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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 | 叶金强教授深度解析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路径

发布人:王婉婷 发表时间:2020-07-26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23日下午,华中科技大学新时代《民法典》高端论坛第九讲通过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路径”,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叶金强教授主讲。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民商法学科教师裴丽萍、姜战军、王天习、唐永忠、张定军,经济法学科教师管斌等参加了论坛。本次论坛由熊琦教授主持,由华进律师事务所赞助。

论坛伊始,熊琦教授对叶金强教授百忙之中出席本次论坛表示由衷的感谢。熊琦教授表示,叶金强教授作为我国民法学领域的知名学者,在侵权法等民法领域研究成果丰硕,成果影响广泛。叶金强院长领导下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历史悠久、发展迅速,一直以来也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前进中不断学习的榜样。

叶金强教授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及熊院长的介绍表示感谢。随后,叶金强教授分别从侵权一般条款的适用问题、侵权一般条款既有学说的检讨、基础性评价框架的建构、基础性评价框架的运用四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首先,叶金强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侵权编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问题。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与《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165条作为侵权一般条款,在侵权责任编二元归责的体系背景下作用巨大,是侵权责任编中最为重要的条文。但本条款在个案中应当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仍然是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难题。


随后,叶金强教授分析了侵权一般条款展开的两种学说。第一种是遁入德国模式论,该理论主张通过目的性限缩,将我国侵权一般条款具体化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与826条。叶金强教授表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侵权法结构很快便被一般人格权、营业权、交往安全义务条款所打破。我国民法典侵权一般条款具有较大的弹性,因此无需重新回归德国侵权法模式并引入相关“补丁”。第二种是权利利益区分论,该理论主张对权利采原则上保护的态度,而对利益采例外保护的态度,以此实现对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展开。叶金强教授表示,我国侵权一般条款推导不出区分保护理论,德国法上的区分也仅仅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此外,叶金强教授从价值理念与法律技术层面批驳了权利利益区分论。


接着,叶金强教授指出,第1165条第1款虽为一般条款,但具备完整的规范结构,因此侵权构成的判断仍是侵权一般条款展开中的核心工作。但是传统“要件—效果”的模式弊端明显,在传统模式之下,侵权构成要件之间相互独立且不发生联系,单个构成要件的评价结果两极化明显,单个要件的满足程度缺乏考虑,法效果评价也较为极端。叶金强教授表示,打破侵权构成要件之间的隔离状态,分解单个要件的构成要素,充分考虑各个要件的满足度,进而构建动态的基础性评价框架能够为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提供方案。在谈到评价框架如何具体化时,叶金强教授表示,责任成立与否的判断宜通过违法性要件实现,因为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的满足程度常常被汇入违法性要件,而违法性要件的判断主要考虑利益保护强度行为正当化程度两要素。因果关系要件以事实判断为基础,以价值判断为支撑,是实现侵权效果动态化的重要工具,判断因果关系要件时需要考虑因果关系贡献度因果关系确定性程度两要素。最后,叶金强教授还就损害要件的要素、过错要件的要素、基础性评价框架中各要件的关系以及综合判断时各要素的强度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叶金强教授就基础性评价框架的运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谈到,基础性框架的建构并不排斥对具体条款的类型化处理方式。具体而言,现行法将侵权行为分为权利侵害型与利益侵害型两类,在权利侵害型案件中,要件的满足程度、单个要件中各要素的强度、要件之间的复杂多样关系需要借助基础性评价框架进行精细权衡。利益侵害型中的利益应否保护、利益保护模式等问题,仍可借助基础性评价框架导出相应结论。因此,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需要凭借动态化的基础性评价框架,在个案中进行具体适用。


与谈环节,裴丽萍老师就基础性评价框架是立法技术方案还是法官司法的技术工具,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如何救济等问题与叶金强教授交流讨论。张定军老师就基础性评价框架适用时,各要件判断是否存在一定先后顺序,各要件动态化评价的难度问题与叶金强教授交流。姜战军老师针对侵权构成要件、动态系统论在侵权一般条款适用等问题上发表了看法,并就法官能否在疑难案件中精准适用基础性评价框架的问题与叶金强教授交流。


叶金强教授谈到,基础性评价框架主要是在解释论上将侵权构成四要件进行展开,因为侵权一般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所以基础性评价框架也会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以通过可预见性规则,在违约责任内部实现救济,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理论上有较大争议。叶金强教授还表示,侵权构成四要件模式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更为切合,侵权构成四要件的构成判断是穿梭于要件之间的反复判断,而非按照一定逻辑顺序的一次性判断。由于侵权一般条款的存在,动态化的评价与法官自由裁量的滥用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适用基础性评价框架的能力也应属于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


论坛总结环节时,主持人熊琦教授谈到,叶金强教授对侵权一般条款的讲解,结合了我国侵权法实施以来的学说理论、司法实践以及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为我国侵权一般条款的适用指明了新的方向,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熊琦教授再次对叶金强教授的讲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华进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以及参与本次讲座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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