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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丽萍


个人基本情况

1985年7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士学位;1999年12月获中南政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7年5月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学位。

1985年7月至2001年7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任讲师、副教授,兼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标投标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

2001年8月至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任教授,曾兼任法学院副院长(2007-2012)。

2004年7月-2004年12月,澳大利亚西澳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5年1月-2005年7月,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主要研究方向

民法总论及财产法方向。

开设课程

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


近年的科研项目、专著与论文、专利、获奖


1、论文“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独撰。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1996年第2期转载,获1998年武汉市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论文“论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独撰。载《江汉论坛》1999年第9期,获1999年湖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3、论文“论中国电力法基本制度的创新”,排名第一,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为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1期转载,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4、论文“水权制度初论”,独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为《新华文摘》第10期目录索引收录,《法学家》“2001年民商法研究综述”介绍其观点,获2002年《中国法学》优秀论文一等奖。

5、论文“水资源市场配置法律制度研究——一个以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水权制度构想”,独撰。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收入中国水利经济研究会编辑出版的《中国水价、水权及水市场研讨论文集》。

6、论文“论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必要性”,独撰。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7、论文“论个人征信过程中的问题及其法律调整”,独撰。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8、论文“邮政合同的立法思考”,第一作者。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9、论文“论水资源的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独撰,《法学家》,2007年第2期,为《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收录,江平,<意>S.斯奇巴尼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10、论文“可交易水权论”,独撰《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劳动法第十期全文转载。

11、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合同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著作《合同法法理与适用重述》(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获武汉市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奖。

13、著作《绿色民法典草案》(参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14、专著《可交易水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2011年获第七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法专业委员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理事。

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省总工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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