提供保护,学术界则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创设新型财产权的主张。事实上,目前创设新型数据财产权的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不足,盲目创设新权利可能带来“权利乌龙”现象与“数据孤岛”恶果。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行为规制模式恰好与企业数据产业的发展现状相配适,具有优越性,对该模式的优化思路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企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单独列举,明确禁止企业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企业数据或以“搭便车”形式使用他人的数据、破坏他人的竞争利益,这将解决一般条款滥用问题。此外,侵权法、合同法及版权法保护进路都在特定情形下具有自身优势,能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提供有益补充。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苗副教授对发言人的发言做出评议。她表示,危杰的发言为我们带来了新建工司法解释深入解读,脉络清晰,层次鲜明;张倩倩介绍了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个发展历程、价值冲突和完善路径,也给出了细致的建议,同时,何苗表达了她对实践中智慧法院完善相关的前提和条件是否具备,以及所面临挑战的思考;顾男飞团队提出的“大世界的小样本”的研究是非常有趣的,通过最终落脚的因果关系的重构,推导出统一的结论。何苗表示非常期待小样本小数据的研究可以被运用于理论和实务的模型,提高工作的效率;姜聪带来的是法律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研究,结合了法院的工作流程,作出了非常大胆的尝试和展望,何苗表示可解释的法律人工智能模型的运用非常值得期待;刘琳以“企业数据财产权驳论”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讲述了批判性思维运用到企业数据财产权衡中的问题,那么我们的保护模式同样可以借鉴和参考。

分论坛五

主持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苗副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精武以“数据出境评估、合同、认证规则的体系化”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当前我国的数据出境立法难以应付海量的数据出境审查申请,无法实现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的目标。数据出境安全制度架构的体系陷入了困境,安全评估和标准合同制度的内容重叠。要通过识别评估与缓解预防这一思路对数据出境安全制度进行体系化构建,包括识别与评估数据出境安全的风险源头和类型划分,通过评估与审查的区隔对外在体系进行整合。在接下来的数据出境安全制度建构中,除了需要补足“专业机构安全认证”这一数据出境安全制度之外,还需要整合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关数据出境的监管要求,明确数据出境制度路径的多元化与特殊性,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更高效的数据自由流动。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英杰以“政府众包的法理分析”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到,目前对于政府众包而言缺乏法学方面的分析,应该意识到政府众包是众包的内涵之一,众包应该是利用互联网将一般由内部主体或特定外部主体完成的工作发包给外部不特定多数主体的工作模式,而政府众包是政府利用互联网将非法律原因造成的难以由内部主体或特定外部主体完成的行政相关工作发包给外部不特定主体的工作模式。通过对政府众包进行规范分析、社会分析、价值分析后能够得出政府众包是一种特殊的公众参与,是对政府传统工作模式和代议制的一种有效补充,存在间接适用的空间,同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且需要大数据支持的领域,比如环境保护领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鄢浩宇以“数据交易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为主题进行发言。他指出,目前数据交易面临信息悖论、双边信任、合规风险等困境,在交易规则、开展方式、流通形式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交易规则的质量良莠不齐,协议数据交易、依托数据经纪商和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方式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数据包、数据API和隐私计算的数据交易流通形式也各有各的问题。因而要对数据交易制度的构建进行逻辑厘定,包括搭建数据交易各方信任桥梁,坚持场景化的数据使用权交易。同时数据交易制度构建的路径要面向强化数据交易组织职能建设、规范数据交易规则条件、优化数据交易流通形式这几个方面。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龙以“用户公开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该主题是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数字平台为争夺或占用用户公开数据资源,而实施抓取和反抓取行为,进而引发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纠纷中提取出来的。在数据抓取和反抓取行为的本质上应当认识到二者具有“一体两面性”。对于数据抓取和反抓取行为的经济学性质,通过数据抓取在不同抓取方数据规模下对平台利润、对消费者福利和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数据抓取和反抓取行为的法律规制,当前的审判思路是平台利润效应分析法和商业道德原则相结合,应将“商业道德”向“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进行转变,最后通过数据抓取和反抓取行为Hotelling竞争模型的推导和理论分析,总结出两线三区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维蕊以“超级平台API政策的反垄断法解读”为主题进行发言。她首先对API 的含义进行了阐释,之后又提到了超级平台API的应用价值和负外部性,超级平台API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同时由于其具有公共性,因而其实施反竞争的API政策更容易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她讲到有必要从API政策的基本原理出发,同时对API政策的负外部性进行讨论,对超级平台API政策是否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作出综合性的研判。超级平台实施的反竞争API政策,可能构成拒绝交易行为,她对此并不十分认可并提出理由。而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考量,则要从经营者所处的相关市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的认定以及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艺婷以“比例原则视角下算法推荐侵权的合理规制”为题进行发言。她从算法推荐第一案——爱奇艺诉字节跳动《延禧攻略》擅播案进行切入,从比例原则适用于算法推荐侵权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在算法推荐侵权规制中的具体适用两个大的方面加以论述,提到比例原则的目的性子原则、均衡性子原则与算法推荐侵权规制中体现的利益平衡理论和法经济学“效益最大化原则”具有理论适用关联,同时论述了比例原则对于算法推荐规制行为保护利益的辅助性层次化区分。司法实践中法官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进行公式化区分,从而对其注意义务进行判定,以此作出合比例的规制判罚。总的来说,比例原则的引入将有助于法官在算法推荐侵权规制中进行更为精细化程序化的司法适用。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蕾副教授对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了评议。她指出各位发言人的研究都很精深,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新的研究视野,令人耳目一新。利用表格、数学公式进行模型分析,为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论文写作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榜样。超级大平台作为反垄断规则领域的一个深水区,对其限制竞争效果的问题提供了多种应对方案,具有比较大的实践意义。总之,各位发言人为大家展示了最前沿的学术盛宴,期待着下次的深度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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