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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治大学陈起行教授:德行法理——亚里士多德衡平观与荀子类论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9-09-2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德行法理,我们应该怎样去理解?”5月5日晚,我院国际高端法治系列讲座迎来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陈起行教授作精彩开讲。本次讲座由我院院长汪习根主持,柯岚老师、杨昂老师担任评议人,李蕾、李杜、吕晓莉、汤俊芳等4名老师与谈,30余名学生聆听了讲座。

陈起行教授以“德行法理—亚里士多德衡平观与荀子类论”为主题,从1960年代西方法哲学的回归古典倾向和德行转向(aretaic turn)展开讨论。他认为,在哈特与德沃金的原则—规则之争中,德沃金对原则的价值衡量阐释延续了古典的德行法理学传统,一个称职的法官要通过原则来保持对法律传统前后融贯的解读。原则不是简单的法官裁量,法官运用原则不是一个专断的选择,而是要试图为疑难案件寻找“唯一正确的答案”(one right answer),要让普通法传统这个解读对象得到最佳的呈现。

在讲座的主体部分,陈教授对亚里士多德的“衡平”(Equity)法律观和荀子的“类”思想作了跨文化的比较。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德行法理学的开创者,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是对法律的纠正,荀子则试图发现法律中的“类”,主张“有法者以法依,无法者以类举”。这两位哲人在如何克服法律自身的僵化问题上是殊途同归的,“衡平”和“类”都不是法官个人专断的裁量,而是要诉诸对价值的衡量。“衡平”取决于法官对平等、正义的充分领悟,“类”取决于君子对“义”和“理”的把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陈教授认为荀子的“类”思想与德行法理学是相合的。

在评议和提问阶段,柯岚老师认为陈教授的讲座具有很高学术价值,亚里士多德和荀子分别是东西方哲学开端时期“三圣人”的第三代,也都同样强调法治,这样的比较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杨昂老师提出,比较哲学的研究分为平行的比较和关联的比较,陈教授的比较研究属于关联的比较,是很有价值的。吕晓莉老师强调了“衡平”观念和英美衡平法发展的关联。同学们踊跃提问,就“类”的意义、德行法理学的实践意义、孔子和苏格拉底的同异、荀子思想是否具有贵族色彩提出了疑问和自己的理解。

讲座尾声,汪习根院长对陈教授纯学理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了对陈教授学贯中西、学贯文理的欣赏,认为讲座的视野非常开阔,陈教授对中西法律思想的比较让师生受益匪浅,并希望陈教授与我院有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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